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修學校尊師儒取士劄子

請修學校尊師儒取士劄子
作者:程顥 北宋
1068年
本作品收錄於《明道先生文集/卷2

臣伏謂治天下以正風俗,得賢才為本。宋興百餘年,而教化未大醇,人情未盡美,士人微謙退之節,鄉閭無廉恥之行,形雖繁而奸不止,官雖冗而材不足者,此蓋學校之不修,師儒之不尊,無以風勸養勵之使然耳。竊以去聖久遠,師道不立,儒者之學幾於廢熄,惟朝廷崇尚教育之,則不日而復。古者一道德以同俗,苟師學不正,則道德何從而一?方今人執私見,家為異說,支離經訓,無復統一,道之不明不行,乃在於此。

臣謂宜先禮命近侍賢儒,各以類舉,及百執事方岳州縣之吏,悉心推訪,凡有明先王之道,德業充備,足為師表者,其次有篤誌好學、材良行修者,皆以名聞。其高之士,朝廷當厚禮延聘,其餘命州縣敦遣,萃於京師,館之寬閑之宇,豐其廩餼,恤其家之有無,以大臣之賢典領其事,俾群儒朝夕相與講明正學。其道必本於人倫,明乎物理;其教自小學灑掃應對以往,修其孝悌忠信,周旋禮樂;其所以誘掖激勵漸摩成就之道,皆有節序,其要在於擇善修身,至於化成天下,自鄉人而可至於聖人之道。其學行皆中於是者為成德。

又其次取材識明達、可進於善者,使日受其業,稍久則舉其賢傑以備高任。擇其學業大明、德義可尊者,為太學之師,次以分教天下之學,始自藩府,至於列郡。擇士之願學、民之俊秀者入學,皆優其廩給而蠲其身役。凡其有父母骨肉之養者,亦通其優遊往來,以察其行。其大不率教者,斥之從役。

漸自太學及州郡之學,擇其道業之成、可為人師者,使教於縣之學,如州郡之制。異日則十室之鄉達於黨遂皆當修其庠序之制,為之立師,學者以次而察焉。縣令每歲與學之師以鄉飲之禮會其鄉老,學者眾推經明行修、材能可任之士,升於州之學,以觀其實。學荒行虧者罷歸而罪其吏與師,其升於州而當者,復其家之役。郡守又歲與學之師,行鄉飲酒之禮,大會郡士,以經義、性行、材能三物賓興其士於太學,太學又聚而教之;其學不明、行不修與材之下者罷歸,以為郡守學師之罪。升於大學者,亦聽其以時還鄉里,復來於學。太學歲論其賢者能者於朝,謂之選士。朝廷問之經以考其言,試之職以觀其材,然後辨論其等差而命之秩。凡處郡縣之學與太學者,皆滿三歲,然後得充薦。其自州郡升於太學者,一歲而後薦。其有學行超卓、眾所信服者,雖不處於學,或處學而未久,亦得備數論薦。

凡選士之法,皆以性行端潔,居家孝悌,有廉恥禮遜,通明學業,曉達治道者。在州縣之學,則先使其鄉里長老,次及學眾推之。在太學者,先使其同黨,次及博士推之。其學之師與州縣之長,無或專其私。苟不以實,其懷奸罔上者,師長皆除其仕籍,終身不齒。失者亦奪官二等,勿以赦及去職論。州縣之長,蒞事未滿半歲者,皆不薦士,師皆取學者成否之分數為之賞罰。

凡公卿大夫之子弟皆入學,在京師者入太學,在外者各入其所在州之學,謂之國子。其有當補蔭者,並如舊制,惟不選於學者,不授以職。每歲,諸路別言一路國子之秀者升於太學,其升而不當者,罪其監司與州郡之師。太學歲論國子之有學行材能者於朝,其在學賓興考試之法,皆如選士。

國子自入學,中外通及七年,或太學五年,年及三十以上,所學不成者,辨而為二等。上者聽授以管庫之任,自非其後學業修進,中於論選,則不復使親民政。其下者罷歸之。雖歲滿願留學者,亦聽。其在外學七歲而不中升選者,皆論致太學而考察之,為二等之法。國子之大不率教者,亦斥罷之。凡有職任之人,其學業材行應薦者,諸路及近侍以聞,處之太學,其論試亦如選士之法,取其賢能而進用之。凡國子之有官者,中選則增其秩。

臣謂既一以道德仁義教養之,又專以行實材學升進,去其聲律小碎、糊名謄錄、一切無義理之弊,不數年間,學者靡然丕變矣。豈惟得士浸廣,天下風俗將日入醇正,王化之本也。臣謂帝王之道,莫尚於此,願陛下特留宸意,為萬世行之(熙寧元年上,時為監察御史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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