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 财会〔2003〕32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3年11月7日 有效期:2004年1月1日—2015年2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的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除外)。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表、分布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布报告的公司除外)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四)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公司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五)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需要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九)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编辑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代买卖证券交易日确认收入。
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代兑付证券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为收入
4.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有价证券的业务。公司代保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不论采取何种代保管方式,均只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代保管证券的情况。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自营证券业务包括买入证券和卖出证券。
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或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除法律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为了使提供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
证券买卖持有期间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收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三)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分别进行核算。
1.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承销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承销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2.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委托单位发售的证券时,不需要在账内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只需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登记承销证券的情况;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承销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承销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承销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为收入。
3.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委托单位发售的证券时,按不需要在账内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只需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登记承销证券的情况;承销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承销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为收入。
(四)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公司的其他证券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本制度规定分类单独进行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利息收入的证券业务。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期末时,应当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按期计提利息,确认为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到期返售的,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未到期的利息,确认为当期收入。
2.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证券业务。公司应于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期末时,应当根据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按期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费用。卖出回购证券在当期到期购回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卖出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未到期的利息,确认为当期费用。
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管理资产的金额,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公司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税费、交易佣金的会计核算比照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如果合同中规定公司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公司应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收益。
期末,公司应当按照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经营受托管理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该表的附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表”中单独反映,不应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如果根据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经营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由公司承担,则经营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形成的饿资产和负债应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内反映。具体核算比照借款业务处理。
4.上市辅导、上市推荐、投资咨询等财务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规范化辅导、上市推荐,为企业提供的改制重组策划、投资咨询等各类财务顾问业务。公司应当在各项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在各项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前一次性收取的款项,应先作为预收款项处理,待服务完成时按规定确认收入。
三、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分别进行核算,不得将收入与支出直接抵销。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提各项利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利息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或对应的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时,应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前期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尚未收回前,公司以后期间应当计提的利息,不在表内予以确认。采用“到期还本付息”方式的拆借业务,只有在本金到期后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情况下,已计提的应收利息才需要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四、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
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分别以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公司进行外币业务核算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外币结算备付金、外币交易保证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以外币结算的债权账户包括应收款项、应收利息、自营证券、承销证券、代兑付债券、受托投资等;以外币结算的债务账户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利息、代买卖证券款、承销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受托资金等。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当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期末,公司应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折算的金额与记账本位币的“外币兑换”科目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外币兑换”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等。
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编辑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 ||
1 | 1001 | 现金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3 | 1003 | 结算备付金 |
4 | 1004 | 交易保证金 |
5 | 1101 | 应收股利 |
6 | 1102 | 应收利息 |
7 | 1111 | 应收款项 |
8 | 1112 | 坏账准备 |
9 | 1201 | 自营证券 |
10 | 1202 |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
11 | 1211 | 承销证券 |
12 | 1221 | 代兑付债券 |
13 | 1231 | 买入返售证券 |
14 | 1241 | 拆出资金 |
15 | 1251 | 受托投资 |
16 | 1301 | 待转承销费用 |
17 | 1302 | 待摊费用 |
18 | 1401 | 长期股权投资 |
19 | 1402 | 长期债权投资 |
20 | 1403 |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21 | 1501 | 固定资产 |
22 | 1502 | 累计折旧 |
23 | 1503 |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
24 | 1505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25 | 1506 | 在建工程 |
26 | 1508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27 | 1601 | 固定资产清理 |
28 | 1701 | 无形资产 |
29 | 1702 | 交易席位费 |
30 | 1703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31 | 1715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32 | 1801 | 长期待摊费用 |
33 | 190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34 | 1911 | 抵债资产 |
35 | 1921 |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
二、负债类 | ||
36 | 2101 | 短期借款 |
37 | 2102 | 拆入资金 |
38 | 2108 | 应付利息 |
39 | 2111 | 应付款项 |
40 | 2121 | 应付工资 |
41 | 2131 | 应付福利费 |
42 | 2141 | 应付利润 |
43 | 2151 | 应交税金及附加 |
44 | 2181 | 预提费用 |
45 | 2201 | 代买卖证券款 |
46 | 2211 | 承销证券款 |
47 | 2221 | 代兑付债券款 |
48 | 2231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49 | 2241 | 受托资金 |
50 | 2243 | 待转资产价值 |
51 | 2245 | 预计负债 |
52 | 2301 | 长期借款 |
53 | 2311 | 应付债券 |
54 | 2321 | 长期应付款 |
55 | 2341 | 递延税款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
56 | 3101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57 | 3111 | 资本公积 |
58 | 3121 | 一般风险准备 |
59 | 3131 | 盈余公积 |
60 | 3141 | 本年利润 |
61 | 3151 |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 ||
62 | 4101 | 手续费收入 |
63 | 4102 | 证券销售 |
64 | 4103 | 证券承销 |
65 | 4104 | 利息收入 |
66 | 4105 |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
67 | 4106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68 | 4201 |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
69 | 4211 | 其他业务收入 |
70 | 4301 | 投资收益 |
71 | 4302 | 汇兑损益 |
72 | 4401 | 营业外收入 |
73 | 4501 | 手续费支出 |
74 | 4502 | 利息支出 |
75 | 4503 |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
76 | 4504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77 | 4505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78 | 4506 | 其他业务支出 |
79 | 4602 | 营业费用 |
80 | 4701 | 营业外支出 |
81 | 4711 | 资产减值损失 |
82 | 4801 | 所得税 |
83 | 4901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11 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3103 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之间、各分公司和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1131 内部往来”科目。
3.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 备用金”科目。
4.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1902 外币兑换”科目。
5.公司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可以增设“1281 低值易耗品”科目。
6.公司对外进行的项目投资,可以增设“1208 项目投资”科目。
第四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编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款项”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应收款项”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其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公司还应按资金性质设置“客户资金存款”、“公司资金存款”明细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时,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不含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其不能收回部分应当转入应收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经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款项”。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包括客户)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公司。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为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以及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结算手续费。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结算手续费,应当从本项目中抵减。
(二)客户。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引起的客户结算备付金净额的变化,也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可以每日结转结算备付金的明细科目,也可以每月定期结转。
三、公司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司)。
(二)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客户),贷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同时,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司)。
五、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买入证券时,按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股票的成交价,加上交纳的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印花税等各项费用,下同),借记“自营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
(二)公司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公司),按证券持有期间的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自营证券”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清算代理机构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和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公司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如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买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进行长期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等。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公司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计提的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买入的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取的利息(即发行日或上期付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公司通过网上收到利息,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网下收到的利息,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同业之间拆出的资金,按期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以后期间的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前期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尚未收回前,公司以后期间应当计提的利息,不在表内予以确认。
公司将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应按所转应收利息余额,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入表外核算的已计提应收利息后来收回的,则应先冲减逾期拆出资金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回的资金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四、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返售证券,期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已计提的应收利息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拆出资金单位、买入返售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尚未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以及已计提尚未转入表外核算的拆出资金利息等。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证券经营而发生的除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如应收自营业务认购新股占用款、转入的逾期拆出资金等,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预支差旅费、应收现金短款、应收赔款和罚款等。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各种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并在本科目下设置“逾期拆出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公司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科目(逾期拆出资金),贷记“拆出资金”科目;当拆出资金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到的,应当将逾期拆出资金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
