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 〔62〕邮业密字第5号 1962年1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具体执行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文件 |
目前有些劳改单位为了管教工作的需要,要求当地邮局通知全国各地邮局,对寄交劳改犯人、刑满留队就业人员或劳教分子的包裹加以限制。但由于不少劳改单位对外是用农场或厂矿名称,或者使用邮政专用信箱号码代替,限制内容也各不相同,收寄局很难掌握;即使知道是劳改单位,也无法判别收件人是工作人员还是犯人。因而造成一些混乱现象,引起不少误会和纠纷,经与公安部研究决定,今后对寄给劳改犯人、刑满留队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包裹(包括快递小包,以下同),应按照下列办法收寄和处理:
1.对寄交劳改犯人、刑满留队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包裹,按照一般邮章规定手续收寄,不作特殊处理。
2.投递局对上述包裹,亦均按照一般邮章规定手续投递,由劳改单位负责领取和转交。
3.劳改单位领取包裹后,如果要求将原包退还寄件人,应到邮局重新办理交寄手续,以明责任。对劳改单位拒收的包裹,应按照各类邮件处理规则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各点,希即转知所属遵照实行。今后各局如遇劳改单位要求邮局对寄交劳改犯人等的包裹特殊处理,应根据上述规定说明情况,不能办理。同时还应请劳改单位对收转、改寄或退回邮件建立详细登记,以便查考,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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