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令凡產鹽省分主管各衙門局所務須認真整頓場灘力圖豐收
財政部部令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財政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6月26日 1912年6月2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六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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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通令事。鹽法關係國計。必須統籌全局。始能從事改革。新制未經頒布以前。自以維持現狀為要。著乃近來各省既紛紛借運。而案商又復嘵嘵電爭。政制紛歧。殊多轇轕。嗣後凡產鹽省分。主管各衙門局所。務須認真整頓場灘。力圖豐收。一面督飭各岸商各顧岸銷。趕緊趲運。免致脫檔。以濟民食。其各省借運之案。未經本部核准。飭知者尤須嚴行查核。不得私自訂購。以免糾紛合行。通令仰即查照。此令。
右通令產鹽省分主管衙門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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