提取坏账准备的公司,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暂付款项类别以及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预收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饿方法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公司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五、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的实际成本。
二、自营证券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公司买入证券时,按清算日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二)公司自营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自营股票持有期间派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应于股权登记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按本公司原持有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本公司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三)公司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通过网上配股的,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时,按实际清交的配股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通过网下配股的,按实际支付的配股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通过网上认购新股,公司申购款被证券交易所从账户中划出并冻结时,借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认购新股中签,与证券交易所清算中签款项时,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同时,按退回的未中签款项,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
公司通过网下认购新股,按规定存入指定机构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认购新股中签,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同时,按退回的未中签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科目。
(五)公司采用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转为自营证券的,按承购价或发销价,借记本科目,贷记“承销证券”、“承销证券款”科目。
(六)公司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如所卖出的证券为债券,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购买日(或上期付息日)至卖出日期间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两者差额(即实际收到金额扣除应计利息),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代记本科目。
公司计算卖出证券的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七)自营债券若到期前不出售而是继续持有直至到期兑付本息,则按到期兑付的金额,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到期兑付的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到期兑付的金额扣除兑付的利息,贷记“证券销售”科目。
(七)自营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其持有期间分期取得的利息,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应计利息,贷记“证券销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公司以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借款时,应将质押转出的证券在备查账簿中详细登记借款的金融机构、质押的券种等资料。
四、期末,自营证券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自营证券的存放地点和种类及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自营证券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二、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自营证券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自营证券可能发生的损失。
公司的自营证券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当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通常情况下,自营证券的市价应当选取当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确定;当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无交易的,应选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确定;股票价格异常变动的自营证券,期末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时,应当考虑实际可收回的金额,同时应当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影响。
公司在运用自营证券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在分类的基础上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自营证券比较重大(如占整个自营证券10%及以上),应按单项证券为基础计算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三、期末,公司应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
当期自营证券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如果当期自营证券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自营证券市价高于成本,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回。
四、公司出售自营证券,一般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期末一并调整已提取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值。公司以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委托单位发售的证券时,不需要在账内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只需杂专设的备查账簿中登记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承销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差价收入”科目。计算和结转承销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差价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承销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售出的承销证券的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
二、公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公司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实物券,借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并由公司垫付的,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时,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实际已兑付的金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证券所发生的成本。
二、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证券,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买入证券在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银行存款——公司”科目,按买入证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证券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前期已计利息)、“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按不同交易场所、不同期限的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资金的本金。
二、公司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计提资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前期已计利息)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三、当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应当将拆出资金本金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转入时,借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贷记本科目。同时,应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采用“到期还本付息”方式的拆借业务,只有在本金到期后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情况下,已计提的应收利息才需要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首先应当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以后,再收回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用受托资金购买的证券的实际成本、出售收入及其差价。公司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和“已实现未结算损益”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公司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用其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将购买的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回购交易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其差额,结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时,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金额,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属于公司的收益金额,贷记“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委托单位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受托资金”科目,按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公司按规定分期计提管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合同到期收取管理费时,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调整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余额时,借记(或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贷记(或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公司计算受托投资卖出证券的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用受托资金购买的证券的实际成本和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证券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项承销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承销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承销收入的同时,结转承销费用,借记“证券承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承销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承销项目和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承销业务所发生的承销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房屋租赁费等。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待摊费用所应分摊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公司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出的有意图表明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四)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包销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股票由本公司认购转为长期投资的,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承销证券”科目;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股票,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股票本公司认购转为长期投资的,应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承销证券款”科目。
(二)公司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投资于基金公司等),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取得的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款项”、“自营证券”、“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款项”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长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利润,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应收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款项”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七、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公司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八、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公司应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或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进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或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期末,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公司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公司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公司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增加资本公积的,公司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该按成本法核算,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九、公司改变投资目的,将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自营证券的账面余额与市价的差额,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按自营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自营证券”科目。
十、公司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一、公司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公司应当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3.应计利息。
(二)其他债权投资。公司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细核算:
1.本金;
2.应计利息。
公司购入债券所发生的金额较大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在各明细科目下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公司购入债券所发生的金额较小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不设置“债券费用”科目。
三、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四、公司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到期而尚未领取或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按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期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五、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指到期还本付息债券,下同)或“应收利息”科目(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下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公司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公司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企业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溢折价)。
八、公司采用全额包销方式承销的债券,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债券转为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承销证券”科目;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债券,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债券转为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承销证券”科目。
九、公司进行除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本金或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已计提的利息和未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划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二、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公司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公司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八)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公司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作调整。
(九)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判断:如果该项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方式核算。具体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该项支出使可能流入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公司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比例(将租赁资产计算在内)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公司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司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以,借记本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七)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八)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九)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款,在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前收到的,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营业费用”等科目。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的,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转出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二)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交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应按调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四)公司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七、公司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期末固定资产的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公司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公司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年调整的折旧额记入调整当期的费用,上年调整的折旧额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四、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地确定租赁期届满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公司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二、公司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其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经营租赁资产改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期末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面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再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四、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良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改良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其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应当记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公司自创的尚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
