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
← |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0号) |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 制定机关: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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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特制定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十个一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明知自己与确诊人员有过密切接触或到过疫情高发区域的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检疫人员询问时故意隐瞒的,一律予以训诫,并视情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擅自外出或会客的,一律予以训诫并送指定地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擅自外出或会客,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四、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拒不配合,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五、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开展防疫工作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有暴力、威胁等行为的,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六、患有或疑似突发传染病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规定组织参与聚会、聚餐、打牌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
八、用工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出租房房东应询问员工、租客有无与确诊人员密切接触和是否到过疫情高发区域,知晓有此类情况而不主动报告的,一律依法行政处罚。
九、编造疫情信息或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110
路桥街道:82444794
路南街道:82435333
路北街道:82527048
螺洋街道:82350758
桐屿街道:82335515
峰江街道:82688122
新桥镇:82660000
横街镇:82655012
蓬街镇:82720303
金清镇:82881003,82884003,82885086
特此通告。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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