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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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辽宁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3年5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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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持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每年通报一次本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服从对各项议案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可以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参加活动时,应当轻车简从。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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