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重庆两江新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
第三条 两江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发、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编辑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市级有关部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以及江北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三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
(六)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下简称直管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两江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直管区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疾病防控、征兵工作由渝北区人民政府负责。
直管区内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三区政府分别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应当协助三区政府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三区政府负责两江新区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是,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 市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税务等部门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设立的有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两江新区规定范围内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所属的投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两江新区有关区域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招商引资等。
第十二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进行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其收支并入市级预算。
第十三条 两江新区的财政税收管理及相关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两江新区各区域之间有关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编辑第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互为依存、有机统一、动态完善、相互协调的规划编制体制机制。
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区规划、专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编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三区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与两江新区有关规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当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两江新区范围内各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统一编制,由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保障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用地。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做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九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市政、通信、信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两江新区内重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划统筹协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两江新区有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编辑第二十条 两江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产业,加快发展集成电路、液晶面板、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物联网、机器人、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会展、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保税贸易、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两江新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按照错位发展和集聚发展原则规划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根据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各区域的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研究制订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报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产业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保持区域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两江新区内企业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牵头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提供投资促进、权益保障、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加强碳排放管理,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河流、湖泊、湿地、林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二十八条 两江新区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两江新区内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编辑第二十九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派驻两江新区的机构(以下统称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许可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正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行行政许可单一窗口办理模式,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办理行政许可可以通过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现场办理、重大项目优先办理等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整合行政许可要件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两江新区范围内对个别项目需要调整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两江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发布负面清单予以列明。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依法实行许可管理。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实行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两江新区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两江新区建立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实施许可事项“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制度,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
第三十六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农林水利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机构、三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两江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等共同建设。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等工作中,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两江新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建设统一的两江新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监管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在两江新区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制定人才智力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发挥人才资源开发主体作用。
第四十一条 两江新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两江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发展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团体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两江新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试点内容和措施。
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应两江新区发展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改或者就在两江新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两江新区依法高效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和资源向两江新区集聚,帮助争取和积极安排国家级、市级重大改革在两江新区先行试点,把符合两江新区发展方向的国家、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布局两江新区。
第四十四条 在两江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活动,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3个行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1200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北部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同时废止。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