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倫理學史之摘錄

西洋倫理學史之摘錄
作者:楊昌濟
1919年
本作品收錄於《民鐸

余近譯《西洋倫理學史》,欲以供學子之研求。顧篇章頗繁,一時亦難於徧讀,故復摘出其精要者數條,錄登《民鐸》雜誌,以供公衆之披覽焉。

余第一所欲紹介者,爲盧梭之法律論,因國民之多數,尚不解法律之眞意義也。盧梭謂社會乃依契約而成立者也。此契約之目的,在於以法律規定人與人相互之關係。此契約非以破壞人生固有之平等及自由,實欲對於自肉體之不平等而生之不平均,建立道德上及法律上之平等也。故吾人縱令於肉體上或精神上如何不平等,而因有契約之故,於權利、義務得平等之結果焉。各個人之人權及所有權,依此契約而得所保護。雖然欲實行此契約,則於各個人之動作不能不加以限制,卽不可不從法則之命令。而從法則之命令,實卽從自己自身之命令,决非捨棄自己之自由。人生而自由,而於從法律之一事,亦爲自由。此契約之意曰:組成社會之各個人,同有權利,同從法則,旣不侵害他人之權利,亦不使他人侵害自己之權利,故服從法律非屈服也。契約實各個人之保護者也,不過變生來固有自然之自由,爲法律上之自由而已。未爲契約以前,所謂自由之權者,乃對於無論何物,皆有權利之意。雖然如此,則亦可謂對於無論何物皆無權利。何則?他人對於一切之物皆有權利,則已自不能有權利也。然以法律决定之權利、義務,則决不如此。法律之命令、法律之束縛,决無屈服之意。法律之束縛所以爲合理者,以其法律爲受束縛之人所承認也,一切之人皆平等、皆自由。何以自由?因其依法律而分有平等之權也。國家必有主權者,而此主權者,卽爲人民自身政治上之權利,明基於自由意志之契約。盧梭倡人民全體卽主權者之說。其爲此說也,實自二影響而來。古來之學者,以國家爲有至上之權利,國民則從屬之。盧梭反對此國家至上主義。又有學者以人格爲有絕對之價值,謂人格之自身,卽爲目的,而非爲人格以外者之方便。盧梭因欲調和重國家之主義與重人格之主義,故有其特有之法律觀。法律重國家,同時又重個人之人格。法律乃人類所作之制度中最可尊貴者也,法律又因欲使人自由而束縛人之方法也。法律者,主權者意志之發表也。易言以明之,法律者,人民意志之發表也,人民普汎之意志之發表也。若一部分之人民作法律,而使他部分之人民從之,是破壞自由者也,社會之契約於以破壞。主權者,爲某個人之目的而發命令,此不可謂之法律,但可云命令而已。惟自公衆一致之意志而生者,始可謂之法律。又人民非從爲公衆意志之主權者,而從某特別之王家,則不得爲眞人民,但可謂爲對於主人之奴隸而已,因其無正當之主權者也。反之,不同政府之形式如何,其代表政府之主權之人非視爲私人,而但視爲法律之機械,則在其政府之下之人民,可云在自由之狀態。易言以明之,無法律則不能有眞自由,而從法律則個人所以無失其平等自由,而爲使社會進步之本者也。正義者人人所宜尊重者也。一切之人尊重法律,一切之人服從自身意志所發表之主權,則無主奴之別,無强弱之分,一切之人皆平等無差別矣。

中國由君主專制而變爲民主共和,民國之成立已八年於茲矣,而眞知共和之意義者率鮮。盧梭《民約論》爲法蘭西大革命之原動力,上文所述,乃其對於法律之精言也。如云國家必有主權者,而此主權者,卽爲人民自身。法律者,主權者意志之發表也。易言以明之,法律者,人民意志之發表也,無法律則不能有眞自由。此皆日月經天,江河行地,不可不家喻戶曉之大義也。爰標出之於此,爲海內人士正告焉。

吾次所欲介紹者,則爲康德之人格論。康德謂人格迺有絕對之價值者也,與其他種種事物之價值大不相同。其他之事物必爲方便始有價值,僅有相對之價值而已,迺關係於自其事物而生之利益、自其事物所與之快樂者也。是等事物,可得以能生相同之結果者互易之。然有絕對之價值者,其自身卽爲目的,而不爲他物之方便。如斯之物,非可以他物互易者,爲如斯之自己目的者,卽人格也,此迺眞可尊敬者也,有無條件之品位價值者也。不問爲自己之人格與爲他人之人格,吾人不可不以人格自身爲目的而處置之,决不可以人格爲其他目的之方便。

