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开放粮食市场的通告
邛崃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开放粮食市场的通告 县布(64)字第003号 1964年2月22日 |
我县人民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了爱国主义精神,已经光荣的完成1963年的粮食征购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和上级指示,决定从即日起,开放国家粮食市场,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放我县有历史习惯的城关、固驿、红光、羊安、回龙、水口、火井、平落、夹关、桑园等10个国家粮食市场,其他场镇一律不准进行粮食交易。所有上市粮食,都必须纳入指定 市场,不准黑市交易。
二、国家粮食市场,只限于人民公社社员和城乡消费者个人,就地进行少量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机关、团体、企业、饮食业、农村生产队等国家和集体单位,均不准进入市场 买卖粮食。
三、禁止商贩买卖粮食或购买粮食加工熟食品出售。对从事粮食贩卖活动的投机倒把分子,应予以坚决打击。
以上希遵照,违者按市场条例分别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196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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