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無政府主義

討論無政府主義
作者:陳獨秀
1921年8月1日
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卷9

區聲白對陳獨秀在廣州公立法政學校演講《社會主義批評》,曾三次致函陳獨秀,申述無政府主義觀點。陳獨秀也三次復函答辯(均刊於《廣東群報》後匯集新青年九卷四號)。這裏僅收錄陳獨秀的三封答辨信


陳獨秀答區聲白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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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白先生:

在《群報》上看見你的來信,對於我的意見加以糾正,我很感謝。先生所見也有些和我不同的地方,茲答復如下:

(1)照先生的意見“在一個團體之內,有兩派的意見,贊成的就可以執行,反對的就可退出,贊成的既不能強迫反對的一定做去,反對的也不能阻礙贊成的執行,這不是自由嗎?”我現在要設一個例請問先生依無政府主義應如何辦法:有一條大街,住戶一百,內有數戶的住屋,因公共利益的關系必須拆毀,而此數戶的住民因為他們自己交通或職業或特別嗜好之關系,決計不願遷移;這時候若不拆屋,那主張拆屋的多數人之自由在那裏?這時若竟拆屋,那不願遷移的少數人之自由在那裏?無政府主義既不主張多數壓服少數,更不主張少數壓服多數,請問上列的這件事如何辦法呢?

先生說“贊成的就可以執行,反對的就可退出,我現在假定反對的不取消極的退出手段,而取積極的固執主張;兩派的意見絕對不同而兩派都不肯退出,請問先生,無論何種事業在這種狀態之下,依無政府主義如何處置呢?若因為兩派有重大的意見,並且由於兩派的同意,退出一派,這種不幸的事,就是資本主義之下的生產或他種團體也是有的,並不須到了無政府時代才有這種妙法;但是我們要曉得這不是產業界的好現象,偶一為之,已經不妙,若是事無大小都要人人同意,那不肯同意的少數人,不肯犧牲自已的意見服從多數,除了退出無他辦法,照這樣常常紛亂起來,大規模的生產團體裏,一日之內不知有多少事務,一日之內便不知有多少人退出,多少人加入,在事務和技術的經驗上熟練上秩序上看起來,非鬧到由停頓而破產不止,我所以說無政府主義完全不適用於經濟方面。

再進一步討論,我們的社會乃由許多生產團體結合而成,一團體內各人有各人的意見,人人同意已不易得;一社會內各團有各團的意見,人人同意更是絕對沒有的事:一團內意見不同的份子還可以說自由退出,我不知道一社會內意見不同的份子或團體,有何方法可以自由退出?

我們要明白,我們無論如何反對我們所生存的社會制度,在我們未曾用我們的力量把現存的制度推翻以前,我們仍舊必然為現存的我們所反對的社會制度所支配,除非自殺或是單獨一人逃到深山窮谷沒人跡的地方,絕對沒有方法可以自由逃出;所以就是對於資本制度深惡痛絕的無政府黨或社會黨,在社會革命未成功以前,仍然是資本制度支配他們的生活,沒有方法可以退出。因此我們應該覺悟,我們唯一的使命只有改革社會制度,否則什麽個人的道德、新村運動,都必然是無效果的;因此我們應該覺悟,非個人逃出社會以外,決沒有絕對的自由,決不能實現無政府主義。

先生反對個人的無政府主義,又反對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我以為無政府主義已經由先生打得粉碎了。因為我不相信有人人同意及可以自由退出的社會;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強力及“絕對不贊成多數壓服少數或少數壓服多數的”抵抗的無政府主義。

(2)我所說“要絕對自由就不能聯合,要聯合就不能絕對自由”的道理,上面已經說過因為聯合無論大小,都要有一部分人犧牲自己的意見,才能夠維持得比較的長久一點若常常固執個人或小團體的絕對自由,自由退出,自由加入,東挪西變,仍是一堆散沙,這種散沙的現象,至少也不適宜於大規模的生產事業。先生舉出兩個自由組織的例,一個是救火,一個是五四運動[1],實在是妙想天開了。

先生要曉得救火是一樁偶然突發的事,他的目的極其筒單;五四運動是一時的群眾運動;若是拿這兩個方法用在社會組織和生產事業,來證明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聯合,無政府主義真是破產了。人間社會是何等復雜,其間感情利害目的是何等紛歧,至於生產事業上時間的適應及分業的錯綜更是何等麻煩,拿一時突發的狀況和群眾運動的方法去處置,我以為是常識所不許。因為社會組織和生產事業,都必須有持續聯合的方法決不是一時烏合的勾當。

