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州縣官月料錢狀

議州縣官月料錢狀
作者:崔涵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04

養賢之祿,國用尤先,取之齊人,未為剝下,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資?皇運之初,務革其弊,記本收利,以繩富家。固乃一切權宜,諒非經通彝典。頃以州縣典吏,並捉官錢,收利數多,破產者眾,散諸編戶,本少利輕,人用不休,時以為便。付本收利,患及於人,然則議國事者,亦當憂人為謀,恤下立計。天下州縣,積數既多,大抵皆然,為害不少。且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輸,四千二百,兼筭勞費,不啻五千,在於貧人,已為重賦。富戶既免其徭,貧戶則受其弊,傷人刻下,俱在其中。未若大率群臣,通計眾戶,據官定料,均戶出資。常年發賦之時,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遠,損有兼無。合而籌之,所增蓋少,時則不擾,簡而易從,庶乎流亡漸歸,倉庫稍實。則當咸出正賦,罷所新加,天下坦然,什一而稅,上下各足,不其遠矣。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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