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八 遼史卷五十九
志第二十八
卷六十 

食貨上

契丹舊俗,其富以馬,其強以兵。縱馬於野,弛兵於民。有事而戰,彍騎介夫,卯命辰集。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強射生,以給日用,糗糧芻茭,道在是矣。以是制勝,所向無前。及其有國,內建宗廟朝廷,外置郡縣牧守,制度日增,經費日廣,上下相師,服御浸盛,而食貨之用斯為急矣。於是五京及長春、遼西、平州置鹽鐵、轉運、度支、錢帛諸司,以掌出納。其制數差等雖不可悉,而大要散見舊史。若農穀、租賦、鹽鐵、貿易、坑冶、泉幣、羣牧,逐類採摭,緝而為篇,以存一代食貨之略。

初,皇祖勻德實為大迭烈府夷離菫,喜稼穡,善畜牧,相地利以教民耕。仲父述瀾為于越,飭國人樹桑麻,習組織。太祖平諸弟之亂,弭兵輕賦,專意於農。嘗以戶口滋繁,糺轄疎遠,分北大濃兀為二部,程以樹藝,諸部效之。

太宗會同初,將東獵,三剋奏減輜重,疾趨北山取物,以備國用,無害農務。尋詔有司勸農桑,教紡績。以烏古之地水草豐美,命甌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善地為農田。三年,詔以諧里河、臚朐河近地,賜南院歐菫突呂、乙斯勃、北院溫納河剌三石烈人,以事耕種。八年,駐蹕赤山,宴從臣,問軍國要務。左右對曰:「軍國之務,愛民為本。民富則兵足,兵足則國強。」上深然之。是年,詔徵諸道兵,仍戒敢有傷禾稼者以軍法論。

應曆間,雲州進嘉禾,時謂重農所召。保寧七年,漢有宋兵,使來乞糧,詔賜粟二十萬斛助之。[1]非經費有餘,其能若是?

聖宗乾亨五年詔曰:「五稼不登,開帑藏而代民稅;螟蝗為災,罷徭役以恤饑貧。」統和三年,帝嘗過藳城,[2]見乙室奧隗部下婦人迪輦等黍過熟未穫,遣人助刈。太師韓德讓言,兵後逋民棄業,禾稼棲畝,募人穫之,以半給穫者。政事令室昉亦言,山西諸州給軍興,[3]民力凋敝,田穀多躪於邊兵,請復今年租。六年,霜旱,災民饑,詔三司,舊以稅錢折粟,估價不實,其增以利民。又徙吉避寨居民三百戶于檀、順、薊三州,[4]擇沃壤,給牛、種穀。十三年,詔諸道置義倉。歲秋,社民隨所穫,戶出粟庤倉,社司籍其目。歲儉,發以振民。十五年,詔免南京舊欠義倉粟,仍禁諸軍官非時畋牧妨農。開泰元年,詔曰:「朕惟百姓徭役煩重,則多給工價;年穀不登,發倉以貸;田園蕪廢者,則給牛、種以助之。」太平初幸燕,燕民以年豐進土產珍異。上禮高年,惠鰥寡,賜酺連日。九年,燕地饑,戶部副使王嘉請造船,募習海漕者,移遼東粟餉燕,議者稱道險不便而寢。

興宗即位,遣使閱諸道禾稼。是年,通括戶口,詔曰:「朕於早歲,習知稼穡。力辦者廣務耕耘,罕聞輸納;家食者全虧種植,[5]多至流亡。宜通檢括,普遂均平。」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有婚祭者,有司給文字始聽。

道宗初年,西北雨穀三十里,春州斗粟六錢。時西蕃多叛,上欲為守禦計,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6]唐古率眾田臚朐河側,歲登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每斗不過數錢。以馬人望前為南京度支判官,公私兼裕,檢括戶口,用法平恕,乃遷中京度支使。[7]視事半歲,積粟十五萬斛,擢左散騎常侍。遼之農穀至是為盛。而東京如咸、信、蘇、復、辰、海、同、銀、烏、遂、春、泰等五十餘城內,[8]沿邊諸州,各有和糴倉,依祖宗法,出陳易新,許民自願假貸,收息二分。所在無慮二三十萬碩,雖累兵興,未嘗用乏。迨天慶間,金兵大入,盡為所有。會天祚播遷,耶律敵烈等逼立梁王雅里,令羣牧人戶運鹽濼倉粟,人戶侵耗,議籍其產以償。雅里自定其直:粟一車一羊,三車一牛,五車一馬,八車一駝。從者曰:「今一羊易粟二斗,尚不可得,此直太輕。」雅里曰:「民有則我有。若令盡償,眾何以堪?」事雖無及,然使天未絕遼,斯言亦足以收人心矣。

夫賦稅之制,自太祖任韓延徽,始制國用。太宗籍五京戶丁以定賦稅,戶丁之數無所於考。聖宗乾亨間,[9]以上京「云為戶」訾具實饒,善避徭役,遺害貧民,遂勒各戶,凡子錢到本,悉送歸官,與民均差。統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糺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餉。故太平七年詔,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貸,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此公田制也。餘民應募,或治閑田,或治私田,則計畝出粟以賦公上。統和十五年[10]募民耕灤河曠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閑田制也。又詔山前後未納稅戶,並於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入稅,[11]此私田制也。各部大臣從上征伐,俘掠人戶,自置郛郭,為頭下軍州。凡市井之賦,各歸頭下,惟酒稅赴納上京,此分頭下軍州賦為二等也。

先是,遼東新附地不榷酤,而鹽麯之禁亦弛。馮延休、韓紹勳相繼商利,欲與燕地平山例加繩約,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之亂。連年詔復其租,民始安靖。南京歲納三司鹽鐵錢折絹,大同歲納三司稅錢折粟。開遠軍故事,民歲輸稅,斗粟折五錢,耶律抹只守郡,表請折六錢,亦皆利民善政也。

校勘記 编辑

  1. 保寧七年至詔賜粟二十萬斛助之 按紀,漢乞糧在保寧八年十二月;助粟二十萬斛在保寧九年三月。
  2. 統和三年帝嘗過藳城 「統和三年」四字原脫,據紀統和三年八月補。下文「十五年」上原有「統和」二字,今刪。
  3. 山西諸州給軍興 「給軍興」,疑應作給軍或軍興。
  4. 徙吉避寨居民三百戶 按紀,此事在統和七年二月,吉避寨作雞壁砦,三百戶作二百戶。
  5. 家食者全虧種植 「食」,疑應作貧。
  6. 道宗初年至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 按卷九一耶律唐古傳,唐古仕於統和、重熙初,重熙四年致仕。此繫於道宗初年,誤。
  7. 以馬人望前為南京度支判官至乃遷中京度支使 按卷一0五馬人望傳,人望為中京度支使在天祚時。此繫於道宗初年,誤。
  8. 東京如咸信蘇復辰海同銀烏遂春泰等五十餘城內 按烏、春、泰三州均隸上京道,不屬東京。
  9. 聖宗乾亨間 乾亨為景宗年號,聖宗乾亨,或指接位後改元統和之前。上文「聖宗乾亨五年」同此。
  10. 統和十五年 統和二字原缺,據紀統和十五年三月補。
  11. 於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 按紀在統和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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