再進一步討論,即以救火說,七手八腳的各人自由行動是否比有組織的救火會更為有效?五四運動發生之前,各校各班的學生是否有組織,組織時是否人人同意?五四運動發生以後跟著有許多必然要做的事,是否都是用毫無組織的群眾運動做出來的?五四運動後的學生聯合是否人人同意,是否有多數同意用法律的形式懲罰少數不同意的事?由此可見先生所引的自由聯合的例,純然是用在偶然突發的事件和政治問題之群眾運動,尚且不盡是自由聯合;何況是重組織尚秩序關系復雜的經濟方面、生產事業上,自由和聯合更是不相容的了。

先生說:“至於不顧社會的福利,只要個人有絕對的自由,這是個人的無政府主義者所主張,共產的無政府主義者所不敢贊同的。”這幾句話我十分贊成,我希望先生認清了這個觀念,切勿貪圖超越這個觀念以上的空想。但先生要註意,先生主張對於不顧社會福利的個人!或擴充至少數人甚至擴充至多數人!在先生僅僅是不承認他個人的自由,在他是個人受了多數人的壓了;先生若說因為他不顧社會的福利,他便說,自古受人壓服的人都是被人說不顧社會福利呵!自古壓服人的人都是說為了社會福利呵!先生既不贊成這種個人的無政府主義,但不知在先生眼中,不顧社會福利的少數人與不顧社會福利的個人有何分別?依先生所謂共產的無政府主義,對於這不顧社會福利的個人或少數人,一概予以自由,還是加以裁制呢?

(3)先生說:“無政府黨所不幹涉的人,是善人不是惡人。這句話我也十分贊成;不但無政府的社會,自古以來,無論如何專制暴君時代,也未曾訂過一條法律要幹涉善人;我們所以不贊成絕對的廢除法律,也正為要幹涉惡人;先生既不反對幹涉惡人,可見也不是主張絕對廢除人幹涉人的法律,彼此意見相同,便不須討論了。我們對於法律的觀念,是由社會上有選舉權的人多數意思,決定幾條必要的法律,好維持社會上公共的安寧秩序。先生的法律觀念,是臨時的一種公眾意見,這就叫做“自然法”。按自然法多由群眾心理造成的,這種法卻是萬分危險。過於銅板鐵鑄的法律不適應社會的需要,這種法律當然要修改,但不能拿這個做絕對廢除法律的理由;至於先生所謂隨時變更的公意,卻實在不敢領教了。第一,我們實在沒有這種預知的天才能夠適合隨時變更的公意而不違背;第二,隨時變更的公意完全是群眾心理造成的,這種公意有時固然能為善,有時也能作惡;五四運動我們固然可以說是善的,但義和拳和荷蘭市民迫害斯賓挪薩,巴黎市民殺死柔勒以及歐洲中古虐殺異教徒,象這類群眾心理所造成的公憤,未見得常加於社會上的惡人。若照先生主張用這種盲目的群眾心理所造成之隨時變更的公意來代替法律,實在要造成個可恐怖的社會,先生還說是康莊大道,還說是除了盲目的人斷不至撞得頭破額裂,我們實在不敢附和。


陳獨秀再答區聲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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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白先生:

前天在《群報》上看見你的答復;現在再略陳鄙意如下:

先生不贊成個人絕對的自由,我很佩服你的見解比別的無政府黨好得多(我在《廣州晨報》上見過幾篇文章,一面說他們是共產的無政府主義不是個人的無政府主義,個人無致府主義他們曾反對過;一面卻口口聲聲說:“我們主張極端自由,不是多得少得”,“我們既贊成安那其,而要求絕對自由。”),但是先生所主張對於這種個人主義的頑固派之辦法,我卻有點懷疑:一、你說施以善良教育,達到無政府共產實現的時候,一定很少很少;我請問照你的說法,善良教育未普遍以前無政府主義是不能實現了,那末,在私產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這才真叫做走途無路了!二、你說假使遇了這種人,我們準可用誠懇的態度把正當的理由告訴他;我請問照這樣告訴他,他仍然固執,那便怎麽樣呢?即以你對嶺南學生而論,你總用過誠懇的態度把正當的理由告訴他們,效果如何呢?先生說:“便甘與群眾為敵,雖為眾人屏斥亦奚足惜。”“不顧公共利益的個人自由,是自由的大敵。”“既誌願而為一群,則必共守信約。這些話我們都很以為然,因為若不共守信約屏斥一群之敵,便不能保這群底組織及利益。換一句話說,信約既定之後,我們便不能容忍不顧公共利益的少數人有“主張極端自由”、“要求絕對自由”之余地了。先生所謂信約,也可以說就是法律,不過是名稱不同。但先生說信約是共同訂定的,法律是幾個人訂定的,這種全稱肯定,在邏輯上殊欠妥當。因為自來共同信約不見得盡是全體共同意思,並且有時還是一二人煽動群眾盲行的;反之,自來法律底實質多半根據在全社會的習慣及心理底基礎上面,至於成立法律底手續,幾個人訂定法律底時代,不用說歐美,就是中國和日本也過去數十年了。

2,天下事始而贊成繼而反對始而願意繼而不願意的情況很多,愛情的夫婦還有決裂離異的時候,何況別的事。先生說:“既然能合起來做事,焉有不履行信約的”。我便問你:若是不履行信約怎麽辦?若是取退出的辦法,那末,個家庭一個學校個工廠還可以退出,試問社會如何退出?