二、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四)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五)公司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摊余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公司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摊余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
(七)公司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营业费用。
五、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交易席位费不多的企业,也可不单设本科目核算,而将其并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二、交易席位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支付的交易席位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出售交易席位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席位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交易席位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
(三)公司出租交易席位取得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交易席位有关的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席位费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交易席位费应从公司开始经营或受让的当月起,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的交易席位应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交易席位号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四、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五、期末,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转回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转回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孰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融资租如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入账的公司,不设置本科目。
二、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时按照资本化的原则,分别借记“在建工程”、“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未实现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的开办费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以及无法与未来收益相匹配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若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发生时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五、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代理证券业务中发生的交易差错损溢,以及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交易差错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三、公司在代理证券业务中,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发生的交易差错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等科目;发生的交易差错溢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公司按规定程序转销交易差错损溢时,属于交易差错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交易差错溢余,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财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等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清查的交易差错损溢或各种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七、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八、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交易差错损失和各项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交易差错溢余和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一)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应收利息”等科目,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科目。
(二)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应收利息”等科目,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取得的实物抵债资产以及正在进行处置的抵押物和质物的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公司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如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借款等。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在“拆入资金”科目单独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期计提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归还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性质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计提未到期的拆入资金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拆入资金利息”科目;归还拆入资金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按拆出资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拆入资金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的客户保证金存款利息。
二、公司按期计提各项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利息的类别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尚未支付的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证券经营而发生的除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应付利息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如应付交易所配股款、应付客户现金股利、应付分销商手续费,以及公司其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等。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金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
公司按规定将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业务经营、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明细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付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的节余。
一、本科目核算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以及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等。本科目下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明细科目。
非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列支,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职工福利费的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现金股利或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等。
公司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应交营业税
1.公司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房产税
(五)应交土地使用税
(六)应交车船使用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个人所得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教育费附加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费用中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等。
二、公司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的各项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等,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预提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201代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
——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公司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的差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公司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的差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四、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公司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交易所清算配股时,按配股金额,借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六、公司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公司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时,借记“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客户交存的代买卖证券款项的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公司承销无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承销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承销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冲销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证券售出时,按约定的承销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承销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冲销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三、公司承销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格,在备查账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承销价格计算的承销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承销的证券,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按合同规定未售出部分由本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按承销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承销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贷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承销证券价款(即承销价格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同时,冲销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公司通过柜台承销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证券售出时,按承销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承销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冲销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二)采用代销方式代理承销证券
公司采用代销方式承销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承销价格计算的承销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承销的证券,贷记本科目;将承销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承销证券价款(即承销价款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承销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冲销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公司通过柜台承销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证券售出时,按承销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承销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承销——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承销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冲销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承销证券。
四、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承销证券尚未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
二、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兑付无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债券,按兑付金额,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公司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科目。
(二)公司兑付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兑付债券本息,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取的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如果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时,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如果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时,在收到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科目;待兑付债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兑付债券款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二、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
卖出证券在当期到期购回的,按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按回购证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利息,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三、本科目按券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资金。
二、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公司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用其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将购买的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回购交易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其差额,结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时,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金额,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属于公司的收益金额,贷记“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委托单位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受托资金”科目,按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公司按规定分期计提管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合同到期收取管理费时,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调整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余额时,借记(或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贷记(或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接受委托资产管理所形成的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公司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公司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公司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本制度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公司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三、会计期末,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如果公司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公司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二、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公司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公司前期已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当期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预计负债”科目。
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借款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按期计提借款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公司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公司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发行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另设“2112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规定办理。
公司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间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四、公司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对于公司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公司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六、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核算。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及转换为股票之前,应按一般债券进行账务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债券折价),按已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到期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按上述一般债券处理。
