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之嬰兒哺乳法

衞生之嬰兒哺乳法
美國紐約城兒童衞生局長 倍克氏(醫學博士)
中華民國8年(1919年)3月15日
1919年3月15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19年16卷第3期
譯者:惲代英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此篇美國醫學博士倍克氏所著。倍氏紐約城兒童衞生局長也。紐約舊時兒童夭殤者。每千人以一百六十二人爲率。自倍氏就任。今日遂爲全世界大城市中兒童夭殤率最低之地矣。則彼之所著。關於論保育嬰兒者。不大有可讀之價値乎。故取此篇譯之。

  嬰兒滋養之合宜與否。關係於身體健全之發達。而體重之加增或減少判焉。凡體重繼續減少。或不能按相當之比例而加增。皆嬰兒未能得合宜食物之明證也。略言之。凡所以使嬰兒不能有合當之滋養與消化力者。其原因有三種。(一)不合宜之食物。(二)無定時無定次之進食。(三)所食過量。

  爲母者皆當自哺其子之乳。蓋母乳乃嬰兒最合宜之食物。天按嬰兒發達之程度。配置之。調劑之。寄之於其母之身中者也。凡嬰兒食物中所應有之各種原素。母乳中莫不有其最合宜之配置。嬰兒漸長。此等配置。亦隨而變化。不失其最合宜之滋養價値。此造化之奇功。非人造之物。所能與之相提並論者也。抑食母乳之嬰兒。甚少腸病。能有極良之發達。其齒能於合當之時生長。其筋骨皆較強壯。能行之時亦較早。且亦似不至染喉炎之症。卽染病時。亦較食甁乳者。能抵抗。能忍耐。而易於復原。故爲母者必自哺其子。其理由實甚多也。 (民鐸)

  爲母者如決欲自哺其子。則下二事不可不注意。(一)自己之乳。當使其能滋養。而又充分。足供此漸次長大嬰兒之需要。(二)每次哺乳中所距時間。宜爲合當之配置。而每次哺乳。亦須與以合當之分量。

  在哺乳時。爲母者應有充分的簡單而滋養之食物。食物之中。又須有非常量的流質。此等流質。可於餐時或兩餐間或夜間無事時。飮牛乳而得之。如不願飮牛乳。椰子汁亦可爲代。

  在此時間。爲母者亦無一定標準的食物。但所食必簡單新鮮。如牛乳。椰子汁。穀類。雞蛋。各種靑菜。麵包。乳油。果實。肉類等。食物過量。常致不消化症。與嬰兒之食乳有害。飮料牛乳或椰子汁。較茶與咖啡爲佳。惟平素每日須飮茶或咖啡一次者。不妨仍依舊例。但須無傷消化力耳。藥與酒精。非有醫士之指導。以絕對不用爲佳。

  此時爲母者。每易起便祕症。因此常引起嬰兒同一之便祕。故不可不愼防之。防之之法。必食充量之靑菜及果實。又須多量之體操。如嬰兒雖經周密之看護。而便祕久不愈者。可於晨間午間及晚間哺乳後。與以一茶匙之乳油或橄欖油。亦必有益。

  嬰兒能有每日於一定時間運用腸臟之習慣。於治便祕症。最有利益。欲養成此習慣。可於每晨以一定時間。使之坐溺器上。此法自初生三月。卽可行之。

  足量之戶外生活。亦爲母者所需要。步行爲最良之體操。惟欲得正當適合之結果。不可陷己於疲勞之境耳。

  有應記憶者。爲母者此時之腦怒及其他感情。皆於其子有極大之影響。故爲母者此時必需養成一種頗大之自治力。不然。此等感情。常引起嬰兒消化系病。如肚痛是也。

  又爲母者。不可不有合量之休息。如夜間不能安睡。則午間必須有休息時間。能午睡尤佳。

  總上所言。凡哺子之母。其生活應有合理合法而有味之態度。能自制其感情。食簡單而易消化之食物。並需得合量之運動與休息。

  又每次哺乳前。胸與乳頭。均宜以一茶匙至一品特之波利酸Boric Acid之溶液輕洗之。哺乳最妙能在靜室。或無他種煩擾之處。爲母者宜坐於安舒之椅中。使身體完全舒展。普通一乳房之乳。卽足供嬰兒一飽。而十五分鐘之哺乳。卽足使嬰兒得此時彼所需要全量之食物。惟嬰兒正食乳時。不宜任其睡去。食乳後與以一茶匙之微涼水。而仰臥之牀中則可耳。

