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定朝官除任月限奏(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請定朝官除任月限奏〈(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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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衝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並祇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西班將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祇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街使、藩鎮刺史,特敕並不拘此例。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以下,任自辟請,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縣令,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升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並請本州奏辟,中書不更除授。應出選門官帶三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諸州別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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