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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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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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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20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除第 6、7、11~1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
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3662號令
發布第 6、7、11~19 條,定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1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4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21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2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第2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17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前[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2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633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21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新名稱: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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