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包容免罚清单
赣州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减免罚事项清单(2024版)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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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赣州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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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3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4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5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6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上岗从业时间不超过15天,人数不超过3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7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8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0 |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1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2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4 | 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放射诊疗机构符合放射诊疗校验条件,且在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5 | 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放射诊疗机构首次违法,且放射诊疗机构开展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但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6 | 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产品未上市销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7 | 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产品添加违禁药物的除外)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产品未上市销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8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19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0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1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3 |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 《护士条例》第二十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 首次违法且护士配备数量不低于配备标准的80%,并在30日内整改到位。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4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5 | 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6 | 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7 |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无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8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30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二)赣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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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以内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并依法及时补办卫生许可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2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营业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检测报告过期2个月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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