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敍局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銓敍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0日
1912年7月20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二十一日第八十二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7月21日)

  第一條 銓敍局直隸於國務總理。其職務如左。

  一、關於薦任官以上任免事項。二、關於薦任官以上履歷事項。三、關於文官高等考試事項。四、關於恩給及撫恤事項。五、關於榮典授與事項。六、關於外國勳章受領及佩用事項。

  第二條 銓敍局置職員如左。

  局長(簡任)祕書(薦任)僉事(薦任)主事(委任)

  第三條 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五條 僉事四人。承局長之命。掌理第一條所列事項。並文書會計及庶務。

  第六條 主事八人。承上官之命。輔助僉事。分理事務。

  第七條 銓敍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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