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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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保障和促进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两江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
(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分区规划、专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四)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外、规划范围内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
二、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管委会的职能机构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三、市级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规划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指导,具体机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江北区、北碚区和渝北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的其他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鼓励和支持两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五、本决定所称两江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位于重庆主城长江以北、嘉陵江以东,包括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三个行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一千二百平方公里。本决定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包括两江新区范围内的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等七个建制镇街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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