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李英柱的起诉书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63]检二字第1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秉亮
1963年1月3日

    被告人,李英柱,男,32岁,汉族,山东省济阳县人。1945年混入革命队伍。1947年至1956年期间,曾因包庇地主、违法乱纪,受过四次纪律处分。被捕前任西安冶金机械修造厂材料科科长。1960年12月26日因贪污盗窃、图谋叛国罪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1962年11月3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现经本院审查判明:

   李英柱于1959年3月至被捕前,在外出采购物资期间,勾结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王××(鞍山仪表厂采购员)、刘子亭(沈阳铁路局机具厂采购员)、赵文义(辽宁凌源新生矿山公司采购员)等,结成了一个以该犯为首的贪污盗窃、图谋叛国集团。这个集团的罪恶活动,牵涉到陕西、青海、辽宁、上海等省、市100多人。他们利用采购物资之机,到处招摇撞骗,大量套购和倒卖统管物资,盗窃国家资财。先后套购倒卖钢材、生铁、金刚砂、水泥、木材、机器等国家重要物资168种,价值315万元。还有价值400多万元的物资,因本案及时破获查封冻结。他们从套购倒卖活动中,大量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李犯于1960年6月,为冶金工业部以钢材换取轴承时,主谋勾结王××、刘××等犯,倒卖国家钢材511吨359公斤,采取非法加价的手法,从中贪污35362.26元;又在卖出钢材时,用偷尺减秤的手法,盗出钢材26吨961公斤,从中贪污13103.43元。李犯又于1960年7月,以给鞍山仪表厂购买机床为名,通过王××骗取该厂20000元,从中贪污17876.82元;盗卖西安冶金机械修造厂轴承6套,贪污65.64元;以给西安冶金机械修造厂厂长回吉胜做被子为名,骗取鞍山仪表厂白布两匹,价值67.2元;同年10月为西宁铁路局代购机床和拖拉机时,骗取该局24000元,从中贪污6000元。以上李犯主谋贪污公款48465.69元;单独贪污公款2409.66元,共计72475.35元。上述赃款,除该犯等被捕后追回54465.69元以外,其余18009.66元已全部挥霍。该犯为了达到其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的罪恶目的,在作案中还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卑鄙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干部。

   1959年和1960年该犯与反革命分子王××、贪污分子刘××等在上海、沈阳等地采购物资期间,任意挥霍公款,经常出入各大酒馆、饭店,大吃大喝,花天酒地,荒淫无耻,过着极端糜烂的资产阶级生活。李犯被捕时,在查获的皮箱中,就发现有高级皮大衣、毛料衣服和照相机、手表等贵重物品40余件。被该犯奸污和猥亵的妇女,有案可查的就有7人。

   李英柱及其集团成员,在进行贪污盗窃活动的同时,还在上海、沈阳等地进行反革命活动。他们恶毒地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幻想变天,说“中国不自由,最自由的是资本主义”,“三次世界大战非打不可,打起来共产党会垮台,蒋介石也来个大镇压,把共产党员杀一多半”等等。李犯还狂妄叫嚣:“假如有一天我执政,我要杀他妈一大半。”该犯还先后盗窃了西安机床厂党总支、铁道部第六工程局人事科、陕西省人事局等三个单位盖有印章的空白公函纸5张,企图用以进行破坏活动。特别严重的是,该犯和王××、刘××等曾经在上海、杭州、沈阳、鞍山等地多次密议,阴谋劫持飞机逃往国外,叛国投敌。1960年10月,该集团一同案犯向领导上交代了一部分问题。李犯得知后,唯恐他们的罪行暴露,又与刘××对该同案犯进行威胁,阻止坦白,主使该同案犯逃跑。由于阴谋未逞,又进而企图以毒药杀死该同案犯灭口,并企图放火烧掉西安冶金机械修造厂财务科账簿,毁灭罪证。

   综上所述,李犯英柱已构成贪污盗窃、图谋叛国罪。该犯大量倒贩统管物资,盗窃国家资财,腐蚀国家干部,散布反动言论,企图杀人灭口,密谋叛国投敌,肆意破坏,猖狂已极。他严重地损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财产,破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基础;他恶毒地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幻想国民党反动派复辟。他不但是从经济上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而且是从政治上进行阴谋破坏的反革命分子。

   从以李犯英柱为首的贪污盗窃、图谋叛国集团的成员和他们的种种罪恶活动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的敌人是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和灭亡的,他们还在千方百计地向我们猖狂进攻。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的敌人中,不仅有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有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旧有的资产阶级分子,而且还有走上反革命道路的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可以看出:他们的破坏是如何的无孔不入,他们的手段是如何的阴险毒辣。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日益取得伟大胜利的情况下,在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日益巩固的情况下,他们在从政治上破坏人民民主政权的同时,更普遍、更大量地是采取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营私舞弊等手法,从经济上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用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来腐蚀国家干部。他们从我们国家机关、社会主义企业外部进行破坏活动的同时,还钻进国家机关和企业内部进行破坏活动。

   社会主义的敌人的破坏活动,无论是从政治上进行的,还是从经济上进行的,无论是从国家机关和企业外部进行的,还是从内部进行的,其危害都是严重的。从政治上进行的反革命破坏活动,直接攻击和破坏人民民主政权,危害是严重的;从经济上进行的反革命破坏活动,损害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危害同样是严重的。从国家机关和企业外部进行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危害是严重的;钻进国家机关和企业内部进行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危害更为严重。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钻到我们内部的反革命分子,是我们最危险的敌人。他们披着党员、干部的外衣,比较不容易被发现。他们可以利用合法的身份和许多有利条件,来进行更大更危险的阴谋破坏活动。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的敌人,无论他们采取什么手法,无论他们进行怎样的破坏活动,我们都绝不能麻痹大意,熟视无睹,必须提高警惕,和他们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他们的仁慈,就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罪恶。在他们的进攻面前表现软弱无力,就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李犯英柱及其同谋者的罪恶活动,正是各种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这些社会主义的敌人互相勾结起来,采取从国家机关和企业内部,从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阴谋恶毒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突出的事例。对于像李犯英柱这样一个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我们决不能有丝毫的宽容和姑息,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为了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财产,为了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李犯英柱提起公诉,要求对这个罪大恶极的贪污盗窃、图谋叛国的反革命犯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秉亮

196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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