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喪廢祀議
作者:張朔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01

伏準遺詔:皇帝已聽政,合告郊廟。所司祭地祇,無文合廢。又按《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廢。又王制: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又按《春秋》杜預注:「天王崩未葬而郊者,不以為王事廢天事也。」今禮儀使牒引祠令,諸饗廟官有緦麻以上喪,不得充饗官。此蓋指私祭,不足為今日之證,請更參詳,報禮儀使。

報來牒稱:「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廢者。謹按《曾子問》:「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鄭元注云:「郊社亦然。」然則五祀之與郊社之祭同也。則來牒所言五祀不行,則明天地之祭不合廢,與鄭元所云「郊社亦然」之義乖也。又按《曾子問》上文曰: 「天子嚐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後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下文云:「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孔穎達云:「以初崩哀戚,未遑祭祀。雖當五祀祭時,不得行也。既殯,哀情殺而後祭也。」又云:「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此言無事時則祭,有事時則廢。未殯以前是有事,既殯以後未啟以前為無事。故王制云:「越紼而行事。」紼者,屬於龍盾之轅索也。天子攢塗龍盾,謂殯時所設也。

今百官成服,準令祀諸祠,臍之日平明赴祠所。又《開元禮》云:「祠前七日受誓戒,散臍四日,致齋三日。」散齋之內,不得吊死問病;致齋之內,惟祀事則行,其餘悉斷。苟或違此,則非為祭,所以崇嚴潔也。今若斂發赴廟,則嚴潔之道,於是乎廢也;成服而行,則祀典之文,可得而逾也。且哀戚之殺,大斂孰與夫自啟凶穢之甚?緦麻孰與夫斬縗未殯之時?非謂無事扱衽之祭。可謂不遑。況皇帝即位,未告太廟。哀戚在疚,未許聽政。如何告太祖以配北郊乎?參詳古今,實難議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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