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于頔不當改諡議

論于頔不當改諡議
作者:王彥威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29

古之聖王立諡法者,所以彰善惡,垂勸誡。使一字之褒,賞逾紱冕;一言之貶,辱過朝市。此有國之典禮,陛下勸懲之大柄也。頔頃擁節旄,肆行暴虐,人神共憤,法令不容。擅興全師,僭作王樂,侵辱中使,擅止制囚,殺戮不辜,誅求無度。臣故定諡為「厲」。今陛下不忍,改賜為「思」,誠出聖慈,實害聖政。伏以陛下自臨宸扆,懋建大中,聞善若驚,從諫不倦。況當統天立極之始,所謂執法慎名之時,一垂恩光,大啟儌幸。且如頔之不法,然而陛下不忍加懲,臣恐今後不逞之徒如頔者眾矣。死援頔例,陛下何以處之?是恩曲於前,而弊生於後。若以李吉甫有賜諡之例,則甫之為相也,有犯上殺人之罪乎?以頔況之,恐非倫類。如以頔常入財助國,改過來覲,兩使絕域,可以贖論。夫傷物害人,剝下奉上,納賄求幸,尢不可長其漸焉。自兩河宿兵,垂七十年。王師惠征,瘡痏未息。及張茂昭以易定入覲,陳權以滄景歸朝,故恩禮殊尢,以勸來者。而于頔以文吏之職,居腹心之地,而倔強犯命,不獲已而入朝,豈茂昭之比乎?縱有入財使遠之勤,何以掩其惡跡。伏望陛下恩由義斷,澤以禮成,褒貶道存,僥幸路絕,則天下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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