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變鹽法事宜狀
論變鹽法事宜狀 作者:韓愈 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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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右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谷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鬥,約以時熟填還。用此讓,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缺鹽者。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1]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檐鬥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 一件:平叔又云,[4]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以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此用錢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5]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余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缺課利,依條科責者。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6]今鹽價,京師每斤四十,[7]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祗校數文,於百姓未有厚利也。[8]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9]用十文者,官與出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六七。百姓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間,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數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叔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並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缺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由先皆無檢,齊集之後,始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用門戶,皆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然。百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錢也。[10]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11]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要害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所由,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人數至多,尚有漏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斷絕。此又於理不可也。
-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余,日用還恐不足?謂一年已來,[12]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缺課利,為害已深。雖云明年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 一件:平叔又云,改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並兼遊惰,因其所食,盡輸官錢。並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人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鹽也。[13]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官自糶鹽,即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糶與不自糶,皆常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家榷鹽,[14]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錢八百。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獲,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不殘。若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十錢,隨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15]臣以為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商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16]新法實價,與舊每斤不校三四錢以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變鹽法,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得一錢之利,豈能便免作債,收獲之時,不被征索,輸官稅後,有贏余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漸裕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況絹之貴賤,皆不緣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 一件:平叔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由浮詞云:「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及鹽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貶與上佐,其余官貶遠處者。[17]平叔本請官自糶鹽,以寬百姓,令其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給鹽,令其隨季輸納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18]百姓貧家,食鹽至少,[19]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征價,[20]辦與不辦,並須納錢。遲達及違條件,觀察使已下,各加罪譴。[21]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覓職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硙,[22]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吏,嚴加防察,[23]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府縣充所由者。臣以為鹽商納榷,[24]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25]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硙,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26]若必此行,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慮者。[27]
- 一件:平叔云,[28]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由,切加收捉,如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戶,鹽如有隱漏,並準府縣例科決,並賞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實甚。
以前件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註釋
编辑- ↑ 無,或作不。
- ↑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無下十一字。
- ↑ 或無者字,或無又者二字。
- ↑ 或無一件字。今按:此別是一條,當有一件字。
- ↑ 或無「所由」二字。
- ↑ 也上或無文字。
- ↑ 一有文字。
- ↑ 祗,或作只。
- ↑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 ↑ 文下或無錢字。
- ↑ 尚,或作計。
- ↑ 謂,一作請。
- ↑ 糴上或有來字。今按:文勢,恐來字上更有從字,今亦補足。
- ↑ 國,或作官。
- ↑ 舉債,或作舉賃。
- ↑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羨,非。蓋鹽每斤,已當三十六文,月當十斤,則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屬下句。今按:平叔定鹽價,一斤止三十文。韓公通計民間,所加腳費,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難預計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錢為率」,則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當依或說刪去。足改作是,而屬下句為當。
- ↑ 或無與字。
- ↑ 或無非字。
- ↑ 作小。
- ↑ 或無鹽字。
- ↑ 或作於。
- ↑ 午對切。
- ↑ 防,或作訪。
- ↑ 或作稅。
- ↑ 比下當有之字,今補足。
- ↑ 何,或作其。
- ↑ 或作也。
- ↑ 叔下疑當有「云」字,或稱字之類,今亦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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