誥誡軍人訓條
中華民國。雖改元於二十世紀。實創始於五千年前。首闢鴻蒙。開化最早。英豪代作。賢聖相承。黎庶衆多。物產饒富。大好河山。實賴數千年間神聖軍人保護維持之功。繼自今。億萬斯年。永永無窮。仍惟軍人是賴。必也能堅信用。增榮譽。具超拔之性質。有純潔之精神。始足拱衞國家。雄飛寰宇。玆特布吿訓條。用示圭臬。吾軍人其共懍之。
第一條 本忠誠。守信義。不容有虛僞矯詐之行爲。
第二條 正禮貌。肅威儀。不容有褻慢放蕩之行爲。
第三條 修道德。崇樸素。不容有紛華侈麗之行爲。
第四條 敬長官。睦同儔。不容有倨傲粗暴之行爲。
第五條 重服從。明退讓。不容有抵抗誇張之行爲。
第六條 愛名譽。勵廉恥。不容有汚辱貪鄙之行爲。
第七條 耐勞苦。盡職分。不容有推諉敷衍之行爲。
第八條 奮事功。競進步。不容有委靡柔懦之行爲。
第九條 急公益。端志趣。不容有營私結黨之行爲。
第十條 尊人道。重公德。不容有殘忍擾害之行爲。
以上所揭。實軍人不易之法守。亦軍人應有之精神。吾等軍人。宜各珍重寶愛。拳拳服膺。倘違此旨。不啻目放其法守。自滅其精神。何以對前人。何以示來者。況陸軍刑法懲罰令。條例綦嚴。出此範圍。必將陷入刑網。得罪民國。辱及家聲。甚且剝奪天賦之公權。喪失平等之勢力。小則辱及一身。大則兼累子孫。尙何面目立於四萬萬同胞之羣乎。善惡榮辱。皆所自取。何去何從。吾軍人其愼之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