八、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账簿中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十、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公司,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生产经营期间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的费用,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公司,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应税所得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本科目余额的影响;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的余额应按照税率的变更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三、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数额等。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101股本”科目。
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股东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公司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公司应按收到出资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当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债券折价”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股数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公司股票时,登记入账。
五、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股东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账簿中转为受让方。
七、公司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有关备查账簿中详细记录。
三、本科目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股权投资准备
(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五)关联交易差价
(六)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科目。
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刷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饿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三)公司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本制度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公司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公司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四)公司接受外币资产投资时,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或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收到出资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五)上市证券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及受托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相互占用资金等,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证券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关联交易差价)等。
四、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公司,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
二、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主要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
(四)储备基金;
(五)企业发展基金。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票面价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经批准将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储备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经批准用储备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公司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公司应将“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承销”、“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承销”、“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资产减值损失”、“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资产减值损失”、“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将“证券销售”、“投资收益”、“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汇兑损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证券销售”、“投资收益”、“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公司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二)其他转入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四)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五)提取法定公益金
(六)提取储备基金
(七)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八)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九)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十)应付优先股股利
(十一)应付普通股股利
(十二)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三)未分配利润
三、公司用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转入、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等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由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订的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会计上不进行核算,也不在会计报表内反映,但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股东大会批准批润分配方案后,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公司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或按规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四、年度终了,公司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反映公司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客户办理各种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兑付债券、代理保管证券等代理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
二、公司代理证券业务实现的各项手续费收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
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本科目(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按其差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同时,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本科目(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按其差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二)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公司收取的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三)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
公司收取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
三、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2证券销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自营证券买卖中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差价。自营债券到期兑付的本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自营债券买卖业务,卖出时可将购买日(或上期付息日)至卖出日期间应计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即卖出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购买日(或上期付息日)至卖出日期间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两者差额(即实际收到价款扣除应计利息),贷记“证券销售”科目。
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科目。
三、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结转证券销售差价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发生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期末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后应无余额。4103证券承销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发行收入、发行成本和发行费用。采用代销方式和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以及相关的发行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出售承销的证券,按承销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和结转承销证券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承销证券”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和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实现的手续费收入,一般应于承销期结束,将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发行单位)时直接抵扣,借记“承销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如单独收取手续费的,按收取或应收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组成承销团由承销团成员完成承销任务的,其手续费收入先由主承销商在向委托单位(发行单位)付款时,从所筹集资金中抵扣。公司应按从所筹资金中抵扣的手续费,借记“承销证券款”科目,按本公司应收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应付给副承销商和分销商的部分,贷记“应付款项——应付承销手续费”科目;由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分别付给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借记“应付款项——应付承销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由主承销商单独收取手续费的,按收取或应收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按本公司应收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应付给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的部分,贷记“应付款项——应付承销手续费”科目;付给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手续费时,借记“应付款项——应付承销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结转承销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发行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按承销证券种类和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六、期末,结转证券承销差价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如果发生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期末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后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外的利息收入等。
二、公司按收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二、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的返售证券在当期到期返售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买入证券的款项,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买入返售的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利息,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买入返售证券”、“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6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出资金、公司资金存放在银行及登记结算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公司与金融企业发生往来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作表外核算;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首先应冲减逾期拆出资金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回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公司与委托单位结算时,借记“受托投资——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金额,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属于公司的收益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委托单位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受托资金”科目,按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受托投资——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公司按规定分期计提管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到期收取管理费时,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除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承销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公司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自营证券业务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公司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出售和收回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公司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长期债券出售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应计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和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公司自营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自营债券取得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公司出售自营债券(含持有直至到期兑付本息的债券)时,可将购买日(或上期付息日)至卖出日期间应计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即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或到期兑付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买购买日(或上期付息日)至卖出日期间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价款扣除应计的利息,贷记“证券销售”科目。
公司自营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其持有期间分期取得的利息,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公司”或“银行存款”科目,按购买价款中包括的债券利息金额,贷记“证券销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外币业务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二、期末,各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实现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长券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罚没收入等。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
公司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公司按规定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如客户存款利息支出、按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二、公司计提或发生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代买卖证券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时,应当按照确定资本化的原则,借记“在建工程”、本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二、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到期的,购回该批证券时,按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按回购证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公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支出。
二、发生往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利息”、“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应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月份终了,按规定计算出本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出租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等。
二、公司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602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工会经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水电费、公杂费、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税金、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财产保险费、邮电费、绿化费、取暖降温费、安全防范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外事费、会议费、咨询费、公证费、诉讼费、审计费、无形资产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住房公积金、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董事会费、交易所会员年费、交易所设施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发生各项营业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付福利费”、“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处置抵债资产支出、非常损失、短券短款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公司取得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二、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原计提减值的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公司,期末应按应税所得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债务法核算的公司,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
三、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公司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公司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公司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五章 会计报表格式
编辑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
