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黨調查政費案

進步黨調查政費案
作者:梁啟超
中華民國2年(1913年)9月1日
1913年9月1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13年10卷第3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頃以國家瀕於破產。故舉國皇皇然冀大借款之成立。如飢兒之索乳也。大借款亦旣成矣。而除還舊債外。其所資以維持行政費者。僅至九月而止。今則六月嚮盡矣。其距九月不過百日耳。百日之過。如駒度隙。計自國會開會迄今。不旣百日耶。國會所爲何事。政府所爲何事。轉瞬九月卽屆。而破產之禍立卽復見。舍再募新債外。更有何法。微論恃債度日。不足以爲政。不足以成國也。卽復含垢冒險。以乞靈於新債。而得之又豈易易。試觀此二千五百萬鎊之債。一年來所經之波折爲何如者。債愈重。財政基礎愈紊。信用愈墜。則募集愈難。五尺之童所能逆覩也。此次借款合同。爲有史以來所未嘗睹聞之奇恥大辱。其用途一一嚴定。列爲甲乙丙丁戊己六號附件。悉受銀行團監督。其中尤予我以不堪者。莫如戊號附件之行政費。將各部所管。分爲四十九款。一一開列費目。其末更附一條云。(以上各節、每月之詳細預算用途單、應交銀行所指定之代表人一份、)質而言之。則他國之預算。例須由政府提交議會者。我國之預算。乃由政府提交銀行團也。銀行團乘我之危。提出此嚴重條件以相蹙。凡在含生。固宜憤懣。雖然。由他方面觀之。以財貸人者。孰不欲置其母財於安全之地。夫舉債非必不祥也。舉債而浪費之。斯不祥耳。今世有國者。孰不舉債。其債累之重。倍蓰於我者。不知幾何國也。其債之仰給於他國市場者。亦什而八九也。而未聞他國債主。敢提出稍苛酷之條件以相要挾。非惟不敢。亦不必也。蓋信其所舉之債。決無浪費。而債權之安全可確保也。我國自前淸之季。債已山積。而對外債權之信用。尙較優於日本。故欲以稍有利之條件。募大宗之外債。爲事尙非甚難也。信用一落千丈。則自民國成立以來也。信用曷爲驟落。則以浪費爲民國政治之特色也。其最足令外人劌心怵目者。則比款一百萬鎊。不一月而罄之。而其用途之足以宣示於人者。乃什不得二三也。而此外一年以來中央及各省所借急債。尙四千餘萬元。此專就外債一面言也。更從他面觀之。試問行政官吏。旣有此四五千萬元以供揮霍。果緣此以減輕人民租稅之負擔否耶。則安有此事。人民負擔。惟見其視前淸加重而已。前淸宣統預算。號稱二萬七千萬兩。舉國已知其不實。今民國官吏所取於民者。其必不下於每歲二萬七千萬兩。至易見也。民國成立。一年有半矣。人民所貢獻。最少應不下四萬五千萬兩。折算約七萬八千萬元內外。合以四五千萬元之外債。爲八萬萬二三千萬元。而一年有半。銷耗無餘。雖徧國皆金穴。何以堪此。當去年議大借款。銀行團提出監督用途條件。而我政府力拒之。當時各國當局者。或亦擬遷就矣。而英國外相格黎氏宣言。謂監督用途。正所以愛護中國。非如是則浪費無從防。而中國破產之禍無從免也。吾黨聞此。未嘗不痛心疾首。而又歎其言之洞中癥結。間執吾口。而末由反駁。吾安敢憤恨。吾惟有慚愧耳。夫此次大借款合同第二款第十四款及各號附件所規定。其原因豈不在此耶。此次合同。其難堪旣若是矣。轉瞬一百日後。又須議借。國庫負擔。緣此次借款之結果。新加應償之利息。千二三百萬元。海關鹽稅鐵路收入。抵當已盡。欲得新債。其條件之苛酷於今次者。云胡可量。而勢又在不得不借。其不至率四萬萬人以鬻身爲奴不止也。夫以該合同第二款第十四款及其附件所以監督用途者。亦云至矣。使緣此而遂可以杜絕浪費。則吾國民雖蒙此大辱。或未始非福。惡石勝於美疢。忍而受之以俟將來可也。雖然。吾黨熟鑑過去現在之事實。而知此區區合同條文。決不足以防浪費。而格黎氏所論。猶知其一未知其二也。蓋外人所能稽核者。限於借款之用途。而政府所收入。不僅在借款。借款以外。尙有前淸相沿之經常收入二萬七千餘萬兩。與夫收入舞弊。不列於前淸預算者。此項巨款。散在中央及各地方官吏之手。供其揮霍。故於正當之政費。則動用借款。(如合同戊號附件所列舉之第十九條款)其不正當之浪費。則取給於相沿經常收入之款。以是塗飾外人之耳目。而外人亦末如之何也。曩昔吏胥之對於長官。疆臣之對於部臣。皆慣用此技以舞文。今則用以對外矣。然試問此技可得久用乎。吾黨敢斷言曰。我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若長此浪費不已。到下次再議借款之時。外人所提之條件。其不至舉我國全部之歲入而監督其用途不止也。萬一不幸而言中。則國家固不可問。而今之恃國家浪費爲生活者。到彼時亦豈復能一染指。大樹枯萎。而蛀木之蟲。亦與之俱斃已耳。今時論之言理財者。非曰整頓金融。卽曰振興實業。本黨未始不認此爲當務之急也。然以爲此乃屬於生計政策之範圍。不當攙入財政政策以並論。本黨所主張之生計政策。舍此固無他謬巧。然以爲財政政策不立。則國家破產。卽在一年數月間。而生計政策。更何所附麗者。是故本黨首務。樹立本黨之財政政策。討論至當。以期實行。有積極的發展國家之財政政策。有消極的維持國家之財政政策。積極的政策。所以圖強於將來。消極的政策。所以救亡於現在。非先救亡。不足以言圖強。故本黨將來之財政方針。雖以積極爲期。而今日之財政方針。必以消極自守。今得宣言本黨對於財政之意見如下。

