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部关于国营贸易部门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

贸易部关于国营贸易部门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
[52]内行姚字第18号
1952年1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中国商务法规

(一)为尊重烈军属(包括革命残废军人即复员军人及其家属,下同)的政治地位,贯彻就业优先权,并帮助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部及所属之各级国营专业公司和零售公司,招考干部及训练班学员时,烈军属在与非烈军属同等条件时,应优先录取,以解决其就业困难。

(三)各国营贸易公司于直接收购农民农、副土、特产品时,在可能条件下优先收购烈军属的产品,或协助其解决滞销品的出路以便生产之继续发展。

(四)各国营专业公司,地方企业公司,零售公司及其直属机构(如零售店门市部等),在零售减价或设有廉价部出售货物时,应优先售与烈军属或给以购买之便利。

(五)烈军属因生活困难为辅助一部分生活来源,而经营小贩者,向国营贸易公司购买货物,如资金确有困难时,经区政府证明并取得适当保证时,由当地贸易行政部门批准,可给予短期(10日以内)赊购或分期付款之方便。

(六)烈军属须持有人民政府所发烈军属之正式证明文件者,均有享受本办法之权利。

(七)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部随时修改之。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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