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26年)

警察服制條例
立法於民國26年6月4日(非現行條文)
1937年6月4日
1937年7月2日
公布於民國26年7月2日
國民政府第 543 號訓令
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36年)

中華民國 2 年 7 月 18 日 補登於《政府公報》第四百三十一號
中華民國 26 年 6 月 4 日 制定39條
中華民國 26 年 7 月 2 日公布國民政府第 543 號訓令制定公布全文 3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3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6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66 年 11 月 24 日公布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93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第6條
修正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76 年 12 月 4 日公布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4008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第6條
修正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2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040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之附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5條
刪除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5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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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警官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警官服制所用材料,以國產為原則。

第三條

  警官服制分大禮服、常禮服及常服三種。警長警士一律著用常服。

第四條

  大禮服之著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慶賀或宴會時。
  二、領受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三、隨從警察最高長官校閱時。
  四、國家有其他大典須參與時。

第五條

  常禮服之著用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高級長官時。
  二、隨從高級長官巡閱或宴會時。
  三、檢閱部隊時。
  四、參與其他重要典禮時。

第六條

  警官平日執行職務時,著用常服。

第二章 大禮服及常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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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禮帽用黑色,絲毛織品製,頂邊鑲金線一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
  一、帽徽:高一寸七分,寬一寸五分,地用黑色質料,中綴青白色黨徽,直徑七分,外繡金色嘉禾花紋,如附圖一。
  二、帽牆:特任官於帽牆上圍金線一道,寬與帽牆等,簡任官圍二分寬金線三道,薦任官圍三分寬金線二道,委任官圍四分寬金線一道,如附圖二。
  三、帽絆:以金線為之,左右綴金色圓鈕各一枚,如大禮帽圖。
  四、帽簷:黑色紋皮製,上綴金色嘉禾,外繞金線,如附圖三。

第八條

  大禮服衣用黑色,絲毛織品製,前綴金扣二徘,左右各七枚,如附圖四。
  一、領章:領邊繡金色嘉禾穗,特任官上綴金色嘉禾四穗,簡任官三穗,薦任官二穗,委任官一穗,如附圖五。
  二、袖章:特任官鑲寬金線四道,簡任官鑲寬金線三道,薦任官鑲寬金線二道,委任官鑲寬金線一道,金線每道寬四分,兩線間隔二分,最低線距離袖口二寸,如附圖六。
  三、肩章:用毛織品製,黑色,全長四寸二分,寬一寸九分,外端橢圓形,徑長二寸六分,寬一寸六分,上繡嘉禾花紋,下垂二寸六分長金線穗一排,外繞金色嘉禾穗,內端截角尖形。特任官章面鑲滿平金,上綴五角紅星四枚,簡任官章面鑲金線三道,一、二級綴五角紅星四枚,三、四級三枚,五、六級二枚,七、八級一枚。薦任官章面鑲金線二道,一、二、三級綴五角紅星四枚,四、五、六級三枚,七、八、九級二枚,十、十一、十二級一枚。委任官章面鑲金線一道,一、二、三、四級綴五角紅星四枚,五、六、七、八級三枚,九、十、十一、十二級二枚,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級一枚。金線每道寬三分,距離二分半,紅星直徑四分,如附圖七。
  四、鈕扣:衣扣直徑七分,袋扣直徑四分,用銅屬製金色圓形,中鑄警字,外繞嘉禾,如附圖八之一甲及二甲。

第九條

  禮褲質料顏色與衣同,褲腳不翻邊,外鑲八分寬金線左右各一道,如附圖四。

第十條

  禮帶皮質,寬二寸,長適度。帶面紅緞為地,特任官上用全金線織成,簡任官在帶面中間鑲一寸寬金線一道,薦任官鑲四分寬金線二道,委任官鑲六分寬金線一道。帶裡為黃色。帶頭兩端置金屬套環式帶扣一具,中鑄五角金星一枚,及嘉禾花紋。帶扣之左下邊附長短皮帶各一條,短帶在前,長帶在後。帶面金色,裡為紅色。帶端附銅鉤銅環,為掛刀之用,如附圖九。

第十一條

  禮刀全長二尺五寸,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
  一、刀柄:長五寸,飾玳瑁,纏金絲,脊及鍔均金色,上鑄嘉禾花紋,如附圖十之一。
  二、刀身:長一尺九寸五分,用鋼屬製,如附圖十之二。
  三、刀鞘:鐵質鍍鎳,長二尺,附金色包鞘,上鑄嘉禾花紋,如附圖十之三
  四、刀穗:用金線或絲線織成之,特任官紅色,簡任官金色,薦任官銀色,委任官藍色,如附圖十之四。

第十二條

  手套用細皮或棉紗製,冬夏均用白色,如附圖十一之一。

第十三條

  皮鞋用黑色紋皮製,筒長過踝,筒口左右各鑲縫鬆緊布。馬靴質料顏色與皮鞋同,靴筒長齊膝蓋之下,筒口內部上端綴小帶二條,靴跟後面正中處置孔,附插馬刺,如附圖十一之二及三。

第十四條

  常禮服除將肩章外端橢圓形及嘉禾金線穗取銷外,餘與大禮服同,肩章如附圖十二之一至四。

第三章 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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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警察常服冬季用黑色,夏季用黃色。其在地處酷熱之各省市夏季得採用白色,但同一地方不能兩色參用。

第十六條

  警官制帽顏色與服裝同,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
  一、帽徽:式與大禮帽同,如附圖一,附圖十三。
  二、帽牆:帽牆與帽同色,如附圖十三。
  三、帽絆:以黑紋皮為之,左右綴金色圓鈕各一枚,如附圖十三。
  四、帽簷:用紋皮製,表黑裡綠,如附圖十三。

