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縣令廳壁記

解縣令廳壁記
作者:沈亞之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36

國家自誅叛以來,於今十年。徵徭息繁,不勝於籍,租榷之法居閑,為民起橫,縣令不得專以子養之化理之。蒲鹽田居解邑下,歲出利,流給雍、洛二都三十郡。其所會貿,皆天下豪商猾估,而奸吏踵起,則解之為縣,益不能等於他縣矣,鹽田主官用郎吏,其佐貳下不出御史,操法繩縻,十九關於縣令,而不得專,但奉府曹侯長之教而已。鹽田細吏皆縣民,其田園雖業籍於縣,而令不得親,但以縣民之眾,馭之而已。若是為令,與尤悔日爭焉,苟非智良,不能日脫於橫。今令者,予之從祖也。且滿歲而尤不及,豈其厚於智乎?而又招亡民還業者數百。至於公堂便館,葺飾者凡十餘,構工不勞民,又何多方也!長慶二年,予客其地,因受命而記云。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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