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敍局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銓敍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0日 1912年7月20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二十一日第八十二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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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銓敍局直隸於國務總理。其職務如左。
一、關於薦任官以上任免事項。二、關於薦任官以上履歷事項。三、關於文官高等考試事項。四、關於恩給及撫恤事項。五、關於榮典授與事項。六、關於外國勳章受領及佩用事項。
第二條 銓敍局置職員如左。
局長(簡任)祕書(薦任)僉事(薦任)主事(委任)
第三條 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五條 僉事四人。承局長之命。掌理第一條所列事項。並文書會計及庶務。
第六條 主事八人。承上官之命。輔助僉事。分理事務。
第七條 銓敍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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