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城镇办理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布告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城镇办理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布告

办字第0147号
1959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一条:为使阜阳城镇建筑能够有计划地进行和保护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权利,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规则”,结合阜城当前建设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阳城镇建筑统由阜阳县城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凡驻城镇之机关、部队、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居民,均得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建筑手续,交纳建筑规费。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编辑

第三条:具有下列建筑情形之一者,均得办理建筑手续

1.新建房屋及垣墙;

2.改建、翻修或拆除房屋及临街垣墙;

3.增建或接高建筑物;

4.临街修砌台阶、雨棚、阳台等工程;

5.修建上下水道设备及污水池井;

6.修建烟囱、水塔等重大工程及有关公共安全、卫生之建筑物;

7.其他重大工程,须要进行管理和办理建筑手续的建筑物。

(以上所指的房屋,包括楼房、瓦房、平台、席棚、草房等在内)。

第四条:如在屋内修砌间墙、粉刷内部、拆除院内垣墙、房屋等不影响市政建设之简单工程,不在管理范围,不办理建筑手续。

第三章 建筑手续 编辑

第五条:凡准备进行建筑之机关、部队、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居民,其建筑物属于本办法规定之管理范围者,均须事先到阜阳县城市建设局领取建筑申请书,逐项填写,送城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方能动工兴建。

第四章建筑规费 编辑

第六条:征费的范围和标准:

1.建筑许可证:凡属管理范围,须(需)要发给建筑许可证者,按建筑工程总价千分之五收费,工程总价不足二百元者,以二百元计算,不足一百元者,只办申请手续,免纳建筑规费。修建围墙每十平方公尺收费五角,不足十平方公尺者,以十平方公尺计算。

2.建筑申请书:凡属管理范围之建筑物,均须(需)填写建筑申请书,每张收工本费五分。

3.建筑延期或补领许可证,按延期时间以每月二元计算。补领建筑许可证一次收费二元。

4.更改建筑图样:凡更改已经市政建设局批准之建筑图样者,每次每张收费四元。

第七条:虽属管理范围,凡系义务劳动之建筑物,只办建筑手续,免纳建筑规费,以示奖励。

第八条:军事系统机关、部队修建营房及其他军事上的必要建筑工程,只办建筑手续,免纳建筑规费。至于建筑经营生产工程,仍应按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建筑手续,交纳建筑规费。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 编辑

第九条:凡能积极执行维护本办法,并报告检举违犯(反)建筑章程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与适当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凡不办理建筑手续,就动工兴建的违章建筑,应视其情节,给予应纳税款一倍至五倍之罚金。若妨碍交通建设须要拆除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者,或不听劝解,对执行本办法有抗拒行为者,报经人民法院于(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动工或竣工之建筑物,未办建筑手续和未交建筑规费者,得以本办法规定补办建筑手续和补交建筑规费。

第十二条:各承建单位,对凡没有发给建筑许可证之建设单位,均应拒绝承包,以免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三条:本办法公布后望切实执行。

县长:孙永熙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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