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7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3年立法84年公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7年5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於民國87年6月24日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40 號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92年立法93年公布)

中華民國 73 年 7 月 10 日 制定24條
中華民國 73 年 7 月 20 日公布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386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22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256 號令公布增訂第 2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6 條;本條例於行政院組織法暨農業部組織法通過生效後失效
中華民國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農字第 34867 號令發布前項條文定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 7, 11, 12, 17條
增訂第4之1, 12之1, 12之2條
刪除第8, 9條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1、12、17 條條文;增訂第 4-1、12-1、1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8、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0029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行政院為配合國家建設,設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

第二條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對於省(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農糧處。
  三、林業處。
  四、畜牧處。
  五、輔導處。
  六、國際合作處。
  七、秘書室。

第五條

  本會設漁業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本會設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企劃處掌理事項:
  一、關於農業(包括農、林、漁、牧業,下同)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施政計畫與中、長期發展方案及重要業務項目之擬訂、策劃、督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農地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四、關於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之策劃、協調、配合及進口農產品同意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農業經濟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六、關於農業發展研究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業企劃事項。

第八條

  農糧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糧政策、法規、產銷計畫、科技方案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機械與資材供應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農糧計畫生產與專業區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產加工研究與發展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食品加工廠設備、衛生、技術標準與管理法規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六、關於農業技師登記、管理及其團體之監督事項。
  七、農藥管理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農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事項。
  九、關於農藥、肥料檢驗之策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第九條

  林業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林業與水土保持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自然文化景觀及野生動植物保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山坡地農業資源利用方案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林業、水土資源保育利用與科技方案之統籌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森林保育、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之調查、策劃及配合事項。
  六、關於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投資計畫與技術規範之擬訂、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農田水利計畫、法規與重要農業工程之研擬、督導及配合事項。
  八、關於農田水利會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農業災害防治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保安林編入、解除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林業試驗研究計畫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林業及水土資源保育事項。

第十條

  畜牧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畜牧政策、法規、產銷計畫與科技方案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畜牧生產所需種畜、種禽、資材規格與品質之檢驗策劃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畜牧生產與專業區之統籌策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畜牧工程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五、關於畜產品試驗研究與品質管制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畜牧團體之聯繫、督導與畜牧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七、關於畜牧事業產生污染之防治策劃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畜牧場登記管理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動物保護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畜牧事項。

第十一條

  輔導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推廣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產運銷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農業團體及農民團體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民團體之推廣人員與農民訓練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業技術人員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六、關於農業金融改進之研議及配合事項。
  七、關於農業保險及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農村福利及農民生活改善之策劃及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第十二條

  國際合作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農業合作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策劃、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農業技術援外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參加國際農業諮商會議及其他活動事項。
  四、關於國際性、區域性及雙邊農業合作之推動、協調、聯繫及配合事項。
  五、關於國際農業機構之聯繫、支援及合作事項。
  六、關於農業人員出國、研習及考察事項。
  七、關於農業對外宣導書刊及其他視聽資料之編製、及交換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農業合作及交流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議事、文稿審核、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下:
  一、關於農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農業發展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農業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審核事項。
  五、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之審議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三人至五人,參事四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九十三人至一百零七人,秘書三人,稽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五十四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二十四人,由技正兼任;專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八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列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或學者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於行政院組織法暨農業部組織法通過生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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