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七部门关于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进一步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的联合通知

陕西省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陕西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陕西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局、陕西省总工会
关于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进一步
贯彻党的有关政策的联合通知

陕革计育发〔1974〕004号、陕革公发〔1974〕027号、陕革民发〔1974〕054号、陕革劳发〔1974〕023号、陕革粮发〔1974〕097号、陕革卫发〔1974〕118号、陕总工发〔1974〕018号
1974年7月7日

各地、市、县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局、粮食局、卫生局、工会:

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革委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纲,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的重要指示,取得了一定成绩。毛主席关于计划生育的指示日益深入人心,逐步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一九七三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由一九七二年的千分之二十一点八三,降到千分之十九点三六。同时,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地都能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保证了工作的健康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以强迫命令代替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问题虽然出现在基层,但责任在省上,由于我们路线觉悟不高,对毛主席、党中央有关计划生育的指示和文件,学习不够、领会不深,对党的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够全面。

遵照毛主席“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的教导,和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去年十二月在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主要靠党的领导,靠宣传教育,靠群众的自觉性。始终要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放在首位,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落实节育措施。不能搞强迫命令。今后,凡是多子女或未按生育计划提前生育的,应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其所生子女的户口,要及时解决。对于过去因类似原因未报户口的,也要本着这个精神,尽快予以解决。不能采取任何压、卡的简单办法。

二、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多子女或未按计划提前生育的,要按规定给予产假;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资照发。所生子女的托幼费等,应和其他幼儿一样对待。

三、提倡综合性节育措施。落实节育措施时,要因人制宜,提倡综合性措施。采用哪种节育方法,由群众自己选择。在施行绝育手术前,一定要取得夫妇双方同意。

妊娠中期引产问题。妊娠中期引产手术,对妇女健康影响较大,因此,要严格控制。即属特殊情况需要做中期引产的,要在有条件的医院住院引产,并要求医务人员慎重进行。凡是未经科学实验的“引产”药物,一律严禁使用。

四、各级医疗单位,对前来施行节育手术的群众,应尽量做到挂号、检查、手术三优先,城市不受划区医疗的限制。凡施行节育手术者,挂号、手术、医药、住院、检验费一律免收。手术假期,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参加集体劳动的农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口粮分配。

五、农村要坚持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提倡结婚后男女双方均可到对方落户、参加工作和劳动。为了压缩、控制城镇人口,凡农村子女与城市子女结婚,一方的户口应继续留在农村,社、队不得以任何借口注销或强迫迁移。所生子女亦应在农村报户口。

计划生育,是毛主席提倡多年的一件重要事情,是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既定政策,是关系到落实毛主席伟大战略方针,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大事。建议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当前批林批孔的斗争中,要结合计划生育的实际,批判林彪、孔老二“克己复礼”的反动纲领和“男尊女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反动谬论。排除来自修正主义和旧思想、旧传统观念的阻力。要加强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自觉地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为实现国务院“四五”人口计划而奋斗。

一九七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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