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民國100年)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2020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1月20日
公布於民國110年1月2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6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0年(2021年)1月22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 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6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第二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第三條

  總處置人事長一人,特任;副人事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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