衆議院議員初選舉同姓名者被選決定令

衆議院議員初選舉同姓名者被選決定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內務總長趙秉鈞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13日
1912年12月13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十四日第二百二十七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五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2月14日)

  第一條 人戶籍法未公布施行以前。衆議院議員之初選舉。於同一選舉區。而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時。除別有方法能證明其當選應屬何人外。依決選投票方法決定之。」前項證明。於三日內。有本投票區選舉人十人以上。確認爲不實者。仍行決選。

  第二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如住居各爲一投票區時。就各本投票區分別行之。但依地方之便宜。得由選舉監督臨時擇一適中之投票所。令其連合投票。

  第三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應先一日分別記載各該本人之職業及住址。榜示於投票所。

  第四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除於選舉票書被選舉人姓名外。並須於姓名字樣以下。記載被選舉人之職業及住址。

  第五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票數同者。抽籤定之。

  第六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準用衆議院議員選舉投票紙投票匭管理規則及開票規則之規定。

  第七條 本令規定於省議會議員之初選舉準用之。

  第八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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