第十七條

  警官上衣用中山裝式,如附圖十四,並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
  一、袖章:用人字形。特任官上鑲金線四道,綴五角金星四枚。簡任官上鑲金線三道,一、二級綴五角金星四枚,三、四級三枚,五、六級二枚,七、八級一枚。薦任官上鑲金線二道,一、二級綴五角金星四枚,四、五、六級三枚,七、八、九級二枚,十、十一、十二級一枚。委任官上鑲金線一道,一、二、三、四級綴金星四枚,五、六、七、八級三枚,九、十、十一、十二級二枚,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級一枚。金星直徑五分,金線每邊長二寸,寬四分,兩線間隔二分,距離袖口二寸,如附圖十五。
  二、肩章:長四寸,寬一寸五分,質料顏色與常服同,外端方形,上嵌地方警察機關簡稱,用銅製,鍍金色,長一寸五分,寬七分半,裡端半圓形,釘綴黃銅扣一枚,徑六分,如附圖十六。

第十八條

  警官常褲用中山裝式,如附圖十四。但各種警察隊隊長均著用馬褲馬靴或黑色皮質裹腿,如附圖十一之三,附圖二十一之三,附圖二十五之一。

第十九條

  警官短劍著常服時佩帶之,全長一尺二寸,劍柄用玳瑁製,繞以斜形金線,柄之兩面中部及上端均包銅鍍金,劍鞘白色鍍鎳,鞘口及鞘尾均包銅鍍金,鞘口並鑄嘉禾花紋,如附圖十七。

第二十條

  警官武裝帶著常服時佩帶之,用黑色細皮製,腰帶寬二寸,長適度,左端上置銅質方形環扣一,距扣約三分之一處附垂佩劍皮帶囊,肩帶斜佩右肩,分前後二段,前段帶頭具銅質小環,扣住後帶,在胸前相接,其他二端另附銅質環鉤,勾連圍腰之帶,如附圖十八之一。

第二十一條

  警官冬季外套用黑色呢製,翻領,黑裡,身長過膝,距地一尺,釘雙排扣,後襟下端開叉。
  前項外套如不能用呢製時,得改用棉製。
  著用外套時,應佩肩章及袖章,如附圖十九。

第二十二條

  警官手套皮鞋及馬靴質料式樣,均與禮服同。

第二十三條

  警官鈕扣質料顏色式樣,與禮服同。

第二十四條

  長警制帽用毛織品或麻膠布帆布製,採用盔式,如附圖二十,舊陸軍式,如附圖十三,及舊陸軍式加皮耳套三種。顏色與服裝同,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
  一、帽徽:式樣與警官同,但用金屬製。
  二、帽牆:採用舊陸軍式者,與警官同。
  三、帽絆:以黑色細皮為之,左右各綴銀色圓鈕一枚。
  四、帽簷:採舊陸軍式者,帽簷用皮製,表黑裡綠,用盔式者,質料顏色與帽同,簷裡一律用綠色,如附圖二十。
  前項制帽,各省市政府如實行採用時,應咨報內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長警上衣之製式與警官同,如附圖二十一,其餘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
  一、領章:用銅屬製,鍍銀色,左綴警察機關名稱,右綴阿拉伯字碼以代長警姓名,如附圖二十二。
  二、臂章:人字形,用棉織品製,白色黑地,綴於左臂,肩與肘之閒。一等警長鑲白線三道,下綴五角銀星三枚,二等警長鑲白線二道,下綴五角銀星二枚,三等警長鑲白線一道,下綴五角銀星一枚,銀星直徑五分,如附圖二十三。一等警士鑲白線三道,二等警士鑲白線二道,三等警士鑲白線一道,線每邊長一寸六分,寬三分,兩線間隔二分,如附圖二十四。

第二十六條

  長警均著馬褲,打裹腿,裹腿顏色與服裝同,質用布製,如附圖二十一之三,二十五之二,二十六之一,二十七之一。但褲用中山裝式,不打裹腿,如附圖二十六之二,二十七之二。

第二十七條

  長警腰帶用黑色皮製,警長寬一寸八分,警士寬一寸六分,首端置銅質鍍鎳扣,中嵌警鐘,上鑄親愛精誠下鑄信義和平八字,如附圖十八之二及三。

第二十八條

  長警冬季外套之製式,與警官同,著用時應佩領章及臂章,如附圖二十八。

第二十九條

  長警皮鞋用黑色皮製,筒長過踝,式樣與警官同。

第三十條

  長警鈕扣用銅屬製,銀色,式樣與警官同,如附圖八之一乙及二乙。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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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雨衣一律用黑色,警官用長披風式,身長及膝,帽上罩用隔雨布套,如附圖二十九。長警用雙層披風式,內層長過膝下,外層長與兩臂垂直相等,如附圖三十。

第三十二條

  各省市警察服裝顏色式樣,如因特殊情形有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下半段規定辦理之必要時,應經內政部核准行之。

第三十三條

  各省市保安警察隊及水上警察隊,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但服裝得採用青灰色。

第三十四條

  各級機關內執掌警察行政事務之人員,得按官級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著用警察制服。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訂特任官之服制,內政部部長檢閱警察時用之。

第三十六條

  警察大禮服常禮服,於委任警官未置備時,得以常服代用。

第三十七條

  警察服制,非正式警官長警及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人員,一律不得著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定尺寸,以市尺為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圖:警察服制條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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