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第一審審判時,應先命原告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其在偽法院所繳之裁判費,不得折算扣抵,亦不得算入訴訟費用,此項案件應以提出訴狀於偽法院時,為起訴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