3,在這一段,先生和我的意見不甚相差,便不必討論了。但先生要註意的,我們還以為工團派的組織不適於革命;然在無政府主義看起來,工團派已不免有權力集中的傾向,其實權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條件。

4,先生一方面不贊成個人的無政府主義,一方面又贊成人人同意及人人可以自由遇出的社會;一方面不贊成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一方面又贊成不以多數壓服少數的社會;請先生自己想想矛盾不矛盾,一切無府主義都已經打碎了沒有?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會,這是何等極端的個人主義!抵抗主義中是否含有壓服多數人或少數人的意思?(我原文是“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強力及絕對不贊成多數壓服少數或少數壓服多數的抵抗的無政府主義),先生改為“不相信絕對不贊成多數壓服少數或少數壓服多數的無政府主義”,刪去“抵抗的”三字,語意太不相同,請再細心看一下。

反乎自由的事三種:(甲)一階級無理的壓迫他階級,一個人無理的壓迫他個人,好象資本家之於勞動者男子之於婦女,這種無論在精神上物質上都是不應該有的;(乙)為一群或一團體之意見無法一致,而又當不能分裂或不宜分裂的境況,不得已只有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丙)為社會公共利害不得不壓服少數頑固派,甚至於有時還要壓服多數的頑固派。我們所討論的是(乙)(丙)兩種,我在女子師範演說的是(甲)種,先生如何並為一談呢?自由平等雖是好名詞,但不可當做萬應丸到處亂用呵!譬如資本家之自由也是先生所不承認的了。

先生所引克魯泡特金的兩段話,僅是說明“聯合”之可能,未曾說明“聯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歐美各國間在資本家管理之下大規模的生產聯合很多,試問其中辦事都須得人人同意的嗎?都是自由而無強制執行的事件嗎?倘然能夠這樣,便不必無政府主義,就是資本主義也足令先生謳歌崇拜了!

5,法律底作用在消極的制止,我們未曾主張並且自古也少有訂一條法律積極的要人做一件什麽事。廣東有兩個學生會,是好的現象嗎?這正是自由便不能聯合底好例,多謝先生舉出。一切社會一切生產機關如果都象廣州學生會那樣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大團結大聯合如何能成立呢?可見一方面主張人人同意及自由,一方面又說主張大團結大聯合,直是自欺欺人!

6,先生說人人都有廉恥,受人驅逐的必定走,我要請問:倘若他不顧廉恥堅不肯去,怎麽辦?我還要請問:驅逐他到什麽地方?

7,契約是各團體一部分人的私約,法律是全社會眾人底公約,範圍作用都大不相同。在社會學上,團體、群眾、社會這三樣大有分別,萬萬不可以混同。各團體內雖有自由契約的裁制,而無關系之各團體間及個人之於其他團體抵觸時,法律的需要便發生了。法律的大作用只是保護社會公共的安寧利益及裁制侵犯他人法律上的自由。至於他的名稱,叫做法律叫做公約叫做契約都沒有什麽大不可。借法律侵害善人,執法者不守法律,法律本身都不受過;凡是這等弊病,就是公約契約都不能免。因北京政府的法律之無價值,便可以推定現在及將來各國底法律都無價值嗎?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便可以絕對廢除嗎?世界上凡不是萬能的東西都應當絕對廢除嗎?無政府主義萬能嗎?科學萬能嗎?教育萬能嗎?世界上何物萬能?

8,有群眾便有群眾心理,並不是古代或宗教時代特殊的現象。法人殺死柔勒及五四運動和宗教迷信有什麽關系呢?群眾心理都是盲目的,無論怎樣大的科學家,一且置身群眾,便失了理性,這是心理學說及我們眼見的許多事實可以證明的。用一二人可以利用的群眾心理一時感情所造成之公眾意見,來代替那經過長久時間理性的討論及多數議決之法律,不能說不是無政府主義最大的缺點之一。

陳獨秀三答區聲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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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白先生:

