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1年)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89年)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制定机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91年(2002年)1月30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
#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785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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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 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 (聘) 兼之:
-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 五、勞方代表二人。
- 六、資方代表二人。
-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 第3條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4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 五、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 六、其他事項。
-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分別辦理。
- 第5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置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
- 第6條
-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7條
-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8條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 第9條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10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