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山岛特区海口管理规定
长山岛特区海口管理规定 长山岛特区公安局 1950年11月17日 |
长山岛特区现属于烟台市长岛县 |
1.各岛之渔船与贸易船只及外来船只,各乡应根据不同之情况,自行确定停泊地点。
2.来往之船只及本岛外口之船只,一律规定退报制度,有派出所之海口由派出所负责,无派出所者由村团负责,但需掌握提高责任心,防止感情用事和违反政策的现象发生。
3.外国之船只,一律不准在本地区之海口登陆,否则将人、船一律扣留,交海防委员会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放走或处理。
4.出入口船只需有一定之识别记号,规定用红绿布各一块,做成长一尺五寸,宽一尺之红绿旗。出口贸易船挂红旗,挂在后面,渔船挂绿旗,挂在后面,入口贸易船挂绿旗,挂在前面,渔船挂红旗,挂在前面,晚间入口一律挂灯在前面,出口一律挂灯在后面。
5.来往客商人员,不经检查一概不准随意下地,在检查时应有重点,如发现来路不明之分子或可疑分子应详细审查,如确有问题者,即由公安局负责处理。
6.密切公安机关与当地驻军及人武部三者之间的联系,做到及时介绍情况,研究分析情况,每月十五日以公安局为首召开治安会议一次。由公安局、人武部、驻军十三团、情报站、巡防区等部门参加。
长山岛特区公安局
195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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