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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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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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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6號解釋》
院解字第3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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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召集保民大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致不得開議時,其不出席各戶,依法既無從加以強制,祇可曉以自治要義勸令出席。