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公李𨝽德政記

鄭公李𨝽德政記
作者:鍾惺 
本作品收錄於《鍾惺集

蓋嘗還觀鄭公所以李𨝽子者,規條方略,議論文章,作而歎曰:「古之大人,出而用世,其本末原委,類非拘儒俗吏之所能窺也。」何則?所謂大人者,其識其力,其氣其養,其學問其精神,無不與一世相始終。故其於一官也,人所極力圖為而不足者,常以一節辦之。其於官之一事,人所循例供應而自以為有餘者,常以全力付之。司李非設官之一,其於刑非官之一事哉!

公以進士高第,筮仕為𨝽司李。夫進士之出為司李也,其格與縣令不甚相遠,而以令為屬;令以下,一佐一幕,賢不肖之分,察而殿最焉。匪直一郡之令與佐與幕已也,推之各郡莫不皆然。體貌事權同於守,守專一郡,司李不盡能然,而又及於旁郡。故上與下之所責成於司李者,常倍於守。上而守與監司之所以為察,又上而撫按之所以察守與監司者,咸於司李乎取之。其所以察司李者,又於司李所察者取之。則其為司李之耳目手足者亦難矣。避遠嫌怨,顧步形跡,調停情面,在下不足以為德,而上以為罪;反是則任下之怨,而上不以為功。公以明眼直道出之,而本之以無心,至誠動物,虛舟飄瓦,觸者不怒,耦俱無猜,恩怨平等,吏習民安,化成俗美。見謂公胸中暇整,以一節辦一官。因得以其平日所學及當官所已行與欲行者,條為《十議》。事理精核,文辭典雅。或謂公以明刑之餘力及之,不知公之為此,凡以了刑之一事而已。

夫刑非細故也,拘儒俗吏以桁楊爰書粉飾之,未見其少;古之大人以德禮教化莊嚴之,未見其嬴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小刑用刀鋸。班孟堅之為《刑法志》也,參錯以兵家奇正,如合符然。公有以見其合也,是以有興武學、嚴清查、預修備之議。孔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書》曰:「弼教明刑。」而賈生之言治安也,以為法加已然之後,而禮禁未然之前。公又有以見其合也,是以有立社學之議及修學之事。抑民富而後教,足食而後足兵。孟子言仁政,省刑薄斂並舉。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蓋今之政與刑分為二,古之政與刑合為一。公又有以見其合也,是以有蘇遞苦、杜惡訟、嚴堂印、立比規諸議。凡此革政之紕,救民之困。政無紕,民無困,而刑不清者,未之有也。故曰:公於其官之一事,以全力付之者也。

古六曹皆有專官,及其妙,則六官互用。國家自承平後,士恒用平進,雖有碩德全才,筮仕之始,不能不局以一官。而真負碩德全才者,雖一官一事,其本末原委,慮無不與一世始終。予同年楊文孺大中丞之序公《十議》也,首引韓魏公之言:「當事人才品宜周,入粗入細,方稱經綸妙手。」而謂魏公公輔從作司庫時已定。予不佞亦以李𨝽之事,決公之為公輔矣。公內召有日,𨝽人猶以區區一郡之私,欲誌公之德政於不忘,此何足藉予言。

公諱二陽,河南鄢陵人,萬曆乙未進士。

(以上一篇錄自《鍾伯敬先生遺稿》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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