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

論議濮安懿王典禮劄子
作者:歐陽脩 
本作品收錄於《廬陵文鈔/02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稱,考於經史,皆無所據,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眾論紛然,至今不已。臣以謂眾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幹亂統紀者,是不廣本末之論也。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謹按《儀禮•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報者,齊衰期也,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服,年月喪服。今皆云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蓋以恩莫重於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於所繼,故寧抑而降其服。此聖人所制之禮,著之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若所謂稱皇伯者,考於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夫《儀禮》者,聖人六經之文;《開元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五服年月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自用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

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臣伏以上天降災皆主人事,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多求闕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以塞天譴。然皆須人事已著於下,則天譴為形於上。今者濮王之議,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用其無稽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中書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方更求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詔中罷,欲使有司徐求典禮。是則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謙畏如此,君臣不敢輕議亡舉,而天遽譴怒,殺人害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議猶未決,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致天災者,厚誣人也。

其三引漢宣、哀之事者,臣謹按《漢書》。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稱親,諡曰悼,置奉邑、寢園而已。其後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皇考者,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漢儒初不以為非也,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一。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議云:「親諡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是不非。」皇帝稱史皇孫為親也,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也。定陶恭王,初但號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係以國,有進幹漢統之漸。丹遂大非之,故丹議云:「定陶恭皇諡號,已前定議,不得復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爾。」然則稱親置園,皆漢儒所許,以為應經義者,惟去其國號,立廟京師,則不可爾。

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何事,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謂不原本末也。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名之義,方議名號猶未定。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號、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以為幹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夫去國號而立廟京師,以亂祖宗昭穆,此誠可非之事。若果為此議,宜乎指臣等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此,而中書亦初無此議,而言事者不原本末,過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而外廷之臣又不審知朝廷本議如何,但見言事者云云,遂以為欲加非禮,幹亂統紀,信為然矣。是以眾口一辭,紛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無稽之說,牽引天災,恐怕人主。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反指以為奸邪之言。朝廷以言事之臣,禮當優容,不欲與之爭辨,而外廷群論又不可家至而戶曉,是非之禮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哪而不止也。

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而聖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非曲為之意也,蓋自有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矣。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也。然安得無父而生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性,其子之事,而不得復歸於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至於喪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則欺天而誣人矣。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自宗懿以下,本生兄弟於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上於濮王父也,反服小功,於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叔父者,稱之則禮制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今眾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必將從眾乎?則眾議不見其可,欲違眾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眾而能舉事者。願陛下霈然下詔,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黎,而今所欲定者,正名號爾;至於立廟京師,幹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庶幾群疑可釋。如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則雖孔孟復生,不能復為之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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