康德此論實爲其倫理學說之中堅。德國晚近有利勃斯者,亦繼承其說而發揮之。利勃斯重人格之價值,反對自利主義、幸福主義、功利主義。謂吾人所有根本之動機,於利己感情之外,復有利他感情焉,更有自己之價值感情與同情之人格價值感情焉。自己之人格之價值,乃人格價值也。利己之人,無求人格價值之存在之意志,但有以物之價值之存在爲目標之意志而已。利己之價值感情,迺物之價值感情也;利己之目的,迺物之目的也;利己之動機,迺思非人格者之實現之觀念也。有此物則感滿足,吾人稱之爲利。利者,物之價值也。吾人稱人格之價值爲善,以之與利區別。利迺人類之所有者,迺不屬於人類之本質者也。利他主義,則以與滿足於他人物之價值爲目標,爲情之人格價值感情之對象者,他人之人格也。他人之人格迺自己之人格之變容者也。我等對於自己而有所尊重,則對於他人亦不得不尊重之。眞正之主人,必惡奴隸主義,必惡他人之對於己而爲奴隸與有奴隸之行。反之,欲使他人爲奴隸者,其人卽有奴隸根性。利他主義以同情之人格價值爲其豫備條件,外界之快,必於其處感人格之價值始能使我等滿足。人類之使命非在自求幸福與他人幸福,迺在自善與由己而使他人爲善。旣已爲善,則自己與他人共爲幸福矣。

人人尊重自己之人格,又尊重他人之人格,始能有眞平等、眞自由,重人格而不重幸福,迺有道德之威嚴。此迺倫理學上正大之學說也。

吾今將紹介孔特之人道說矣。孔特自社會之進步觀之,自精神之作用觀之,皆以人類之思想易孤立之個人思想,謂吾人不可單研究我,不可不研究我等。知汝自身,迺梭格拉第之格言也。知汝之歷史,不可不爲今日之格言。孔特之哲學,實人道之哲學也,人道實彼之社會學之對象也。彼謂社會之各成員,不可不相團結爲一有機之組織,分配各人以適當之職分,分業而營社會之官能。人必生於人道之中,又必賴人道而始能生活。孔特謂此人道爲一大物。人道者,實自人類相互之交涉而結成之一大精神生活也。貢獻於普汎之秩序之完成過去、現在、未來一切人類之結合,卽人道也。此人道有二本質之屬性:結合性及永續性是也。社會中一切成員之作用,互相補助,互相結合,而成一大秩序,一見雖似各成員爲己而單獨活動,其實迺貢獻於全體之活動也,此結合性之特質也。與此特質相並而尤爲顯著者,則爲永續性。今日之人道,迺古來之人道之連續也,人道迺有歷史者也。在過去時代社會之精神生活,傳於現在之人道之中。人道非但由現在生存之人類而搆成之,實由多數過去之人而搆成之也。貢獻社會之進步、補助人類之發達者,迺永久不死之人也。人道永續,吾人之精神不滅,古來英雄豪傑之精神,今現存在於吾人精神之中。基督之精神,今日固猶然存在也。古來大人物之精神,旣現存於此人道之中,故尊敬人道,卽不得不尊敬古來之大人物。彼以尊敬人道爲本,爰建立人道教焉。人道教實孔特之哲學最逡之光明也。

法律者,一民族所有之法律也。人格者,一個人所有之人格也。而人道則包含無數之民族、無數之個人於其中。重人格必重人道,愛國家必愛世界,更進則有宗教。吾今請復紹介詩來爾馬哈之宗教論。詩來爾馬哈於彼之宗教哲學實開一新紀元。彼謂宗教自身之眞領分,存於感情之性質之中,宗教迺於感情之範圍內無所制限、統御吾人者也。宗教之本質爲直覺,無限絕對之存在直啓示於感情之中,使人爲宗教之人者,實感情也。感情迺人格之中心也,精神之生活之中心也,而宗教之感情又爲一切純潔之感情之根源。宗教之感情迺依存絕對之感情也,依存神,依存與神同體之宇宙。宗教實由望無限之感情而生,迺對於絕對之統一之衝動也。宗教實與美術同,爲直接認識全體之作用。個人之差別於神而消滅,宗教之人於特殊之差別見平等之普汎性,認世界中一切特殊之事件爲神之活動,於一切事物之中見神,又於神之中見一切之事物,從而覺自己與他物爲同體,進而覺自己與絕對無限者一致,此宗教之所以爲宗教也。吾人旣感同體一致,遂感自己全依存於神之上,無論如何自由之行爲,皆神力之所使然。此依存之感情,决非萎靡自己之意志者,毫無卑下自己之意,寗伴以自己與神一致極可悅樂之感覺,而不有被壓伏苦痛之感覺。夫依存宇宙,卽分有宇宙精神之謂也,依存絕對,是使有限爲無限也。

人道之思想旣已極乎廣大矣,而宗教之思想又有其高深者焉。詩來爾馬哈之宗教論,實能直觸宗教之本質。邵堯夫詩云:「廓然心境大無倫,盡此規模有幾人?我性卽天天卽我,莫於微處起經綸巾。」東西古今之賢哲,各有會心,讀之可使人意廣焉。詩來爾馬哈謂依存之感情,决非萎靡自己之意,與盧梭所言服從法律决非屈服,其意正同。張橫渠曰:「以我視物則我大,以道體物我則道大。故君子之大也大於道,大於我者,容不免狂而已。道能物身故大,不能物身而累乎身,則藐乎其卑矣。」橫渠之所謂道,與詩來爾馬哈之所謂絕對相似。不立我則無本,執我又失之不廣。此亦主張人格論者之所不可不知也。

上文所舉各論,均爲古人之舊說,幷非晚出之思潮。然眞理不滅,積久彌新,猶有可以供人玩索之價值,故爲之類記於此。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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