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令場監錢絹直納延資庫奏

請令場監錢絹直納延資庫奏
作者:曹確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61

戶部每年合納當使三月九月兩限絹二十一萬四千一百匹,錢五萬貫。自大中八年已後至咸通四年,積欠五十萬五千七百餘貫匹。前使杜悰申奏,請起咸通五年正月已後,於諸道州府場監院合送戶部八十文除陌錢內割十五文,當時收管,以填積欠。續據戶部牒稱,州府除陌錢,有折色零碎,請起咸通五年,所合送延資庫錢絹,逐年兩限須足,其餘陌十五文當司仍舊收管。前使夏侯孜具事由申奏,且請以戶部論請期限,其咸通五年錢絹,戶部已送納,自六年至八年,其錢絹依前不旋送納,又積欠三十六萬五千五百七十貫文者。

伏以所置延資庫,初以備邊為名,至大中三年始改今號。若財物不充,則名額虛設。當置制之時,所令三司逐年分改減送當使收管。元敕隻有錢數,但令本司減割送庫,不定色目。以此因循,漸隳舊制,年月既久,積欠轉多。既無計以徵收,乃指色以取濟,稍稱備邊,名號得遵。元敕指揮乃割戶部除陌八十文內十五文收管,及戶部請逐年送庫具票,從今既積欠又多,終慮不及期限。臣今酌量請諸道州府場監院合送戶部錢絹內分配,令勒留下合送納延資庫數目,令本處別為綱運,與戶部綱同送上都,直納延資庫。則戶部免有逋懸,不至累年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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