你在《民聲》上答復我的話,越說越支離了,不能不再詳明告訴你一次。

1,這段裏面,有一句原文為“在私產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群報》上脫了“普遍的”三字。我的意思是:在私產制度之下的教育,無論倚靠政府不倚靠政府,全體,至少也是百分之九十九有意或無意維持資產階級底勢力及習慣,想在這種社會狀況之下實現善良教育而且是普遍的,我想無人能夠相信。蔡元培、陳獨秀、胡適之在北京所辦的教育即或假定是善良的,然要靠這一點星星之火,慢慢地達到你所說“這種個人主義的頑固派,施之以善良教育,達到無政府共產實現的時候,一定很少很少”的狀況,真是河清難俟了。

據你的話,可見善良教育未曾普遍以前,這種個人主義的頑固派一定很多很多,試問你如何處置他,這便未免是實行無政府主義的大障礙了。如此看來,請你還是快去努力施行善良教育,且慢談無政府主義。你說,“假使善良教育還沒有普遍,我們對於不良的份子,就要請他去受善良的教育;因為用教育來訓練他,使他悔改,使他覺悟,總比用法律懲治好得多。”你這種說話和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意思相近,但孔子還不過是說政刑之效不及德禮,並不曾主張絕對廢止政刑;因為維持社會底方法不限於一端,政刑教化用各有當,不可偏廢;我們也相信教育的功效好過法律,我們且相信教育是改良社會底最後最好的工具,但不能迷信教育萬能更不能妄說教育的力量還未滅盡惡人以前即可以教育代替法律,因為若有許多許多個人主義的頑固派一定不肯去受善良教育,請問你又如何辦?我想你們無政府黨又要說我:“是以現世的頭腦去考慮進化的無政府社會;以現世的眼光去觀察無政府社會,他所預防的弊病 — 不可能的證據,完全是被現世的景象駭昏了所致。”這幾句話正是你們無政府主義者致命的病根底所在。我只簡單請問:你們所說進化的無政府社會,是用人力從這現世的萬惡社會漸漸改造出來的,還是用符咒把現世的社會沈到海底突然另外現出一個嶄新的無政府社會和現世的景象沒有連續的關系呢?辦教育不必倚靠政府,現時資本家私立學校都做得到,這並不待無政府黨底指教。你所謂“人民的責任”請問這人民若兼指資本階級,他們的教育可會有真是善良的一日?這人民若單指無政府黨社會黨,善良的教育一時又何能普遍?

2,我問你在嶺南的效果如何,不過希望你實地感覺“用誠懇的態度把正當的理由告訴他”,不見得人人都肯聽從,因此可以悟得有時不得不用勢禁以濟理喻之窮(能理喻自然更好),並不是勸你以武力強追怒目相視對待嶺南學生。嶺南學生對於你誠懇的傳播主義反對宗教等說話果有感情果然相信嗎?這件事何、劉、陳諸君都知道,說謊話是最可恥的事呵!

