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A: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附件1A: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
2001年11月10日于多哈
发布于世界贸易组织文件WT/L/432(01-5996)
附件1B: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附件之一。

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2
2 此“信息”指WTO成员一般通知义务所要求的信息以外的信息。为避免重复,各方理解,成员们将接受中国每年向其他WTO机构提供信息即满足附件1中的信息要求。)
中国需要依照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1款,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所要求的信息应每年提供,中国和各成员同意审议不再需要此类信息的情况除外。

一、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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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近可获得的进口和出口数据,按金额、数量及供应国、并按8位税号排列
(b) 服务的经常项目数据,根据IMF的统计要求,按来源和去向排列
(c) 对内和对外实际外国直接投资的资本项目数据,根据IMF的统计要求,按来源和去向排列
(d) 关税收入、非关税税收及专门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其他边境费用的金额,按产品排列或按尽可能详细的分类排列,但在审议机制的开始阶段至少按税号(4位)排列
(e) 出口关税/税的金额,按产品排列
(f) 享受关税免除的贸易数量,按产品排列或按尽可能详细的分类排列,但在审议机制的开始阶段至少按税号(4位)排列
(g) 对实行通过政府法规或指导实施的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限制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佣金、加价和其他费用的金额(如存在)
(h) 国有企业的贸易活动所占的进出口份额
(i) 由中央或中央以下各级政府实体制定的年度经济发展计划、中国的五年计划及任何产业或部门的计划或政策(包括与投资、出口、进口、生产、定价或其他目标有关的计划,如存在)
(j) 增值税的年收入,进口产品、国产品以及增值税退税的信息分别列出

二、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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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歧视(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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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废止和停止关于国民待遇的所有与WTO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b) 废止或修改适用于下列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提供完全的GATT国民待遇: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和锅炉压力容器(对于药品、化学品及酒类,有权保留自加入时起为期1年的过渡期,以便修正或废止有关法律)

2.外汇和支付(向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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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5节项下要求的外汇措施以及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被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3.投资体制(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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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改投资指导目录,使之符合《WTO协定》

4.定价政策(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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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现有或任何其他价格管理的实施及其使用原因
(b)中国国营贸易企业对出口产品的定价机制

三、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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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以下各级政府/主管机关的结构和权力/统一管理(向总理事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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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加入以来或过渡性审议机制项下有关机构的上一次会议以来,与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承诺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修改或制定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的国内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b) (自加入时起)议定书第2条A节第4款所指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在该机制下,个人和企业可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的未统一适用情况

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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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配额(向市场准入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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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透明、可预见、统一、公平和非歧视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的情况,使用明确规定的时限、行政程序和要求以及关于一致的全国分配(和再分配)政策的证据,包括:

  • 可获得的配额或关税配额数量/金额的供应情况;
  • 再分配的配额或申请的关税配额的情况;
  • 予以拒绝的要求进行分配或再分配的数量/金额;
  • 配额或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率;
  • 对于关税配额而言,以配额外税率进口的任何货物的数量;以及
  • 发放配额或关税配额分配所需的时间。

2.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向市场准入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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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议定书附件3以外的非关税措施的采用、重新采用或实施情况以及非关税措施的取消情况
(b)附件3所含措施的取消时间表的实施情况
(c) 符合WTO要求的配额分配和再分配情况,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报告书”)中所列标准
(d) 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或任何其他进口批准方式的分配不受议定书第7条第3款所列条件约束的情况

3.进口许可程序(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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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议定书第8条所列措施,包括关于发放进口许可所需时间的规定以实施《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和《WTO协定》的规定

4.海关估价(向海关估价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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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方法的使用情况,除规定的成交价格外

5.出口限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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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自动许可或根据《WTO协定》或议定书经具体产品证明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对出口产品实施的任何限制的情况

6.保障措施(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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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保障措施的法规的实施情况

7.技术性贸易壁垒(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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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迟于中国加入后4个月,关于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的通知
(b) 定期审议政府标准化机构的现有标准,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情况
(c)修订现有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情况
(d) 在中国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术语的情况
(e) 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审议的情况,以保证依照《TBT协定》第2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根据该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情况
(f)关于在5年内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提高10%的进展情况报告
(g)提供实施《TBT协定》第2条第7款的程序
(h) 作为中国根据《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被授权采用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清单
(i) 不断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
(j) 根据工作组报告书TBT部分,在中国加入后1年内,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k) 加入后1年,关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是否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及是否遵循议定书第13条第4款(a)项所列条件的信息
(l) 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m) 加入后12个月,向TBT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相应职责的通知

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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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消和停止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补偿和技术转让要求的情况
(b) 进行修正以保证取消适用于汽车生产者的限制允许生产的车辆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将在加入后2年完全取消)的情况
(c) 按报告书中所列标准,提高省一级政府可批准的对汽车制造的投资限额的情况

9.国营贸易实体(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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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于逐步取消丝绸措施方面的国营贸易,增加和扩大贸易权,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对所有个人给予贸易权的情况
(b) 关于接触纺织品部门原材料供应的条件不低于国内用户的条件,并保证现有安排下所享受的接触原材料供应的条件不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
(c) 关于非国营贸易实体对化肥和油品贸易准入的逐步扩大的情况,及非国营贸易实体可进口数量的足额使用情况

10.政府采购(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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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法规和程序
(b)以透明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实施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情况

五、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向服务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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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期更新影响每一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指导及其他措施,逐项标明所适用的服务部门(一个或多个)或分部门(一个或多个)、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
(b) 中国在国内和外国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如存在),实施自由选择合资伙伴的措施以及最惠国例外所涵盖的运输协定清单
(c) 定期更新负责采纳、实施和接收就影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指导及其他措施进行的上诉的所有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包括获得授权的组织)的名单
(d)关于管理机关独立于服务提供者的情况
(e) 关于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的外国和国内供应者的情况,标明在部门和分部门中许可申请的情况(已获接受、待批准、被拒绝)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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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修正情况,以及涵盖《TRIPS协定》各领域、使所有此类措施完全符合和完全实施《TRIPS协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及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情况
(b)如报告书所述,通过更有效的行政处罚,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情况

七、过渡性审议机制中的具体问题(向总理事会或相关下属机构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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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总理事会或相关下属机构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收到的具体问题所作的答复

WTO总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中国应在不迟于审议之日前30天提交有关审议的任何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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