会证01表 | 资产负债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 | 利润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3表 | 现金流量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1 |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2 | 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3 |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2 |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3 |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合01表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 | 合并利润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合03表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附表1 | 合并利润分配表 | 年度报告 |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
______年度___月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证01表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单位:元 |
资 产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
现金 | 1 | 短期借款 | 51 | ||||
银行存款 | 2 | 其中:质押借款 | 52 | ||||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 3 | 拆入资金 | 53 | ||||
结算备付金 | 4 | 应付利息 | 54 | ||||
其中:客户备付金 | 5 | 应付款项 | 55 | ||||
交易保证金 | 6 | 应付工资 | 56 | ||||
自营证券 | 7 | 应付福利费 | 57 | ||||
拆出资金 | 8 | 应付利润 | 58 | ||||
买入返售证券 | 9 | 应交税金及附加 | 59 | ||||
应收款项 | 10 | 预提费用 | 60 | ||||
应收股利 | 11 | 预计负债 | 61 | ||||
应收利息 | 14 | 代买卖证券款 | 62 | ||||
承销证券 | 15 | 承销证券款 | 63 | ||||
代兑付债券 | 16 | 代兑付债券款 | 64 | ||||
待转承销费用 | 17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65 | ||||
待摊费用 | 18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66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 19 | 其他流动负债 | 67 | ||||
其他流动资产 | 21 | 流动负债合计 | 70 | ||||
流动资产合计 | 22 | ||||||
长期投资: | 长期负债: | ||||||
长期股权投资 | 23 | 长期借款 | 71 | ||||
长期债权投资 | 24 | 应付债券 | 72 | ||||
长期投资合计 | 25 | 长期应付款 | 73 | ||||
固定资产: | 其他长期负债 | 74 | |||||
固定资产原价 | 26 | ||||||
减:累计折旧 | 27 | 长期负债合计 | 78 | ||||
固定资产净值 | 28 | ||||||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29 | 递延税项: | |||||
固定资产净额 | 30 | 递延税款贷项 | 79 | ||||
在建工程 | 31 | ||||||
固定资产清理 | 32 | 负债合计 | 80 | ||||
固定资产合计 | 33 |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所有者权益: | ||||||
无形资产 | 34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81 | ||||
交易席位费 | 36 | 资本公积 | 82 | ||||
长期待摊费用 | 37 | 一般风险准备 | 83 | ||||
抵债资产 | 38 | 盈余公积 | 85 | ||||
其他长期资产 | 40 | 其中:法定公益金 | 86 |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 41 | 未分配利润 | 87 | ||||
递延税项: | |||||||
递延税款借项 | 4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1 | ||||
资产总计 | 5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2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_______元;受托投资_______元;受托资金_______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存款_______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到结算备付金的客户备付金_______元。
会证02表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___月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月数 | 本年数 |
---|---|---|---|
一、营业收入 | 1 | ||
1.手续费收入 | 2 | ||
2.自营证券差价收入 | 3 | ||
3.证券承销收入 | 4 | ||
4.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 5 | ||
5.利息收入 | 6 | ||
6.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7 | ||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 8 | ||
8.其他业务收入 | 9 | ||
9.汇兑收益 | 11 | ||
二、营业支出 | 12 | ||
1.手续费支出 | 15 | ||
2.利息支出 | 16 | ||
3.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17 | ||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 18 | ||
5.营业费用 | 19 | ||
6.其他业务支出 | 20 | ||
7.营业税金及附加 | 21 | ||
三、投资收益 | 22 | ||
四、营业利润 | 25 | ||
加:营业外收入 | 33 | ||
减:营业外支出 | 34 | ||
五、利润总额 | 35 | ||
减:资产减值损失 | 36 | ||
六、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 | 37 | ||
减:所得税 | 38 | ||
七、净利润 | 40 |
补充资料:
项 目 | 本月数 | 本年数 |
---|---|---|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 | ||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 ||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 ||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 ||
5.债务重组损失 | ||
6.其他 |
会证03表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年数 | 上年数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自营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1 | ||
代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2 | ||
承销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3 | ||
代兑付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4 | ||
手续费收入收到的现金 | 5 | ||
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 | 8 | ||
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 9 | ||
买入返售证券到期返售收到的现金 | 10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6 | ||
现金流入小计 | 17 | ||
自营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 18 | ||
代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 19 | ||
承销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 20 | ||
代兑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 21 | ||
手续费支出支付的现金 | 22 | ||
客户支出资金存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 23 | ||
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 | 26 | ||
卖出回购证券到期回购支付的现金 | 27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9 | ||
以现金支付的营业费用 | 30 | ||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 31 | ||
支付的所得税款 | 32 |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7 | ||
现金流出小计 | 3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9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 | 40 | ||
分得股利或利润收到的现金 | 42 | ||
取得债权投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 | 43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 | 44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8 | ||
现金流入小计 | 49 | ||
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 50 | ||
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 51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53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净额 | 54 |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8 | ||
现金流出小计 | 5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0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借款收到的现金 | 61 | ||
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 63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64 |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的现金 | 68 | ||
现金流入小计 | 69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70 | ||
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 | 72 | ||
分配股利或利润支付的现金 | 73 | ||
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 | 74 | ||
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 | 75 | ||
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 | 76 |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81 | ||
现金流出小计 | 82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84 | ||
五、现金净增加额 | 85 |
会证01表附表1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数 | 本年减少数 | 年末余额 | ||
---|---|---|---|---|---|---|---|
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 | 其他原因转出数 | 合 计 | |||||
一、坏账准备合计 | 1 | ||||||
二、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合计 | 2 | ||||||
其中:股票投资 | 3 | ||||||
债券投资 | 4 | ||||||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 5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6 | ||||||
长期债权投资 | 7 | ||||||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 8 | ||||||
其中:房屋建筑物 | 9 | ||||||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 10 | ||||||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合计 | 11 | ||||||
七、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 12 | ||||||
八、总计 | 13 |
会证01表附表2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年数 | 上年数 |
---|---|---|---|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 |||
年初余额 | 1 | ||
本年增加数 | 2 | ||
其中:资本公积转入 | 3 | ||
盈余公积转入 | 4 | ||
利润分配转入 | 5 | ||
新增资本(或股本) | 6 | ||
本年减少数 | 10 | ||
年末余额 | 15 | ||
二、资本公积: | |||
年初余额 | 16 | ||
本年增加数 | 17 | ||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 | 18 | ||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 19 | ||
接受现金捐赠 | 20 | ||
股权投资准备 | 21 | ||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 22 | ||
关联交易差价 | 23 | ||
其他资本公积 | 30 | ||
本年减少数 | 40 | ||
其中:转增股本 | 41 | ||
年末余额 | 45 | ||
三、一般风险准备: | |||
年初余额 | 46 | ||
本年增加数 | 47 | ||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 48 | ||
本年减少数 | 49 | ||
其中:弥补亏损 | 50 | ||
年末余额 | 51 | ||
四、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 | |||
年初余额 | 52 | ||
本年增加数 | 53 | ||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 54 | ||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 55 | ||
任意盈余公积 | 56 | ||
储备基金 | 57 | ||
企业发展基金 | 58 | ||
法定公益金转入数 | 62 | ||
本年减少数 | 63 | ||
其中:弥补亏损 | 64 | ||
转增资本(或股本) | 65 | ||
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 | 66 | ||
分派股票股利 | 67 | ||
年末余额 | 68 | ||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 70 | ||
任意盈余公积 | 71 | ||
储备基金 | 72 | ||
企业发展基金 | 73 | ||
五、法定公益金: | |||
年初余额 | 76 | ||
本年增加数 | 77 | ||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 78 | ||
本年减少数 | 79 | ||
其中:集体福利支出 | 80 | ||
年末余额 | 81 | ||
六、未分配利润: | |||
年初未分配利润 | 82 | ||
本年净利润 | 83 | ||
本年利润分配 | 84 | ||
年末未分配利润 | 85 |
会证01表附表3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 |
---|---|---|---|
受托资产: | |||
存入银行的受托资金 | 1 | ||
存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受托资金 | 2 | ||
受托资金成本 | 3 | ||
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 | 4 | ||
受托资产总计 | 5 | ||
受托负债: | |||
受托资金 | 6 | ||
受托负债总计 | 7 |
补充资料:受托投资期末市价:______元。
会证02表附表1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本年数 | 上年数 |
---|---|---|---|
一、净利润 | 1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2 | ||
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 3 | ||
其他转入 | 4 | ||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 7 | ||
减: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8 |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9 | ||
提取法定公益金 | 10 | ||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 11 | ||
提取储备基金 | 12 | ||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 13 | ||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16 | ||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 17 |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18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19 | ||
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20 | ||
四、未分配利润 | 25 |
会证02表附表2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业务 | ××业务 | 其他业务 | 抵销 | 未分配项目 | 合计 | ||||||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
一、营业收入合计 | ||||||||||||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 ||||||||||||
分部间营业收入 | ||||||||||||
二、营业支出合计 | ||||||||||||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 ||||||||||||
分部间营业支出 | ||||||||||||
三、投资收益合计 | ||||||||||||
四、营业利润合计 | ||||||||||||
五、资产总额 | ||||||||||||
六、负债总额 |
会证02表附表3 | ||
编制单位: | ______年度 | 单位:元 |
项 目 | ××地区 | ××地区 | 其他地区 | 抵销 | 未分配项目 | 合计 | ||||||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本年 | 上年 | |
一、营业收入合计 | ||||||||||||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 ||||||||||||
分部间营业收入 | ||||||||||||
二、营业支出合计 | ||||||||||||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 ||||||||||||
分部间营业支出 | ||||||||||||
三、投资收益合计 | ||||||||||||
四、营业利润合计 | ||||||||||||
五、资产总额 | ||||||||||||
六、负债总额 |
第六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编辑资产负债表说明(会证01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本表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如果有调整年初数的情况,应相应调整年初报表数。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公司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存款资金,不包括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取得的客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结算备付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包括公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备付金,不包括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取得的客户备付金。本项目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交易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交易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自营证券”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卖出的自营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自营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收回的除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的金额填列。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设置“预收款项”项目反映。