3,自狹義的契約說起來,和法律底範圍作用都大不相同,前函已說過,你何以未看清楚?但自廣義說起來,法律也可以說是一種契約,有人稱法律是社會的契約(或稱民約),前函所以說:“法律是全社會眾人底公約”,可說:“至於他的名稱,叫做法律叫做公約叫做契約都沒有什麽大不可。”你所說的契約和法律底不同,更足證明法律底必要;因為若無國家最高權力所制定統一的法律以為各個人各團體間契約底標準及監督,便必然會發生兩個弊病:第一是沒有監督無以制裁違背契約底責任者;第二是沒有標準無以制裁侵害甲種人權利的乙種人底契約發生。救濟這第二個弊病,正是近代發達國家制定進化的統一的法律之大功,這種法律進化的大功在我們人類進化歷史的過程上是斷然不應該蔑視的。古代各部落各地方有種種不同的生活狀況和信仰習慣,遂有種種不同的法律,因此遂發生種種沖突種種戰爭,後來因為國家進化法律進化,這種部落的法律地方的法律含有地方性的國家法律漸漸消滅,國內的沖突戰爭也跟隨著漸漸減少;所以近來頗有人主張建設統一世界的大國家,訂立更進化的更統一的有強制力的國際法律(現有的國際法因為非國家最高權力所制定,沒有強制力,所以無效),好漸漸消滅國界消滅國際戰爭;我們應該承認這個理想是進化的,而且不是不可能的。我們真想不到你們竟然生今之世反古之道,竟然以為全國統一的法律不好,竟然主張使各地方及各團體自行訂定自由契約!難怪有人說無政府主義是退化的學說,因為照他的主張實行起來,在經濟上必然要回復到手工業時代,在政治上必然要回復到部落時代。即讓一步,依你所說國家所訂定違反各地方的習慣心理強制各地方一體遵守的統一法律不好,要依各地方的習慣心理自行訂定自由契約才對,我們現在要研究的,第一是這種地方自行訂定的契約底性質,第二是他的效能。第一關於性質方面的研究:(一)請問你既然力說法律和契約不同,為什麽稱國家訂定的是法律,各地方自行訂定的是契約?(二)你若說有制裁力使人必須遵守的才是法律,我們真不明白任人不必遵守的契約是一種什麽東西?(三)若說國家統一的法律是不熊盡合各地方的習慣心理的,我請問,各地方內各村落各團體各個人間底習慣心理是否都是一樣?(四)若以是否經過同意分別法律和契約底不同;代議制是你們不贊成的,那末,個人間團體間的契約還容易經過人人直接的同意,若地方的契約(其實就是地方的法律)要經過人人直接的同意豈是容易的事?(五)即令可以經過人人直接的同意,試問又如何經過定契約時還未曾出世之人的同意?(六)即說不避麻煩,凡在一個地方範圈以內有一個新出世的人都要征求他的同意通過一次,那末對於還不會說話的兒童如何征求他的同意?(七)如果不經過他的同意,別的契約不用說,關於兒童直接身受的兒童規約,是否也和你所謂只有一方面創制權的法律相同?(八)若說契約底同意權應以相當的年齡為限,現象怪極了;因為你們主張對於未出世的人還不能剝奪他的同意權,試問為什麽已出世的人反來要到相當年齡才有同意權,這種規定年齡的契約又是不是只有一方面的創制權呢?第二關於效能方面的研究:(一)在無政府杜會裏,倘有一地方一團體自行訂定契約準許吸鴉片煙或賭博,別的地方別的團體對於這種自由契約底效能怎麽樣?(二)在無政府社會裏,倘有一地方團體自行訂定契約擁戴出一個皇帝或選舉出一個總統,別的地方別的團體對於這種自由契約底效能怎麽祥?(三)倘有一地方一團體自行訂定契約有損於他地方他團體底利益或有害於他地方他團體,他地方他團體對於這種自由契約底效能怎麽樣?照以上兩層研究,在性質方面,你所說的地方的契約,實質上就是地方的法律,無論他是否好過你所謂全國死板板的法律,這是地方法和統一法良否比較的問題,不是根本上法律應否存在的問題,你拿他來否認法律,算是文不對題;在效能方面,正賴有國家最高權力所制定統一的法律,以為各個人各團體各地方契約底標準及監督,才可以維持各種契約底效能。你說立法權是放在幾個代議士手中,不在人民全體;請問瑞士及美國都有全民直接投票的創制權,是否立法權都放在幾個代議士手中?請問你們所急於實現的無政府制度,是否必須得人民全體底同意?代議制度是永遠不能廢掉的,你何所證明代議制度在二十世紀已經破產,真是跟著一般淺見的人瞎說!不但沒有可以容納全世界人全國人全省人全城人開會的會場,就是全民投票也不是常常可以舉行的事。全國交通開會議時,若全體人員到會,豈不因之交通斷絕?又如你們若開全世界無政府黨大會,果能全體黨員列席嗎?所以除了用代議制度沒有辦法。你有何種理由可以舉出一個中國和日本底治安警察法,便全稱肯定所有政府制定的法律都不是保護人民的?你說:“法律是沒有經過守法的人同意,如果法律有經過守法人的同意,為什麽守法人未出世以前,法律已先他而存在?你主張全體同意竟極端到這樣可笑,我且問你:你們所急於實現的無政府制度,是否必須一一得到未出世人的同意,是否不許無政府制度先他而存在?你倘沒有充分的理由回答我,我便不能不可憐你腦筋壞了!

4,你說,現在之不顧廉恥,甘犯眾怒者,皆因私產制度迫之使然,到了共產之世,這種人當可絕跡。我說:這種人不絕跡如何能夠到真正共產之世。我再正告你一次:共產之世仍舊是我們這萬惡的私產之世漸漸改造出來的,並不是用符咒把這腐敗的舊私產之世沈到海底,突然另外現出一個新的共產之世與舊的私產之世沒有連續的關系呵;你說:如果他一定要甘與社會的幸福為敵,極其量我們就用對待資本家的手段對待他便了。我們不知道你所說對待資本家的手段是什麽?用手槍炸彈對待他,未免小題大做了;用刑法制裁他,你們是反對刑法的;沒收他的財產,那時已無私產了;剝奪他的選舉權,你們是反對代議制度的;用誠懇的態度勸他,他是不聽的;拉他到學校去受善良教育,他是不肯去的;送他去到遠方,未免是以鄰為壑;終是沒有辦法,只好任他為惡而已。你所說的乃是合一群人而有一種共同的目的共同的契約,不論人數之多少,都可以叫做一個社會,這是團體不是社會,你是學哲學的人,難道團體與社會還分不清楚嗎?一個社會裏可以包含許多團體許多機關,社會和單一的有界限的家庭學校工廠學會黨派等團體不同,也正和單一的有界限的監獄等機關不同,所以不能退出。若但是退出這個社會,跑到遠方,遠方那裏也有社會;除非跑到空山無人的地方或是自殺,才算是退出了社會。

