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办法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办法
沪闵司〔2020〕26号
2020年9月4日
发布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推动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主集中制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闵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中心主任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三)凡属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凡涉及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涉及本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涉及中心全体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集体或个人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7、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年度专项经费使用和调整事宜:经费开支1万元以下中心主任审批;经费开支1万元(含)以上由中心会议决策决定,并报局办公会审批;

8、讨论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群纠案件的处置方案;

9、其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集体会议讨论决定事关本中心全局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集体会议的成员为中心主任、副主任、负责中心财务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代表。

(三)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有效。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负责同志报告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由其他同志代替。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处理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6、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7、集体决策议决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

8、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实施

(一)监督办法:

1、为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有效监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应邀请局执行行政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监督小组成员代表列席。

2、除按规定需要保密外,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应在本中心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二)工作制度:

1、会前报告。召开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单》,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局政治处。

2、情况反馈。监督人员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决策全部结束后,对会议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和询问,并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同时填写《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监督情况反馈表》,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局政治处。

3、发布通告。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本中心将发布通告,公开会议决策的内容、程序、结果、监督情况以及监督电话等。

4、评估考核。本中心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办法的情况列入局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干部日常考核中。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事项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3、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附件1:《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单》

附件2:《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监督情况反馈表》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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