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辯(林幼春)

違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辯
作者:林幼春
1924年

法律的事情我不知道,犯罪的性質有罪或無罪,我也不清楚。不過對檢察官的論告,我要陳述我的所見,以供法官的參考。八月一日檢察官的論告,引申過去由於臺灣總督的失政所產生的匪徒事件,要來證明臺灣人民是好反抗政府,臺灣人的民族性是好反抗的民族。以我的觀察,凡一個民族與另一個民族,初次接觸容易發生誤會,賢明的政府若了解這個,就沒有事了。所以不可以此來證明民族性的好反抗。反抗無甯是證明政府多失策。檢察官說:近年來青年人都有反抗的趨向,這都是文化協會所煽動。這件事我不太明白,譬如生蕃居住在山上,文化協會不能到那裡去煽動,他們的武力反抗至今已繼續二十多年,那麼生蕃的反抗也是文化協會煽動的嗎?青年在東京留學,所學的是日本文化,我們現在所吸收的也是日本文化,進一步說也是世界的文化。

歷代總督都說「臺灣民族是溫柔的」,現任內田總督就曾經說過這樣的話。檢察官的論告不知從那裡來的,把臺灣的一切如師範學校、工業學校的罷課等,皆歸罪於文化協會的煽動。若論學生和教員或警官的衝突,在日本是常有的,這也是文化協會煽動的嗎?以我所見,這是時代自覺的結果,對舊有保守的秩序反抗的一種新現象而已。文化協會是新時代的產物,只是文化的啟蒙運動而已,別無他意。如檢察官所說:像雜誌的事,和其他臺灣所有一切不好的行為,皆認為是文化協會的行為,這真使我們無法了解。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是政治結社,它和文化協會是完全不同的。一個是政治運動,一個是文化運動,這是分開的,不能混雜的。至於檢察官所說:被告要反抗政府云云,政府叫我們入獄,我們就入獄,並沒有反抗的事實。雖然對總督統治表示不滿,但對於總督府的行政,卻未曾做過任何阻礙。我們有權對政治加以評論,也是我們的義務。這樣才能夠使國家進步,設若政治一步差錯,則關係國家全局很大,我們放棄此事,對國家反為不利。

還有檢察官的話和當局的話有矛盾。一方面侈談憲法而沒有照憲法做,一方面說同化而施行差別待遇,所說的都是使內臺人隔離。檢察官所說幾點,揣摩臆測的話,希望神聖的法庭賜予公明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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