9.“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公司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计提的利息,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承销证券”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售出的承销证券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承销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代兑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实际已兑付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代兑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待转承销费用”项目,反映公司证券承销业务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发行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转承销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6.“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9.“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和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除交易席位费减值准备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公司不单独设置“交易席位费”科目进行核算的,则该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4.“交易席位费”项目,反映公司交易席位费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交易席位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交易席位费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5.“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各项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6.“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各项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抵债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之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8.“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向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偿还的未到期拆入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支付的各种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职工福利费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付福利费”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未交、多交的税金及附加。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7.“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预提而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38.“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代买卖证券款”项目,反映客户交存的代买卖证券款项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代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承销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代兑付债券款”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委托方兑付到期债券而收到委托方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代兑付债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负债项目下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4.“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45.“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支付的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8.“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49.“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50.“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公司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公积。本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一般风险准备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会证02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承销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收益”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2.“手续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为客户办理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自营证券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自营证券成本形成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销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自营证券亏损,以“-”号填列。
4.“证券承销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所取得的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承销”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证券承销亏损,以“-”号填列。
5.“受托投资管理收益”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受托资产取得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受托投资管理净损失,以“-”号填列。
6.“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外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从事除证券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在证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汇兑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号填列。
11.“营业支出”项目,反映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发生的支出总额。根据“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12.“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发生的手续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对各项负债及客户结算资金按规定的适用利率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在证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公司从事除证券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税金等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亏损,以“-”号填列。
20.“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支出后的净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21.“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23.“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回转的金额,以“-”号填列。
24.“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利润总额”项目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
25.“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会证03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与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不包括存放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取得的客户资金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存款。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所名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公司现金的流入与流出。
四、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公司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自营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自营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证券销售”、“自营证券”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自营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2.“代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客户保证金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买卖证券款”、“银行存款”、“利息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代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3.“承销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委托单位发行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发行证券”、“承销证券款”、“证券承销”、“自营证券”、“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承销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4.“代兑付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委托单位兑付到期债券而收到的代兑付债券款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兑付债券”、“代兑付债券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代兑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5.“手续费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代理证券业务收到的现金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可以根据“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资金存放在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拆出资金收到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买入返售证券到期返售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到期返售证券而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现金收入、咨询服务现金收入、罚没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应收款项”、“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10.“手续费支出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代理证券业务向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净额,以及向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等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可以根据“手续费支出”、“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客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的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不包括拆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息支出”、“应付利息”、“代买卖证券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回购业务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卖出回购证券到期回购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到期回购证券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营业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以现金支付的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各项营业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和“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19.“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20.“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现金支出、捐赠现金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款项”、“待转承销费用”、“待摊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指公司购建和处置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和收回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拆出资金本金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和拆出资金收到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拆出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分回利润所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权投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长期债权投资、拆出资金以现金收到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拆出资金收回的本金,长期债权投资、拆出资金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抵债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的除上述现金收入以外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拆出资金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债权投资”、“拆出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抵债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9.“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扣除所取得的现金变价收入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抵债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长期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指导致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借款规模及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1.“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拆入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公司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偿还拆入资金的本金等。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拆入资金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募集资本或发行债券的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利润”、“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偿付借款、拆入资金和应付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现金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公司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
(五)“现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公司“现金”、“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等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数额。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会证01表附表1)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本表有关项目对应关系如下:
1.1行+2行+5行+8行+10行+11行+12行=13行;
2.④栏+⑤栏=⑥栏(除1行外)。
四、如果本表“本年减少数”中确实难以划分因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的,则④栏和⑤栏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栏即可。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表动表
(会证01表附表2)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表
(会证01表附表3)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本表受托资产总计等于受托负债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各栏目,应根据上年末受托投资业务状况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期末数”各栏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存入银行的受托资金”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客户资金存放在银行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中属于受托投资业务客户资金的期末余额填列。
2.“存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受托资金”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客户备付金。本项目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期末余额中属于受托投资业务客户备付金的期末余额填列。
3.“受托投资成本”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买卖证券,期末尚未卖出的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受托投资”科目下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已实现未结算损益”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买卖证券,在合同到期进行结算前已经实现的证券买卖差价。本项目应根据“受托投资”科目下的“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受托资金”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客户委托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受托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利润分配表(会证02表附表1)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末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当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一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3.“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4.“盈余公积转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6.“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7.“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8.“提取储备基金”项目和“提取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反映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9.“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11.“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12.“转增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13.“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四、公司如因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减少的未分配利润,可在本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地区分部)
(会证02表附表2和附表3)编制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
1.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资产计价政策、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等;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3.自营证券业务和代理证券业务的说明;
4.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自营证券、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拆出资金、委托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借款、应交税金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5.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7.或有事项的说明;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编辑目录
一、自营证券业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四、其他证券业务
五、长期投资
六、固定资产
