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矿区商业网点和做好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矿区商业网点和做好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陕革发〔1972〕11号
1972年3月2日

  在伟大领袖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指引下,我省三线建设发展迅速,新工矿区不断增加。为了使商业工作适应工业发展的新形势,根据试点经验,工矿企业办商店是个好办法。各地在进行过程中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持政治挂帅,以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为纲,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和“关心群众生活”,“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伟大教导,落实光辉的“五·七”指示,在集中主要力量抓好生产建设的同时,在新工矿区多快好省地发展商业网点,使商业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工矿企业办的商店,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商业。既是厂矿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国营商业的基层单位,实行双重领导,以厂矿为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投机倒把,管好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商业资金,不准自行跨区采购商品,不准以物易物,严禁赊销和商品“走后门”。

  商店的职工,除领导骨干由厂矿和商业部门配备外,营业、服务人员按照毛主席“五·七”指示的精神,由厂矿选拔家庭出身好,政治觉悟高,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的职工家属担任。职工家属参加商业、服务行业,不占国家编制,其工资在商品流通费用中支付,工资标准一般不得高于国营商业同工种最低一级;防护用品按工作需要由商店备用,不发给个人。

  三、工矿企业办的商业、服务业,主要经营粮、煤、菜、肉、百货、理发、食品加工及修理业务等。

  四、工矿区商店的流动资金由商业部门供给,盈亏由主管商业部门负责。所得利润,除扣除工资、费用、商品损耗、税收和提取少部分用于扩大经营的措施费外,其余全部上交商业主管部门。

  扩大经营措施费,可按零售额的百分之一或所得纯利的百分之三十提取。

  五、对工矿区的货源分配,应根据全省工业布局和现状,适当照顾工矿区消费特点。除保证生活必需品外,对适合城市和工矿区的高档商品,应优先安排城市和工矿区。

  工矿区商店,应按商品流向和批发价格在指定的国营商业批发部门组织进货。商品运输由工矿企业负责。

  六、工矿商店用房和设备,根据国务院(65)国计算第404号《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第四条“在城市范围以外建设新的工矿点必需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由工矿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规定,由工矿负责解决。如果一个商业点有两个和两个以上企业共同的福利设施,由所在县革委会指定一个企业负责组织,投资分摊,统筹建设。

  七、由于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新形成的小城镇,尚未建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由所在地(市)革委会进行规划,纳入国家计划,逐步建设。商业人员可按工矿区供应总人口百分之一点五至二的比例掌握配备。如当地人员不足,可由地(市)革委会调整、补充或增加指标。

  个别中、小企业所在地,目前没有商业网点的,对职工必需的生活品,可委托工厂代销,由商业部门付给一定的代销手续费。

  八、各级革委会要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商业工作。要教育商业、服务人员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的商业政策,防止和克服资本主义思想和经营作风。工矿企业办商店是一项新工作,要认真组织工矿企业和商业部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工、商部门应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迅速解决好工矿区的商品供应问题,以适应三线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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