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浙西觀察使封杖決殺縣令事

論浙西觀察使封杖決殺縣令事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51

浙西觀察使潤州刺史韓皋,去年七月封杖決湖州安吉縣令孫澥。四日致死。

右,御史台奏:得東台狀,訪聞有前件事,先牒湖州勘得報稱:「孫澥先準使牒差攝烏程縣令日,判狀追村正沈朏,不出正帖不用印。奉觀察使七月十六日牒,決孫澥臀杖十下,仍差衙前虞候安士文監決第三等杖。二十二日安士文到科決。」孫澥官忝字人,一邑父母。白狀追攝,過犯絕輕,科罰所施,合是本州刺史。且觀察使職在六條訪察,事有不法,即合具狀奏聞,封杖決人,不知何典?數日致死,又托以痢疾。為念冤魂,有傷和氣。其湖州刺史受命專城,過於畏懦,受使司軍將科決縣令致死,寢而不言,並請準科,以明典憲。其諸道觀察使輒封杖決巡內官吏,典法無文,伏望嚴加禁斷,庶使遐方士子,免有銜冤。

敕:封杖決人,殊非文法,因此致死,有足矜嗟。韓皋備曆中外,合尊典憲,有此乖越,良所憮然,罰一月俸料。據決孫澥月日,是舊刺史辛秘離任之後,新刺史範傳正未到之時,俱無愆尤,不可議罰。餘依。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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