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管制煤窑开采的布告

辰溪县人民政府布告
(54)府工行字第043号
1954年12月

奉上级指示,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家资源不受破坏,对土采煤窑必须进行整顿与加强管理工作。査我县各区农民自发的用土法开采的煤窑很多,由于矿区零星分散,而进行无组织无领导乱采乱挖,严重破坏了国家资源,同时又是无计划的盲目生产,影响产销不能平衡,影响市场供求的混乱现象,加之开采方法落后,缺乏安全设备',又不懂得安全知识,难免不发生伤亡事故,为确保国家资源不受破坏,和进行安全生产,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凡属已开采或新开采的土采煤窑,必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零星小矿暂行管理办法》第六、七两条之规定,向当地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取采矿证,始得进行开采,否则查封。

二、登记时间,自公布日起至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当地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凡开釆的煤窑,须设有适当安全设备和安全制度,加强保安工作,严防伤亡事故发生,如无必要之安全设备又无改进条件者,必须坚决査封。

四、凡为自发性资本主义方式生产者应限制其开采。

五、釆矿人必须切实遵照附录湖南省《土采零星小矿暂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执行,违者县人民政府得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乎以应得的处分。

以上各项,特此公布,希我县全体人民切实遵照执行。

县长许庆泉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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