  第一 守嚴格的量入爲出主義。就現在之歲入。以求保歲出之均衡。

  第二 爲達前項目的起見。絕對不許用外債以充行政費。

  第三 爲達前兩項目的起見。以全力征伐浪費。調査其種類而設法勦絕之。

  按照此次借款合同第十款有云。「中國政府。如有金款存在歐洲或日本。亦可用以付還此次到期之本利。」計中國若欲回復信用。近之求免債權者目前之壓迫。遠之留將來生計借款之餘地。(借款以整頓金融振興實業謂之生計借款)皆非設法實行此第十款之條件不可。日本之所以維持國計。皆恃此也。(日人謂之在外正貨其存於英倫銀行者常二萬萬餘有缺則募外債以補充之)本黨所主張。據此次合同。除甲乙丙三號附件爲到期外債無庸置議外。其丁號之裁遣軍隊費。戊號之四月至九月行政費。己號之整頓鹽務費。或則尙有節減之餘地。或則開辦尙需時日。務令所借之款。不遽全數動用。以一部分存於歐洲。如日本所謂在外正貨者。就中戊號之行政費五千五百二十五萬餘元。務以經常租稅所入充之。而不動用借款。但能得此數以充在外正貨。則信用回復已過半。此不徒樹財政之基礎而已。改革幣制問題。目前便須解決。將來無論爲採金本位制。爲採虛金本位制。皆須賴有在外正貨。乃能維持於不敝。卽爲生計政策計。亦以此爲第一義也。夫欲實行此政策。其必從不用外債充行政費下手。欲不用外債充行政費。其必從征伐浪費下手矣。

  本黨之倡此論。聞者或以爲無責任之言。夫無責任之言。在個人之放言高論者。容或有之。政黨豈宜出此。本黨知自愛。決不爾爾也。今(第一)試問此所謂五千五百餘萬元之行政費者。果絕無節省之地乎。臨時政府初成立時。各部行政經費。合計不過月四百萬元。誠或未免太觳薄。然閱時不及半歲。而驟至月千二百餘萬元。究竟其必須增之理由安在。其增而必須三倍者。理由又安在。謂絕無浪費。其誰信之。(第二)一年以來。各省所入。絲毫未解中央。中央政費。不能不仰給外債者。實緣於此。然考問各省果嘗豁免租稅。將前淸時代人民之負擔。悉弛之乎。抑照常徵收。且有加乎。今所收旣不解中央。而各省亦無不吿匱。其所徵收。耗之何處。非各省大小官僚及自治機關層層浪費實致之耶。果能實行征伐浪費主義。但使克還前淸舊觀。亦何至專仰外債以充政費者。(第三)中央所入。果除外債外更無他款乎。他勿具論。卽如合同戊號附件交通部所管條下註云。「路航電郵各費。應歸特別預算。應可相抵。」試問此項僅可相抵而已乎。據耳目所共見。則京漢鐵路。每年餘利六七百萬元。京奉七八百萬元。京張三四百萬元。皆相抵而有餘者。旣未嘗增築新路。而又不以充正當之行政費。而必涓滴仰給於外債。此又何說也。(第四)丁號附件裁遣軍隊費二千餘萬兩。此當去年初議借款時。卽估算此數。中間蹉跎經一年而借約不成。而各省已遣散之軍隊。抑亦過半矣。今是否尙須此數發往各省。能否不移作別種浪費。凡此四端。不過舉例。要之以吾黨所信。誠能征伐浪費。則必能以前淸相沿之歲入。支應歲出而保均衡。決可以不仰外債以充行政費。而留出借款一部分以充在外正貨。此事理之顯而易見者。特患官吏議員。偉人政客。各自醉飽於浪費之滋味。而征伐無效耳。本黨旣標征伐浪費之主義。以自效於國家。恐空言不足以奏效也。故當先從調査浪費著手。今略擬調査凡例。願與吾黨諸君子共從事。以備將調査結果。編爲專案。公諸世焉。

