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議院議院復選舉投票施行令
衆議院議院復選舉投票施行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內務總長趙秉鈞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13日 1912年12月13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十四日第二百二十七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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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人戶籍法未公布施行以前。衆議院議員覆選舉之選舉票。除依法令書被選舉人姓名外。須於姓名字樣以下。記載被選舉人之籍貫。
第二條 同一選舉區而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及同籍貫時。準用衆議院議員初選舉同姓名者被選決定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令規定於參議院議員選舉及省議會議員覆選舉之選舉票準用之。
第四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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