七、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八、待处理财产损溢
九、结算资金
十、短期负债
十一、长期负债
十二、所有者权益
十三、营业支出
十四、营业收入
十五、利润和利润分配
一、自营证券业务
编辑(一)自营买入证券
1.公司买入证券时,按清算日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
借:自营证券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2.采用包销方式代发行的证券,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转为自营证券的,按承购价或发行价
借:自营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
(二)自营证券配股派息
1.公司通过网上配股的,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时,按实际成交的配股款
借:自营证券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2.通过网下配股的,按实际支付的配股款
借:自营证券
贷:银行存款
3.因持有股票而分得的股票股利(或称送股),应于股权登记日,根据本公司持有股数及送股比例,计算确定本公司分配的股票股利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4.自营股票持有时间取得的现金股利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投资收益
5.自营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三)自营认购新股
1.通过网上认购新股
(1)公司申购款被证券交易所从账户中划出并冻结
借: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2)认购新股中签,与证券交易所清算中签款项时,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
借:自营证券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3)退回未中签款项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2.通过网下认购新股
(1)按规定存入指定机构的款项
借: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贷:银行存款
(2)认购新股中签,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
借:自营证券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3)退回未中签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四)自营卖出证券
1.公司卖出证券,按清算日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银行存款
贷:证券销售
应收利息
2.但公司自营债券卖出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款)
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买卖持有期间应计的利息)
证券销售(实际收到价款扣除买卖持有期间应计利息)
3.公司自营债券持有直至到期兑付本息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兑付的金额)
银行存款
贷:证券销售(到期兑付的金额扣除到期兑付的利息)
投资收益(到期兑付的利息)
4.结转卖出证券成本
借:证券销售
贷:自营证券
(五)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1.年度终了,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按其差额
借: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贷: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2.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
借: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贷: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二、证券经纪业务
编辑(一)资金专户
1.客户开设资金专户并交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代买卖证券款
2.客户日常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代买卖证券款
3.客户取款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4.客户结息消户
(1)结清利息
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
贷:银行存款
(2)提款消户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5.按季计提客户存款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
6.客户资金专户统一结息时
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已提利息部分)
利息支出(未提利息部分)
贷:代买卖证券款
7.公司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二)代理证券买卖
1.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
借:代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贷:清算备付金(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
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2.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
{{dr|pl=2em|D1=清算备付金(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D2=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C1=代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三)代理认购新股
1.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认购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代买卖证券款
2.将款项划付清算代理机构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3.客户办理申购手续,在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4.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买卖证券款
5.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
借:银行存款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6.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四)代理配股派息
1.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
(1)当日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客户提出配股要求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2)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客户提出配股要求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应付款项——应付客户配股款
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
借:应付账款——应付客户配股款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2.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买卖证券款
3.公司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
借:利息支出
贷:代买卖证券款
(五)代理兑付债券
1.接受委托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无记名(实物券形式)债券
(1)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款
(2)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按兑付金额
借:代兑付债券
贷:银行存款
(3)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实物券
借:代兑付债券款
贷:代兑付债券
(4)如果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并由公司垫付的,收到兑付债券时,按兑付金额
借:代兑付债券
贷:银行存款
(5)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
(6)收到代兑付手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2.接受委托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记名债券
(1)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款
(2)兑付债券本息
借:代兑付债券款
贷:银行存款
3.公司收取的代兑付手续费收入
(1)如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按应收或已收的手续费
借:应收款项
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2)如果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款
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
兑付债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
贷: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三、证券承销业务
编辑(一)全额包销
1.先将证券全部认购,并向发行单位支付全部证券款项,按承购价
借:代发行证券
贷:银行存款
2.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按发行价
借:银行存款
贷:证券发行
3.结转售出证券的实际成本
借:证券发行
贷:代发行证券
4.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承购价
借:自营证券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
(二)余额包销
代发行无记名证券
1.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的证券
(1)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2)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
借:银行存款
贷:代发行证券
(3)未售出部分按规定由本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按发行价格
借:自营证券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
(4)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2.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
(1)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2)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
借:银行存款
贷:代发行证券
(3)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代发行证券
(三)代销
代发行记名证券
1.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
(1)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2)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
贷:代发行证券
(3)发行期结束,按合同规定未售出部分由本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借:自营证券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
(4)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
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银行存款
(5)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6)证券售出,按发行价格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代发行证券
(7)发行期结束,按合同规定未售出部分由本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借:自营证券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
(8)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银行存款
2.采用代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
(1)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2)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
贷:代发行证券
(3)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
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银行存款
(4)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代发行证券
(5)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6)证券售出,按发行价格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代发行证券
(7)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银行存款
(8)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代发行证券
四、其他证券业务
编辑(一)拆出资金
1.拆出资金
借:拆出资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或收取资金利息
借:应收利息
银行存款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3.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
借: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本期应计利息)
4.公司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本息,转入应收款项
借: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
贷:拆出资金
应收利息
(二)拆入资金
1.拆入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拆入资金
2.计提或支付资金利息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应付款项——拆入资金利息
银行存款
3.归还拆入资金本息
借:拆入资金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银行存款
4.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本息,转入应付款项
借:拆入资金
应付款项——拆入资金利息
贷: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
5.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计的利息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
(三)买入返售证券
1.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证券,按实际支付的款项
借:买入返售证券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2.证券到期返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买入返售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四)卖出回购证券
1.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证券,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
2.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按实际支付的款项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五)受托资产管理
1.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资金
2.公司用受托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
借:受托资产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3.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受托资产
4.与委托单位结算,如为收益
借:受托资产
贷:受托资金
其他业务收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如为损失
借:受托资金
其他业务支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损失
贷:受托资产
5.到期退还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
借:受托资金
贷:银行存款
五、长期投资
编辑(一)长期股权投资
1.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方式代发行股票,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股票由本公司认购转为长期投资的,按确定的承购价或发行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
2.公司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贷:银行存款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3.公司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5.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6.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公司应按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
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7.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摊销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摊销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8.采用权益法时,期末,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金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9.期末,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确认本公司应分担的份额,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10.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公司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
按应分担的份额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准备
11.公司处置股权投资时
如为净收益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
如为净损失
借:银行存款
投资风险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应收股利
(二)长期债券投资
1.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方式代发行债券,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债券由本公司认购转为长期投资的,按确定的承购价或发行价
借:长期债券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
2.公司进行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长期债券投资
贷:银行存款
3.如果公司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借:长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应收利息(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如果公司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
长期债券投资——面值(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
——溢折价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4.购入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
投资收益
5.购入折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贷:投资收益
6.长期债券到期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
贷或借: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贷或借:投资收益
六、固定资产
编辑(一)固定资产增减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实收资本(公允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长期应付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税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
资本公积
7.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9.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营业费用
贷:累计折旧
(三)在建工程
1.为购建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四)固定资产清理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有关科目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应收款项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
(1)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七、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编辑(一)无形资产
1.购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3.自行开发的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4.转让无形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金及附加
5.无形资产摊销
借:营业费用
贷:无形资产
6.支付的交易席位费
借:交易席位费
贷:银行存款
7.转让交易席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交易席位费
8.交易席位费摊销
借:营业费用
贷:交易席位费
(二)长期待摊费用