5,你只看見第二十七條[2]自由自治等合味的名詞,你可曾註意到第三條加入底限制及課各團體底義務?又可曾註意到第四條所說“本總聯合會由一個國民委員會支配之”?又可曾註意到第五條所說:管理委員會是由國民委員會指命的,各團體間底沖突是由管理委員會裁判的?又可曾註意到第九條所說“國民委員會實行各國民大會底決議幹涉關於勞動者階級的一切問題,決議一般性質的一切問題”?這是不是有一點權力集中的傾向?我們正因為他僅僅只有一點權力集中的傾向,而猶迷信各團體底自由自治,未能完全權力集中,所以不適於革命。勞動團體底權力不集中,想和資本階級對抗尚且不能,慢說是推倒資本階級了;因為權力不集中各團體自由自治起來,不但勢力散漫不雄厚,並且要中資本階級離間利用和各個擊破的毒計,我所以說權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條件。

6,我原來知道你不是相信Stirner派個人無政府主義的,但你卻是相信人人同意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會,這種思想仍舊建築在個人的自由權上面,系[像]這樣一面贊成社會的聯合一面又主張個人的自由之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魯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還是Stirner反社會的思想徹底得多圓滿得多,因為有了社會的組織,個人的自由便要減削,社會的組織越龐大越復雜,個人自由減削的分量越多。我原來知道你也不是相信Toktoi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的,但你卻是相信不以多數壓服少數的;象這樣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魯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還是Toktoi無抵抗的思想徹底得多圓滿得多,因為抵抗便需要強力,便會發生多數壓服少數,甚至於少數壓服多數的事;例如主張無政府共產革命的人,在一個社會裏無論是多數或是少數,當然要抵抗資本階級,當然要壓服了少數或多數頑強擁護政府及私有制度的資本階級,然後無政府共產社會才能夠現實的。假定我如果相信無攻府主義,我寧肯相信斯悌納和托爾斯泰而不相信克魯泡特金;因為斯悌納否認社會的組織,在理論上才算得把個人自由底障礙根本除去了;托爾斯泰看穿了抵抗、強力、政府、國家、法律、軍隊,這些事是必然相因而至的東西,他又看穿了個人的自由在農業手工業時代多過機械工業時代,大交通大工業越發達,法律的強制力之需要也跟著發達,個人的自由遂跟著減削,所以他極力反對工業交通等一切物質文明。這兩人底學說思想是否向著人類歷史進行的線路逆行,這是另一問題,可是他們的學說思想都是一貫的而不自相矛盾,才是真的無政府主義。至於克魯泡特金,一面迷信個人的自由,一面又贊成社會的組織;一面提倡大規模的交通工業,一面又主張人人同意權及人人自由退出社會;一面主張抵抗的革命的行動,一面又反對強力反對以多數壓服少數;這種矛盾的學說,不但不是真的無政府主義,並實在沒有什麽存在的價值。你若真相信無政府主義,我勸你還是相信斯悌納和托爾斯泰才對,因為要實行無政府主義,只有求教於反社會的個人主義及無抵抗主義;若離開了個人主義和無抵抗主義那強力、政治、法律等,一切抑制個人或團體自由的事便必然不免,所以克魯泡特金的無政府共產主義已百孔千瘡的露出破綻來了。我所以說你若是反對個人的無政府主義和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便是把無政府主義打得粉碎。

7,抵抗必須強力,只這一點已經使你們克魯泡特金的無政府主義露出很大的破綻。你現在說抵抗和壓服完全不同,並舉朝鮮獨立及奪回賊贓為例;請看朝鮮已經抵抗了目本幾次,若不由抵抗達到壓服日本的程度,日本如何肯讓他獨立?你若不能壓服盜賊,那能奪回自己的東西?你既然不敢附和“以暴易〔暴〕的辦法”,那末,將來推倒資本階級以後,你們無政府黨一定反對以資本階級壓服勞動的辦法壓服資本了,難怪有人說無政府黨是資本階級底好朋友!

