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

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
十七條協議》附件一

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兵力為一個軍左右。駐地為國防要點及交通要點。

進軍計劃及駐軍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命令行之。

人民解放軍向西藏進軍期間,西藏現有軍隊仍在原駐地或原駐地附近維持治安,待人民解放軍到達後,由西藏軍區司令部進行統一部署和必要的調整。

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之後,成立西藏軍區。統一領導和指揮西藏境內一切武裝部隊。軍區司令員、副司令員和政治委員,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西藏現有軍隊,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編成為人民解放軍及達賴喇嘛的警衛部隊和一定數量的公安部隊。現有各徵調的民兵,得予逐步復員。

西藏現有軍隊既已同意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將昌都戰役中人民解放軍所繳獲的武器予以發還,並酌予必要補充。

人民解放軍駐西藏部隊的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為著國防建設的需要,修建飛機場、公路等需要佔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廟土地時,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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