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將士宣告討逆護法原由

通令將士宣告討逆護法原由
作者:孫中山
中華民國6年(1917年)11月18日

大元帥令:共和政治,以法律為綱維;民國軍人,以護法為天職。故民國成立以後,至約法公布,國會成立,而國基始確定。即全國將士,亦知非擁護約法國會,則國本動搖,險象立見。是以袁世凱蹂躪約法,毀棄國會,則國內將士羣起討之;諸叛督迫脅總統,解散國會,偽政府背反約法,組織非法參議院,則國內將士又羣起討之。舉凡癸丑、乙卯以逮今茲之役,轉載千里,伏尸相望,前仆後繼,百死不悔者,何一非為護約法、護國會而戰?蓋以國本苟搖,則危亡可竢。軍人職在衛國護法,雖蒙大難,赴鋒鏑,而義有所不忍避也。此次叛督肇變,迫脅解散國會,繼之以總統遷廢,民國國統於此斬焉中絕。是以西南將士扶義而起,海軍艦隊援袍而興,以為非恢復約法國會,則有死無貳,誓不解兵。議員諸君見義幟之飛翻,知民氣之可用,迺相率南來,集合國會非常會議,組織軍政府,于約法效力未完全恢復以前,由大元帥執行民國之行政權。文以衰邁,膺茲艱鉅,甚懼力弗能勝,然一念及我義軍將士擁衛約法國會之熱忱,不得不暫統治國權,以完未盡之責。受任之始,即以攘除姦凶,恢復約法自矢。苟約法國會一日不恢復,姦宄一日不掃清,則文之任務一日未盡。我義軍將士,苟知軍政府受國會之委託,于民國絕續之交,負維持國統之鉅任,則尤不可不與軍政府僇力同心,共靖國難。矧治軍之道,力合則強,勢渙則衰。苟當此艱難絕續之交,無同力一致之效,則號令不齊,部曲散殊,何恃以驅叛眾,清逆燄,而收折衝禦侮之效耶?今偽政府自知罪不容于民國,方百出其詭謀,冀死力抗義師,為萬一之徼倖。若彼以其整,我以其散,或分樹異軍,矯別名號,欲自外于軍政府,此則所謂欲強其支,而不惜弱其幹,其極非至于自弱自殺而不已,是乃偽政府所聞之而快心,然甚非我義軍將士護約法國會之初志也。須知當此逆黨方張協以謀我之際,我義軍責職未盡,艱危方殷,諸將士與軍政府為同舟共濟之時,非黨同伐異之日,所望猛悟自覺,互相告誡,軍政府方與諸將士以誠信相見,共負靖國之責。自今伊始,其各一德一心,合力討逆,以克竟軍政府與諸將士擁衛約法國會之大責。其猶有妄逞私圖、負固不率者,則是顯逆義軍討逆護法之公意。軍政府職權所在,亦惟有不得已垂涕征誅,與眾棄之。國法所在,願相誡以毋犯,諄諄之意,其共勉焉。此令。中華民國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