8,我在女師底演說是:“我的意思以為物質上的生活,能夠做到平等自由,便是正當的人生,因為人人都是人類不應該受他人的壓迫”。這幾句話分明是指物質的生活上普通事項而言,前函已分析說明這是屬於反乎自由的(甲)類,是一階級無理的壓迫他階級,一個人無理的壓迫他個人,好象資本家之於勞動者男子之於婦女,並且珍重告訴你,現在討論的是(乙)(丙)兩種,女師底演說是(甲)種,言非一端,義各有當,你如何仍舊並為一談?政治上革命者壓服顧固黨,教育上教育者壓服受教育者,和物質的生活上人人不應受無理的壓迫,試問有何沖突?在一群之內,人人能為社會公共利益犧性自己的意見以就他人,那自然極好;我所問你的是:若在一群之內處於萬萬不宜分裂的境況,而少數的頑固黨對於一個關系一群存亡的問題,堅不肯為社會公共利益犧牲私見以就他人,拉他去受善良教育,不但他不肯去,而且也來不及了,請問此時除了壓服他以外,還有什麽別的好方法?有史以來革命成功的,無一不是少數人壓服了多數人,你有何種證據斷定社會上若有多數的頑固派,則社會革命不能成功?又有何種證據斷定社會革命後沒有多數的頑固派?俄國底十月革命是不是少數人的運動?現在他革命以後,在國民全體上看起來,是不是頑固派仍居多數?我們中國倘有一萬萬人獻身社會革命運動,你想能否成功呢?你是否反對以一萬萬人壓服三萬萬人呢?

9,你這一段話我大部分莫明其妙,所說的比方,我想多數讀者也都莫明其妙。我並未曾說你說過惟資本家方能夠聯合,我只說:“倘然能夠這樣(即指資本家的產業聯合而自由而人人同意而無強制執行的事),便不必無政府主義,就是資本主義也足令先生謳歌崇拜了”!我曾問你:克魯泡特金的兩段話僅是說明“聯合”之可能,未曾說明“聯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歐美各國間在資本家管理之下大規模的生產聯合很多,試問其中辦事都須得人人同意嗎?都是自由而無強制執行的事件嗎?你既然理屈詞窮,最好是一字不答;我真想不到你竟然說出:“既以自由契約而聯合,便可依照自由契約而行使他的自由,這是人人都曉得的”,這樣可憐的含糊搪塞的話來,將我問的資本家生產聯合裏辦事是否人人同意及有無強制執行等話,一字未答;並且你自已硬說這種聯合有聯合之可能,便可以不必再行討論了。你雖不敢再行討論,我還是要再行討論;我還是要嚴重的問你:資本家生產聯合裏辦事,是否有須得人人同意的自由及無強制執行的自由?倘能夠這樣自由,便不必無政府主義,就是資本主義也足令你謳歌崇拜了;倘不能夠這樣自由,這種聯合而不自由的自由聯合,(近代資本主義之下,自由貿易、自由競爭、自由投資、自由契約、自由聯合,都是資本家底不法自由,資本家產業聯合是自由的,聯合起來辦事的條規是不能自由的。)在你引來證明你“自由之與聯合絕對沒有沖突”的主張上,試問有何意義?在雇傭制度的資本主義之下,勞動者用去勞力的最大部分是替資本家做工,不但可以解辭職務,就是怠工罷工都是合理的;在共產主義時代,勞動者完全是替社會和自已做工,不但無正當理由不應該自由退出,並且怠工罷工都應該受相當的制裁;你們倘不能了解這個道理,你們倘以為這樣不自由的辦法比現在雇傭制度資本主義的罪惡還深,你們還是去跪在資本主義腳下享受那奴隸的自由罷!

10,廣州兩個學生會現在已經聯合起來沒有,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我們所討論的問題如是:一切社會一切生產機關一切交通機關,如果都象廣州學生會那樣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分裂之後不同意再分裂,分之又分至於個人而後止如此,小團結小聯合都不成,大團結大聯合更怎能夠成立呢?即令廣州兩個學生會已經聯合攏來了,這因為他是學生會還不礙事,倘若是生產機關或交通機關,那分裂到再聯合起來期間的紊亂損失,諒無人能夠否認。我們並非有意反對人人同意自由聯合的理想,乃因為這理想在許多事實上分明是不可能的,為大團結大聯合的目的計,不得不承認有強制那不合理的不同意部分服從那合理的部分之必要。這種情實和年國主義帝國主義的侵略鄰國及陸柴廷之掠奪廣東遠非一類,何得舉以為喻?

11,社會和團體不同,不是單一的,不是有界限的,不是有門可閉的,擡出和他有關系的人之團體外頭,還是不曾離開我們的社會;若說送到遠方,把這種(常不盡責任而且常侵犯他人自由的)人送到遠方底社會,豈不是以鄰為壑嗎?