1.发生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有关科目
摊销时
借:营业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八、待处理财产损溢
编辑(一)待处理财产收益
1.发生交易差错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2.发生交易差错溢余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按规定程序结转的交易差错溢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4.盘盈的各种财产
借:有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待处理财产损溢
5.流动资产盘盈的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费用
6.固定资产盘盈的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二)待处理财产损失
1.按规定程序转销交易差错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盘亏各种财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有关科目
3.流动资产盘亏的转销
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
借:应收款项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非常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一般经营损失
借:营业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固定资产盘亏的转销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九、结算资金
编辑(一)应收股利
1.公司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应收股利(应领取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清算备付金——公司
2.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应收股利
3.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
4.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应收利息
1.公司买入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取的利息
借:长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取的利息)
应收利息(应收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2.公司通过网上收到的利息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应收利息
3.公司通过网下收到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公司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计提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5.同业之间拆出的资金,按期计提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逾期未收利息
借: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
贷:应收利息
(三)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
(1)公司发生各种应收款项
借:应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2)收回各种应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款项
(3)公司逾期未收回的拆出资金本息转入应收款项
借: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
贷:拆出资金
应收利息
(4)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转销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款项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
借:应收款项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款项
2.应付款项
(1)发生各种应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款项
(2)支付各种应付款项
借:应付款项
贷:银行存款
(3)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本息转入应付款项
借:拆入资金
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
贷: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
(4)按期计提逾期拆入资金利息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
(四)应交税金及附加
1.应交营业税
(1)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
(2)交纳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1)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
递延税款
(2)实际交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
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1)公司计算出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教育费附加
(1)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十、短期负债
编辑(一)质押借款
1.借入各种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质押借款
2.发生短期借款利息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预提费用
银行存款
3.归还短期借款
借:质押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应付工资
1.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2.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3.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
借:应付工资
贷:应收款项
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
4.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
借:现金
贷:应付款项
5.月份终了,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借:营业费用等
贷:应付工资
(三)应付福利费
1.提取福利费
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2.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十一、长期负债
编辑(一)长期借款
1.借入长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贷:长期借款
2.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
借:在建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长期借款
3.归还长期借款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应付债券
1.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现金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2.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分期计提债券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的债券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和应计利息
借: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应摊销的溢价金额)
利息支出(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计利息)
4.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
借:利息支出(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
贷:应付债券——债券折价(应摊销的折价金额)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计利息)
5.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三)长期应付款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应付款
2.发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支付融资租赁费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5.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2)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汇兑损益
贷:长期应付款
(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应付款
(四)递延税款
1.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
借:所得税(本期应计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税所得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2.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如为贷方余额
借:递延税款
贷:所得税
十二、所有者权益
编辑(一)实收资本
1.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开户银行的金额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3.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等
借: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5.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二)资本公积
1.投资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实收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出资额)
贷:实收资本(投资人在实收资本中应占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贷:递延税款(按规定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
3.接受的现金捐赠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
4.按规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三)一般风险准备
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2.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四)盈余公积
1.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
2.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3.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十三、营业支出
编辑(一)手续费支出
1.发生手续费支出
借:手续费支出
贷:现金
清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手续费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手续费支出
(二)利息支出
1.计提或发生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
贷:预提费用
代买卖证券款
清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利息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息支出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1.到期购回证券,发生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2.期末,将“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四)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发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时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现金
预提费用
银行存款
应付款项
长期借款
2.期末,将“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五)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1.期末,公司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
借: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贷: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2.如已计提跌价损失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
借: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贷: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3.期末,将“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六)营业费用
1.发生各项营业费用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累计折旧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及附加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等
2.期末,将“营业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费用
(七)其他业务支出
1.发生其他业务支出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受托资产
应交税金及附加
2.期末,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
1.按规定计算出本期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
2.期末,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九)营业外支出
1.发生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清理
2.期末,将“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十)所得税
期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十四、营业收入
编辑(一)手续费收入
1.取得各项手续费收入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
贷:手续费收入
2.期末,将“手续费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手续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证券自营收入
1.卖出证券,按清算日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证券销售
结转已售证券成本
借:证券销售
贷:自营证券
2.期末,结转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借:证券销售
贷:本年利润
(三)证券发行收入
1.取得代理发行手续费收入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
代发行证券款
贷:证券发行
2.期末,结转证券发行收入
借:证券发行
贷:本年利润
(四)利息收入
1.取得利息收入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2.期末,结转利息收入
借:利息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五)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1.证券到期返售时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实际收到款项)
贷:买入返售证券(返售证券的买入价格)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2.期末,结转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借: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贷:本年利润
(六)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1.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借: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2.期末,结转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借: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七)其他业务收入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
受托资产
贷:其他业务收入
2.期末,结转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八)投资收益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1)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公司按应分享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3.出售或收回股权投资
如为净收益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
如为净损失
借:银行存款投资风险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
4.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投资收益
5.购入折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贷:投资收益
6.长期债券到期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应计利息
贷或借: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贷或借:投资收益
7.自营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投资收益
8.自营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公司自营债券持有直至到期兑付本息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兑付的金额)
银行存款
贷:证券销售(兑付的金额扣除到期兑付的利息)
投资收益(到期兑付的利息)
公司自营买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持有期间分期取得的利息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持有期间分期取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
9.公司自营债券卖出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款)
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买卖持有期间应计的利息)
证券销售(实际收到价款扣除买卖持有期间应计利息)
10.期末,结转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九)汇兑收益
1.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如为汇兑收益
借:有关科目
贷:汇兑损益
如为汇兑损失
借:汇兑损益
贷:有关科目
2.期末,结转汇兑收益
借:汇兑损益
贷:本年利润
3.期末,结转汇兑损失
借:本年利润
贷:汇兑损益
(十)营业外收入
1.取得各项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期末,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十五、利润和利润分配
编辑(一)营业利润(或亏损)的结转
1.期末,将“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证券发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手续费收入
利息收入
证券发行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期末,将“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手续费支出
利息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营业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
3.将“证券销售”、“投资收益”和“汇兑损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证券销售
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
贷:本年利润
4.将“证券销售”、“投资收益”和“汇兑损益”科目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证券销售
投资收益
汇兑损益
(二)利润分配
1.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2.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4.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5.提取法定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6.分配给投资者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三)结转全年利润(或亏损)
1.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利润分配”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净亏损,转“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3.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
借: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盈余公积转入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有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有关科目
3.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
4.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结转余额
如为贷方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借方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