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論·第1167部


觀所緣緣論一卷


陳那菩薩造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觀所緣緣論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爲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失。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頂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  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舍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內色如外現  爲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爲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爲後緣  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爲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爲緣。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爲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余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余。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爲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惟內境相爲所緣緣。理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