  自初生之始。嬰兒卽宜習得一種有秩序之習慣。最初數星期之教育。成功與否。日後爲母者之幸福。爲子者之健康。皆於是焉賴之。不可不愼也。

  嬰兒初生。聽醫士之指導。而與以第一次食物。此最初數日。母乳未至。嬰兒所需食物亦甚少。欲養成嬰兒消化系運動之合當秩序甚易。此數日中。苟非醫士另有指導者。可每距四小時。與之食物一次。

  母乳通常於第三日始至。旣有母乳。則有秩序的習慣之養成。更當注意矣。每次哺乳。須距若干小時。學者之硏究。各執一說。惟霍爾特博士Dr.Holt以其實地之經驗而規定之表。似爲最良。茲卽錄其表如下。

  自第三日至一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時中。宜哺乳十次。自上午七時至晚九時。每距二小時。哺乳一次。夜一時四時。各哺乳一次。

  自第四星期至三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時。止須哺乳八次。每次哺乳。距二小時半行之。夜九時後。哺乳一次足矣。

  自第三月至第五月。每二十四小時。止須哺乳七次。每次距離三小時。夜九時後。哺乳一次。

  五月後至十二月。或至斷乳之時。每二十四小時。止須哺乳六次。每次距離三小時。夜九時後不哺乳。

  就上表中。如欲減少夜九時後哺乳次數。斷爲可能之事。雖初生數星期之嬰兒。但夜間能熟睡者。則此際有一次哺乳已足。如嬰兒能大半夜安睡不醒。則並此一次之哺乳。亦可不需。如此則晚間十時哺乳一次。直至次日六時。再行哺乳。而母子均得無擾之安睡矣。且於嬰兒所需滋養。毫無欠乏。

  無論何事。皆宜訂定一種之秩序表而嚴守之。哺乳亦然。故在上述定時以外。無論如何。不當與嬰兒任何之食物。初生嬰兒。幾於終日睡眠。然如至上述規定時間。不妨醒之而哺之乳。無定時之哺乳。爲一切病苦之原因。如腹痛。痢疾。消化不良。及其他嬰兒之病。皆多由此而生。

  又須記憶者。無論食母乳或人工乳之嬰兒。皆不可不飮水。故最良之法。於每次哺乳後。與以一茶匙之水。或更於二次哺乳之間。另與以一茶匙之水亦可。暑日飮水宜多。此水可使自匙中飮之。稍長則與以茶杯或水甁爲飮器。彼能多飮水。他日斷乳。甚易易也。

  自生六月後。每晨在哺乳前至少一小時。可與嬰兒一茶匙之橘汁、或烏梅汁飮之。如經醫士指導。不待六月。亦可行此法。

  如母乳不足。每日可代以甁乳一二次。惟此際代用品之合當的配置。當完全受醫士之指導。

  通常嬰兒生九月。可以斷乳。斷乳之事。固當由年齡長幼決之。亦當由嬰兒自母乳中所得滋養之量決之。如嬰兒重量減少。不但當於母乳外。求代用品。以補足嬰兒之需要。亦當亟與斷乳。又如母身有病。或其乳似不爲嬰兒所喜時。亦以斷乳爲宜。但斷乳不宜於夏日行之。雖嬰兒年齡已滿一歲。苟茁壯者。夏日仍以繼續食母乳爲宜。

  斷乳必宜漸次行之。初每日以一次甁乳爲代。一星期後。每日以二次甁乳爲代。三星期後進而用三次甁乳。如此以至斷盡爲止。

  初斷乳之時。其所用甁乳。必較普通所訂爲同一年齡用之乳質。尤加冲淡。大抵如生四月而斷乳。可用普通所訂生一月之嬰兒所用乳質。如生六月而斷乳。可用生三月之嬰兒所用之乳質。餘以例推。此等冲淡之乳。宜以漸加濃。至普通所訂合當分量而止。

  以上所述。皆關於哺乳時爲母者爲子者之衞生。一般爲母者。爲其自身幷爲其子女。不可不一硏究之也。 (靑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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