  一 浪費之意義

  甲 絕對不必舉辦之事而舉辦者。其所費認爲浪費。 例如某處建紀念塔某處槊某人銅像之類。

  乙 相對的可以緩辦而必急辦者。其所費亦認爲浪費。 例如議擴張海軍議造飛機之類。

  丙 明知必無結果之事而倡辦者。其所費亦認爲浪費。 例如募國民捐號稱征蒙征藏之類。

  丁 可以委諸民辦之事業。而必攬歸官辦。在行消極的財政策時代。可認爲浪費。 例如各種官辦實業之類。

戊 事之可以無須爾許巨費而能了者。其額外所費。皆爲浪費。 例如保持治安。僅需三十師而已足者。設五十師。則二十師所費。成爲浪費。又如裁遣軍隊。僅數百萬已能辦到者。預算二千萬。則有千餘萬成爲浪費。

  己 奉公職之人。無職可奉。或不稱職而在職者。其所受俸給。皆爲浪費。俸溢其勞。亦爲浪費。 例如中央及各省無數之顧問等。屬於第一種。各行政官署之冗員。屬於第二第三種。各議員過優之俸給。亦屬於第三種。略以此意義爲標準。而勿途分類調査之。

  二 調査之種類 據前列標準。其浪費之種類至繁賾。難以悉舉。略舉重要者爲例。凡任調査者。得就實地所見。增其種類。

  一 國會議員俸給。當以若干爲最少額。逾此額者。當認爲浪費。

  二 省議會府縣議會議員等亦同。

  三 總統府之顧問及以他種名義領俸給者。無職可奉。則認爲浪費。

  四 中央各部各局各廳。(或部內之局廳或獨立之局廳)可以無須設置者。其該部該局廳所費。認爲浪費。

  五 外省各司各局廳亦同。(下至各州縣無謂之官署皆調査列舉之。

  六 中央各部。某部部員應以若干人爲最少額。逾此額之冗員。認爲浪費。

  七 外省各司各局廳乃至州縣官署亦同。

  八 某部某種官吏俸給。應以若干爲最少額。逾此額者。認爲浪費。

  九 外省各級官公吏亦同。

  十 在外使館領事館。應以若干員吏爲最少額。俸給以若干爲最少額。逾此額者。認爲浪費。

  十一 中央及各省有不必辦之事。或可以緩辦之事。其現辦者認爲浪費。

  十二 某省養兵以若干爲最少額。逾此者認爲浪費。

  十三 裁兵所需。以若干爲最少額。逾此者認爲浪費。

  三 調査之擔任及報吿

  凡本黨黨員在京者。各就其所知各部分之浪費。逐項調査之。凡現任部官者。宜特詳於其部。各員皆宜特詳於其本省。

  本調査案發交各支部時。各支部宜設臨時調査員。將該省之浪費項目。詳細調査。

  本調査案由支部發交各分部時。各分部宜設臨時調査員。將該州縣之浪費項目。詳細調査。

  凡非本黨黨員而表同情於本黨征伐浪費主義者。能就所聞見。以調査資料。供給本黨。本黨歡迎之。

  凡調査報吿。以臚舉項目爲貴。

  凡調査報吿。不拘格式。能略述沿革。及說明認爲浪費之理由尤妙。

  凡在京黨員。於十五日內。將調査所得。報吿於本黨政務部。凡各支分部黨員。於兩個月內。將調査所得。報吿於本部。

  四 調査資料之整理及發表

  本黨擬設一臨時政費調査會。由政務部部長副部長領之。專任審議此次調査之結果。

  各處調査資料彙齊時。經該會審議認爲正確者。則分款編爲一系統的成案。名曰進步黨節減政費案。

  該案編成後。開特別會議決之。議決通過。則認爲黨議。將來本黨執政。則據此爲編製預算案稿本之一部。本黨在野。政府之採我黨議以立預算者。贊成之。其預算之違我黨議者反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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