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民國100年)

第 一 條(目的)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 十 條(資料分發)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議案,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第 十三 條(秘密資料保管)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各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第 十五 條(議程和紀錄)

行政院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辦理之。

第 十六 條(新聞發布)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局統一發布。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秘密。

第 十七 條(實施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