12,個人與個人間的契約,尚可望拿道德名譽信用來維持,有許多人不顧名譽道德信用,還是有法律制裁的必要;至於各團體間及個人與其他團體有沖突時,這便復雜了,便非道德名譽信用所可維持的了。找第三者排解,這本是現在的社會中常有的事,正為有恃強欺弱的人不容排解,所以才有法律制裁的必要。照你說:“我們就可聯合起來幹涉他象協約國之對待德國樣”。那末,你雖反對法律的制裁,卻很贊成武力的制裁了;因為協約國若不用武力,如何能幹涉德國?你說:“將來各地方各團體之聯合,也如協約國一樣,不必要有一中央統治機關來於涉他的;所以不必要一國壓服那一國,一地方壓服那一地方”我對你這段話有三個疑問:(1)協約國果然未曾壓服那一國嗎?(2)協約國之上倘然有一個中央統治機關 — 強有力的中央統治機關,國際的強弱吞噬紛爭豈不可以減少一點嗎?(8)將來各地方各團體之聯合,果然也和協約國一樣嗎?將來政治上的自由聯合,你舉協約國為榜樣;將來經濟上的自由聯合,你引克魯泡特金所舉歐美資本家的共同企業為榜樣;恐怕有人聽了你這些說話,會以為無政府的自由社會已經在歐美各國實現出來了。

13,可以利用群眾心理的一二人,乃是置身群眾之外,有自動的意識來利用群眾之野心家;大的科學家一旦置身群眾中,個人的意識為群眾心理所壓迫,往往失了理性,被動的無意識的隨著群眾走,所以不能利用群眾;請問這有何矛盾?我們始終所討論的,是法律可不可以絕對廢除的問題,不是法律有沒有萬能的問題,這一層你要弄清楚。固定的事,自由契約的力量能維持,那自然無問題;現在的問題,乃是自由契約的力量不能維持時如何辦?我對於絕對廢除法律的疑問就在這一點。一時的事,或為法律條文未備的,或法律條文已與現社會生活狀況不相應而一時未及修改的,也不是絕對沒有就公眾意見來解決的先例。但這種公眾的意見,非萬不得已斷然不可以輕用,其理由有三:(一)是因為公眾究竟是什麽?有何標準範圍?(二)是因為所謂公眾的意見,是否野心家在那裏利用群眾心理?(三)是因為多數知識淺的人所發表的公眾意見,是否合乎其是非也是一個問題。拿這種倘恍迷離不負責任的公眾意見偶然來補助法律,已經是非常的革命的現象了,倘拿他來代替有固定性的比較可信的法律,真是大錯而特錯。天下事雖是千變萬化,法律也是進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定法律的人雖沒有預想的天才,但他也不能禁止後人以相當的手續加以修改的。未經相當的手續修改以前,法律自然是應該死板板的不能更改,這種死板板的固定性正是法律的好處;倘毫無固定性,隨時都可以由人民自已修改,所謂人民到底是些什麽人多少人,如此野心家爛仔都可隨時以人民的名義修改於自已不便的法律,無政府黨主張以公眾的意見代替法律之大缺點正在此處,你如何反說這是無政府主義最完美的地方。

在以上討論的範圖以外,有二點不得不附告讀者

(一)聲白雖相信無政府主義,卻也極力贊成階級戰爭和革命的行動;現在和我討論的大半是遠的將來社會組織問題和終極的法律存廢問題,若勞農俄國現行制度,他也認為革命時代過渡時代之自然現象,並不加以非難。(二)聲白底思想是信仰克魯泡特金的,不是中國式的無政府主義,所以什麽虛無主義無抵抗主義個人的無政府主義,他一概反對,他的行為算得是個純潔的青年,絕不象一班“下品的無政府黨”,我很為中國無政府黨可惜少有聲白這樣的人!

1921年8月1日《新青年》第九卷第四號

  1. 《區聲白致陳獨秀書》:“我現在舉一個最簡單的例證,中國有一種舊習慣,每逢一地方遇了火警,各地方的居民都很踴躍同往救援,無論在冬天雪夜,一聞告警,即爭先恐後,跑到患災的地方,救災的時候,無論怎麽危險,亦沒有畏避的,患災者對於他們,亦沒有什麽酬報,社會亦沒有替他鑄銅像,大總統又沒有給他一個嘉禾章,又沒有下過一道命令各地方居民如不聯合救火的就殺無赦,法律又沒有規定不救火的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監禁,如果是鄰近的,尤可說是恐怕連累,但是很多在城中由極東跑到極西的。因一處地方的災難,各地方的居民竟能以一最短促的時間,自由聯合起來,可見聯合與自由是完全沒有沖突的。又如五四運動,一天之內,而聯合數萬的學生,齊集天安門,舉行示威運動,更聯合全國之學生各地方之工商各界舉行罷課罷市罷工,以對抗北京政府,這都是自由聯合的。法律沒有規定,如不聯合就要處無期徒刑,又沒有軍隊來強制牠,如不遵從就格殺勿論。不特是這樣,能夠以法律繩人,軍隊壓人的北方攻府,竟要屈服。於此更可證明法律之無用,軍隊之無能,而自由確可以聯合,有聯合就不能自由一言之不足信。”
  2. 指法國《勞動總聯合會會章》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